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

【案件详情】自2018年3月17日起,被告人陈*明在惠阳区**住处,在网上注册外围香港六合彩的赌博账号并利用手机微信号接受陈某量、陈某校、陈某明等人投注。同年5月11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明及参赌人员陈某量,现场缴获电脑主机1台、苹果6手机1部及“六合彩”投注单据92张。直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明共接受他人投注外围香港六合彩赌博额为人民币111730元。

【惠阳法院裁判要点】被告人陈*明以非法营利为目,以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明,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黄*、林**,分别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犯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及其辩护人黄*、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7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明在惠阳区**住处,其在网上注册外围香港六合彩的赌博账号(号码:h***17,Y***8,S***3)并利用手机微信号(号码:XX1***1314)接受他人赌博投注。直至案发,陈*明接受陈某量、陈某校、陈某明等人投注外围香港六合彩赌博,总投注额111730元。同年5月1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明及参赌人员陈某量,现场缴获电脑主机1台、苹果6手机1部及“六合彩”投注单据92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陈*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明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明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被告人陈*明成长经历比较特殊,其现经营小店,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3月17日起,被告人陈*明在惠阳区**住处,在网上注册外围香港六合彩的赌博账号并利用手机微信号接受陈某量、陈某校、陈某明等人投注。同年5月11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明及参赌人员陈某量,现场缴获电脑主机1台、苹果6手机1部及“六合彩”投注单据92张。直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明共接受他人投注外围香港六合彩赌博额为人民币11173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明陈某量、陈某校、陈某明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陈*明赌博案投注单统计说明;微信聊天截图及辨认;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明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以非法营利为目,以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电脑主机1台、苹果6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人民陪审员  叶稳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伟盛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