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乘坐摩托车后假摔致伤为由敲诈构成敲诈勒索罪

大亚湾敲诈勒索律师认为,被告人宋**与苏某1、王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以载客的摩托车司机为敲诈对象,采用先乘坐摩托车,然后故意摔跤以摔伤为由进行敲诈,于2009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2009年9月10日晚上12时许2009年9月14日晚上12时许,200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以相同作案手法事实敲诈勒索。惠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绰号宏利、利哥,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凌**,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国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与苏某1、王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以载客的摩托车司机为敲诈对象,采用先乘坐摩托车,然后故意摔跤以摔伤为由进行敲诈,2009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苏某1、王某在大亚湾**保安亭附近以租乘被害人鲁某的摩托车前往**村为名,当摩托车行驶至姚田村路减速时,苏某1故意从车上摔下来,假装被摔伤,要求鲁某送其二人到医院检查身体。同时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宋**,告诉了其“假摔”的情况。被告人宋**立即纠集被告人袁某(已判刑)等人,来到惠阳区**医院,以其兄弟受到伤害为借口,向被害人鲁某索要5000元人民币。经过讨价还价,被害人的亲属曾某2被迫交给宋**1800元人民币。

2009年9月10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宋**与苏某1、王某、苏某2(已判刑)经事先商量好如何实施敲诈勒索的方法,在大亚湾区**酒店附近以一同租乘被害人黄某1的摩托车前往**庙某废品站为名,当摩托车行至**中学路口转弯处减速时,苏某1故意摔倒在地,假装被摔伤,要求黄某1送其到医院检查身体。同时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宋**,告诉他“假摔”的情况。宋**即刻带人赶到大亚湾区**医院,以其兄弟被摔伤为借口,向黄某1索要赔偿。无奈之下,黄某1赔付了2000元人民币给宋**。

2009年9月14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宋**、苏某2和“光头”(另案处理)事先商量好知何实施敲诈勒索的方法,然后,由苏某2和“光头”在大亚湾区**大厦前租乘被害人杨某1的摩托车前往**庙村。当摩托车行至**中学路口附近减速时,苏某2故意摔倒在地,假装被摔伤,要求其赔偿。被告人宋**接到苏某2的电话后,带着苏某1、王某、袁某(已判刑)等人来到大亚湾区**医院,被告人宋**以苏某2被摔伤为借口,向被害人杨某1索要5000-6000元的赔偿款。后因被害人的朋友报警,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医院,宋**等人共同敲诈勒索未能得逞。

200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与苏某1和孙某1(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好如何实施敲诈勒索的方法,然后由苏、孙二在大亚湾区**商场前租乘被害人钟某1的摩托车前往**庙村。当车行驶至**庙**停车场附近减速时,苏、孙某2人故意摔倒在地,假装被摔伤,要求钟某1送其到医院检查身体。被告人宋**接到此二人的电话后,带着被告人袁某、王某、苏某2等人来到在大亚湾区**医院,宋**与袁某、苏某1、王某、苏某2等人向钟某2索要3000元人民币,因公安民警接到报案赶到医院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2、苏某1、孙某1、王某、张某、苏某2、李某、袁某、杨某2、曾某1的证言,被害人鲁某、钟某1、黄某1、杨某1的陈述,被告人宋**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两次敲诈未遂,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偏高,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退赔被害人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卓建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艺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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