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租赁纠纷怒烧供电箱及电线被判放火罪

大亚湾放火罪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刘*兴无视国法,故意纵火,危害公安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被害人在解决租赁合同纠纷中虽存在不当之处,但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明显过错,且被告人对其行为未认罪认罚,不具有减轻量刑的情节,最终大亚湾法院认定大亚湾检察院建议量刑准确,予以采纳。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3*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兴,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叶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兴及其辩护人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兴在大亚湾区经营的店铺多次被围堵、断水断电,怀疑系跟其有房屋租赁纠纷的前房东黄某、现房东李某所为,为此心生不满。

2019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兴为报复及引起关注,在*街道*市场某杂货商铺购买了一桶十斤装的煤油并带上家中的一两件旧衣服,来到*大道四巷2号与32号之间的楼房巷道。到达现场后,刘*兴将旧衣服和在房子附近捡的烂布淋上约0.5公斤的煤油,然后分别挂在该楼房外墙上的供电箱和周围的电线上,用其身上的打火机将旧衣服和烂布点燃,待供电箱和电线的火苗窜起后离开现场,后证人杨某发现火情并将火及时某。火灾导致着火点附近的电箱、部分电线及部分竹手架被烧毁,未造成严重后果。

经惠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在被告人刘*兴住处内缴获扣押的液体和在案发现场走道地面上提取的燃烧残留物进行助燃剂定性分析,均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兴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危而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兴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兴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控诉意见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刘*兴具有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具体如下:

1、本案系由于租赁合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在先,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被告人刘*兴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告人刘*兴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综上所述,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兴在大亚湾区经营的店铺多次被围堵、断水断电,怀疑系跟其有房屋租赁纠纷的前房东黄某、现房东李某所为,为此心生不满。

2019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兴为报复及引起关注,在*街道*市场某杂货商铺购买了一桶十斤装的煤油并带上家中的一两件旧衣服,来到*大道四巷2号与32号之间的楼房巷道。到达现场后,刘*兴将旧衣服和在房子附近捡的烂布淋上约0.5公斤的煤油,然后分别挂在该楼房外墙上的供电箱和周围的电线上,用其身上的打火机将旧衣服和烂布点燃,待供电箱和电线的火苗窜起后离开现场,后证人杨某发现火情并将火及时某。火灾导致着火点附近的电箱、部分电线及部分竹手架被烧毁,未造成严重后果。

经惠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在被告人刘*兴住处内缴获扣押的液体和在案发现场走道地面上提取的燃烧残留物进行助燃剂定性分析,均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一壶煤油(白色塑料油壶,5Kg规模,装有四分之三的透明状液体煤油)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9年6月18日17时许被民*传唤到案。

3.扣押清单,证实民*扣押了刘*兴的煤油一壶。

三、证人证言

1黄某光的证言:2019年6月17日21时许,他在家里看电视,突然家里断电,打开房门闻到一股焦味,到了楼下才发现电箱和电表都着火了,上面还有布在燃烧,邻居用灭火器浇灭了,过一会*察便赶到了。

2杨某平的证言:2019年6月17日20时50分许,他在着火位置对面的发廊门口,看见一名男子在那里走来走去,他以为是装修工人,就没在意,突然该男子把一瓶子里的东西倒在布条上,将布条甩到电线上面,随后用打火机点火,突然火就烧的很大,于是便报*了。

四、被害人的陈述:

1邱某兵的陈述:2019年6月17日晚上20时50分左右,他朋友陈海波告诉他公司楼下着火了,跑下楼就发现公司的大门和门栏竹棚被破坏了,当时闻到一股焦味,跑到公司后门看见隔壁邻居正在灭火,火势烧到了公司三楼上面,公司的电线水管电箱被烧毁掉,火苗灭掉后发现电箱上放着两条有汽油味的毛巾,于是就报*了。公司的房东李某强。

2李某强的陈述:大约几年前,他购买了坐落栋居民楼,因上一任业主有违法搭建铁皮房出租给一名*本地居民,后来他跟原业主商谈用三万元补偿租客让其搬走,但租客要求九万元,商谈未果。原业主就告知他们把租客的水电停掉。大约两个星期前,他报*后,租客要求赔偿二十万元才肯同意搬走。2019年6月17日15时许,该租客用菜刀和钢筋砸了他外墙的铁皮护栏和刚安装的四台空调外机,16时许,租客又将铁皮护栏和装修材料砸坏,到了21时许,隔壁电器老板告诉他,他的房子被租客弄着火了,火已经被隔壁电器老板扑灭,房子内的电箱和外墙都有损坏。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刘*兴的供述和辩解:大约在2-3年前,当时的房黄某光告知他已将整栋房子卖给别人,后面有几个自称房东的人叫他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因之前的租赁合同未到期,所以没有签字黄某光说房屋的事情在处理,再交三千块就可以继续履行之前的合同,他答应并支付了三千块。之前自称房东的人继续找他重新签合同,有一次有十个左右的男人(姓古的男子当时也在场)冲进他三楼的住处,*胁他要拆他家,他叫来了派出所的人来协调,最终他同意搬离房屋但店铺继续经营。2019年4月26日下午他妻子发现店铺的水电被人剪断了,过2-3天他妻子又发现门口的水泥路被人用铲车弄坏了,他联黄某光的妻子让其通黄某光和古姓男子第二天去派出所协商此事,第二天除了他另两人都没到。2019年6月17日中午,他的店铺被封了,这期间他店铺周边有两名穿着城管制服的男子告知他店铺属于违建,他没理他们斩了几根就回家了。18时许,店铺再次被封。到了19时,他越想越气愤,对方之前对他做的事情让他损失了几万元,报*了之后,也没有得到让他满意的回复,于是他在市场买了煤油淋在旧衣服和烂布上,晚上21时,他将淋了煤油的衣物挂在*大道4巷2号房子里面的电箱和电箱,现场附近还有一些竹子,并点火烧毁了。

六、鉴定意见

1.惠市公(司)鉴(化)字[2019]0*03号,证实D20190*03001、D20190*03002、D20190*03003、D20190*03004现场走道地面上提取的编号1至编号4的燃烧残留物中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

2.惠市公(司)鉴(化)字[2019]0*51号,证实D20190*51001现场提取的不明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

七、相关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2.搜查笔录,证实民*于2019年6月18日23时30分至2019年6月18日23时50分对刘*兴住处**眼镜店4楼308房进行了搜查,搜查到刘*兴在*市场购买的用于纵火的煤油。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外观情况。

2.扣押物品照片,刘*兴指认出煤油以及藏匿煤油的地方。

3.犯罪现场指认照片,刘*兴指认出烧毁的的电箱及地点。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无视国法,故意纵火,危害公安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兴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在解决租赁合同纠纷中虽存在不当之处,但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明显过错,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犯罪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兴不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庭前并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具有认罚的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人民陪审员  黄运超

人民陪审员  张东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艺晓书记员  卢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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