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违法事由索取财物的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

2016年期间,证人林某1(另案处理)发现被害人魏某1多次组织车队在大亚湾区倒土施工,于是找到被告人关**商量要敲诈魏某1一笔钱。2016年9月12日晚,被害人魏某1组织车队到大亚湾区**城小区对面的工地倒土施工。证人林某1发现后,打电话叫被告人关**过来,企图和关**一同敲诈魏某1。关**等人到了现场后,林某1一方谎称自己是执法队工作人员,向魏某1索要5万元罚款,魏某1表示没有这么多钱所以不同意。关**一方这时假装正好路过,称能以担保的形式帮魏某1解决非法倒土的事情,以此认定这5万元的罚款由其来代交,并要求魏某1第二天归还5万元,后魏某1带着车队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多次向被害人追讨。惠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绰号“关公”,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乔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及其辩护人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期间,证人林某1(另案处理)发现被害人魏某1多次组织车队在大亚湾区倒土施工,于是找到被告人关**商量要敲诈魏某1一笔钱。

2016年9月12日晚,被害人魏某1组织车队到大亚湾区**城小区对面的工地倒土施工。证人林某1发现后,打电话叫被告人关**过来,企图和关**一同敲诈魏某1。关**挂了电话后带上证人侯某(另案处理)、黄某1(另案处理)、关某(另案处理)一同乘车前往现场,帮助林某1“撑场面”。关**等人到了现场后,林某1一方谎称自己是执法队工作人员,向魏某1索要5万元罚款,魏某1表示没有这么多钱所以不同意。关**一方这时假装正好路过,称能以担保的形式帮魏某1解决非法倒土的事情,以此认定这5万元的罚款由其来代交,并要求魏某1第二天归还5万元,后魏某1带着车队离开现场。

次日凌晨,被告人关**带着多名人员到被害人魏某1家楼下叫喊要求还钱,但被社区治安队员劝阻后离开。次日中午,关**带上证人侯某、黄某1、关某等人再次来到魏某1家楼下索要还款,还将魏某1家中的门拍坏,但是魏某1不在家于是再次离开。魏某1通过家人电话得知关**等人在家门口索要钱款,从惠阳区淡水街道驾车往家里赶,恰巧在路上遇到关**等人,关**等人遂叫魏某1停车,魏某1由于害怕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往**村方向行驶。后关**带着侯某、黄某1、关某等人驾驶车辆在**饭店附近截住魏某1,关**下车后拉开魏某1的车门打了魏某1一耳光,并将魏某1带到**老学校旁边的空地上谈判,之后公安机关民警来到现场将关**、魏某1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在公安机关调解过程中,魏某1因害怕关**再对自己不利,于是给了关**2万元人民币。关**收到钱后,将该2万元交给证人林某1,林某1分给关**0.3万元。

2019年5月13日,被害人魏某1收到被告人关**家属代为赔付款项2万元,并对关**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查询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关于的复函》、报警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证人侯某、魏某2、严某、黄某2、刘某、罗某、翟某、林某2、林某1、安某、黄某1、关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1的陈述,被告人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概貌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关**负责假装为被害人提供担保,并带人以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关**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因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卓建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艺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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