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有哪些量刑情节?

近年来,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数量逐步增多。惠阳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以“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为执业理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委托,在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 。

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罪轻辩护的量刑观点可以从以下四点切入:1. 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 ;3.是否有认罪认罚;4.是否积极赔偿谅解。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 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

① 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② 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③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④ 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2. 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


① 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

② 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

③ 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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