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获家属谅解可争取缓刑

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303刑初48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荣,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礼,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件事实2016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荣驾驶车牌号为渝B×××××重型自卸货车沿X225线由深圳往金惠大道方向行驶,途经惠州市惠阳区秋长X225线13KM+500M处,被告人刘某荣在右转弯时与向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向某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向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被巨型钝物(机动车辆)碾压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荣弃车逃逸,并打电话让其儿子刘某礼顶包,后被告人刘某礼赶到现场,用手机打电话报警,随后在交警大队调查阶段被告人刘某礼均供述自己是该车驾驶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荣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礼同其父亲刘某荣到惠阳区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荣与被害人向某家属达成一次性补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费用合共58万元的和解协议,该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荣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惠阳律师邱文峰解析】被告人刘某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礼明知其父亲刘某荣交通肇事,而作假证为其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礼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争取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荣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可以争取缓刑。

惠阳法院审理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礼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审判长  余学全、审判员  马慧强、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书记员  古晓洲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