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被大亚湾法院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4年4月初,被告人孟杰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后面小店打麻将认识“阿伟”(另案处理),并向“阿某”借了2000元。后来“阿某”催其还钱,问其在哪里上班。孟杰告知“阿某”在运输车队上班。“阿某”提出让其提供一点车的信息,想办法搞一部车出来,后面的事就不用管了,欠的钱也不用还了。2014年4月11日中午,孟杰在大亚湾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东分公司办公室看到调度员的办公桌上有一把大众汽车的钥匙,遂装入口袋拿走,下午到打麻将的小店把车钥匙给了“阿某”。当天22时40分许,被害人魏某发现自己的粤A×××××大众速腾小汽车的钥匙不见了。次日8时40分许,魏某发现其停放在澳头荃湾小区露天停车场的粤A×××××大众速腾小汽车不见了,向惠州港派出所报案。当天孟杰出差回来,听说魏某的车辆被盗,意识到是“阿某”所盗。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孟杰离开运输公司去了深圳。同年6月份,“阿某”将魏某的大众速腾汽车换上套牌粤B×××××,以18000元卖给孟杰,并为其提供假行驶证副本。2016年8月29日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在侦办一起车轮被盗案中,发现嫌疑人盗窃车轮所使用的粤B×××××车辆是魏某被盗车辆粤A×××××,遂将车主孟杰立案、刑事拘留,后将案件移送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办理。涉案大众速腾汽车经追缴后已发还给被害人魏某。

经物价鉴定,魏某被盗的大众速腾自动波旗舰版1.8T价值161646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孟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杰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汽车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25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杰,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移送至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杰到庭参加诉讼。因庭审中被告人孟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本院依法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初,被告人孟杰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后面小店打麻将认识“阿伟”(另案处理),并向“阿某”借了2000元。后来“阿某”催其还钱,问其在哪里上班。孟杰告知“阿某”在运输车队上班。“阿某”提出让其提供一点车的信息,想办法搞一部车出来,后面的事就不用管了,欠的钱也不用还了。2014年4月11日中午,孟杰在大亚湾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东分公司办公室看到调度员的办公桌上有一把大众汽车的钥匙,遂装入口袋拿走,下午到打麻将的小店把车钥匙给了“阿某”。当天22时40分许,被害人魏某发现自己的粤A×××××大众速腾小汽车的钥匙不见了。次日8时40分许,魏某发现其停放在澳头荃湾小区露天停车场的粤A×××××大众速腾小汽车不见了,向惠州港派出所报案。当天孟杰出差回来,听说魏某的车辆被盗,意识到是“阿某”所盗。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孟杰离开运输公司去了深圳。同年6月份,“阿某”将魏某的大众速腾汽车换上套牌粤B×××××,以18000元卖给孟杰,并为其提供假行驶证副本。2016年8月29日浙江省枣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在侦办一起车轮被盗案中,发现嫌疑人盗窃车轮所使用的粤B×××××车辆是魏某被盗车辆粤A×××××,遂将车主孟杰立案、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送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办理。

经物价鉴定,魏某被盗的大众速腾自动波旗舰版1.8T价值161646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孟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孟杰在第二次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被告人孟杰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后面小店打麻将认识“阿伟”(另案处理),并向“阿某”借了2000元。后来“阿某”催其还钱,问其在哪里上班。孟杰告知“阿某”在运输车队上班。“阿某”提出让其提供一点车的信息,想办法搞一部车出来,后面的事就不用管了,欠的钱也不用还了。2014年4月11日中午,孟杰在大亚湾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东分公司办公室看到调度员的办公桌上有一把大众汽车的钥匙,遂装入口袋拿走,下午到打麻将的小店把车钥匙给了“阿某”。当天22时40分许,被害人魏某发现自己的粤A×××××大众速腾小汽车的钥匙不见了。次日8时40分许,魏某发现其停放在澳头荃湾小区露天停车场的粤A×××××大众速腾小汽车不见了,向惠州港派出所报案。当天孟杰出差回来,听说魏某的车辆被盗,意识到是“阿某”所盗。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孟杰离开运输公司去了深圳。同年6月份,“阿某”将魏某的大众速腾汽车换上套牌粤B×××××,以18000元卖给孟杰,并为其提供假行驶证副本。2016年8月29日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在侦办一起车轮被盗案中,发现嫌疑人盗窃车轮所使用的粤B×××××车辆是魏某被盗车辆粤A×××××,遂将车主孟杰立案、刑事拘留,后将案件移送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办理。涉案大众速腾汽车经追缴后已发还给被害人魏某。

经物价鉴定,魏某被盗的大众速腾自动波旗舰版1.8T价值16164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大众速腾小汽车一部,依法从被告人孟杰处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魏某。

2、粤B×××××行驶证副页一份(附卷),系被告人孟杰在湖北省枣阳市驾驶涉案被盗大众速腾小汽车时使用的假行驶证副页。

二、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6年8月29日10时被通知到枣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3、被害人魏某提供的身份证(赵某)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表复印件,证实被盗的大众牌速腾小轿车(车架号:LFV3A21K6C4000175)登记在魏某妻子赵某名下。

4、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的大众牌速腾轿车(车架号:LFV3A21K6C4000175)已发还给被害人魏某。

5、出车记录,证实被告人孟杰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12日的行车记录情况。

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2014年4月11日大概22时,其发现其车钥匙不见了,大约22时40分,其来到惠州市大亚湾区荃湾小区停车场,发现其车辆还在。次日早上8时40分许,其准备取车上班时,发现其汽车不见了,于是其报警处理。其被盗的车辆是一辆九成新的大众速腾灰色小型汽车(车架号:LFV3A21K6C4000175)。

公安机关返还给其的车钥匙是其被盗的那把,但被盗前有皮套包禳,外观无破损。

四、被告人孟杰的供述与辩解

第一、二次供述:2014年8月份,其在广州白云区“利高电子厂”上班,认识了一名叫阿某的男子,阿某在利高电子厂附近开杂货店。2015年春节左右,阿某驾驶了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灰色大众牌速腾轿车,看起来有七成新。阿某表示是一个朋友想对外出售这辆车,阿某就问其是否愿意购买,阿某表示这部车是走私车,不贵,车牌照已经上好。因为阿某还欠其一万元钱,其和阿某商谈后,最后给了阿某8000元,加上阿某欠其的10000元,其以18000元买下了这部车。阿某还找其要了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一个行车证给其,其拿到行车证后也没有核查行车证的信息。2015年5月份,其将这部购买的车辆开回枣阳并使用至今。

第三次供述:2014年年初其来大亚湾区惠州车队中国石油运输公司上班,下班后经常在澳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面小店打麻将,2014年4月初时在该店打麻将时认识了阿某,期间因为打麻将输了钱向阿某借了2000元。后来阿某催其还钱,并问其在哪里上班。其告知阿某在运输车队上班。阿某提出让其提供一点车的信息,想办法搞一部车出来,后面的事就不用管了,欠的钱也不用还了。大约过了一两天,其去办公室交单据,看到办公室调度的办公桌上有一把大众汽车的钥匙,遂装入口袋带走,当天下午到打麻将的小店把车钥匙给了阿某,并对阿某说车钥匙是从其公司办公室里拿的,具体是谁的、哪一部车其不清楚,让阿某自己找,并让阿某要说话算数,其不再欠阿某钱了。其不清楚之后阿某什么时候把车开走,第二天其才知道那辆车是魏某的,其已感觉到魏某的车就是阿某偷的。2015年5月份,其离开运输公司去了深圳。6月份,其接到一个公用电话,是阿某打过来,表示有一辆套牌车要出售,该车是一辆灰色大众速腾,车牌号是粤B×××××,经商议其以18000元向阿某购买了这部车,阿某只给了其行驶证的后半部分。其向阿某买车时没有意识到此车就是魏某被盗的车。

第四次供述:其只提供车钥匙,没有提供其他信息,车不是其偷的。

第五次供述:魏某车被盗的那天,其晚上出车到凌晨5点才回公司宿舍,一直睡到中午,吃饭时才听同事说魏某的汽车被盗了。其是前一天下午4点多出的车,好像是前往海陆丰一带送油。

第六次供述:其是在盗窃汽车钥匙的当天下午,到麻将馆把阿某叫出来在麻将馆门前的街道上把汽车钥匙给阿某的,当时阿某问该车钥匙是不是其公司的车,其说车钥匙是从调度室桌面拿的,至于车停哪其是不清楚的,是大车还是小车其也不清楚。其把钥匙交给阿某后的第三天中午,在宿舍听同事说魏某的车丢了,我推测应该是昨晚被偷的。其偷的汽车钥匙是一所黑色大众汽车钥匙,有一个银色挂扣,钥匙的挂扣处左侧外壳有一个缺口,与其被抓前使用的汽车钥匙不一样,其使用的那把外壳是完好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是事实,因为之前以为案件会在湖北处理,所以抱了侥幸心理,到了惠州之后,所作的供述都是真实的。其认为自己是隐瞒犯罪所得,没有盗窃故意,没有直接实行盗窃的行为。办案单位给其提供的钥匙与其当时向阿某提供的钥匙是不一样的,其提供给阿某的钥匙上面有个缺口。其是从调度室林宝来的办公桌上拿的钥匙。其当时不知道是阿某偷了魏某的车,其认为阿某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这辆车,但经过公诉人的解释,其认为自己为阿某提供钥匙,帮助阿某完成了盗窃行为,认为自己是从犯。

五、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大众速腾自动波旗舰版1.8T的价格为人民币161646元。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惠州港荃湾小区停车场。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照片,证实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惠州港荃湾小区停车场的案发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杰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汽车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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