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曾X在给被害人收拾衣服的过程中,拿走房内墙上挂着的黑色背包网袋里的3700元人民币并藏匿在自己房内浴室排气管里。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律师点评:大亚湾区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被盗财物经追缴后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曾X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25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男,1997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X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曾X拿着被害人肖小波给的钥匙进入肖小波居住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的房间内收拾衣服。收拾衣服过程中,曾X看见房内墙上挂着的黑色背包网袋里有一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3700元),于是其将该叠人民币带到自己居住的XXXXXXX,并藏于房内浴室排气管里。肖小波发现自己的钱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民警在曾X居住的XXX浴室排气管里发现失窃的人民币,曾X被现场传唤归案。
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肖小波对被告人曾X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曾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曾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被盗财物经追缴后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X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X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