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陈X趁没人的时候进入厂区宿舍偷走被害人在床头充电的苹果手机,并把手机关机藏在床垫下面。经民警教育,投案自首。
律师点评:被告人陈X认罪认罚,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
陈X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56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82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大亚湾区检刑诉(20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X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陈X趁无人之际,在大亚湾区宝明厂XX栋XX房内,将被害人马某放在床头充电的玫瑰金苹果7plus手机盗窃走,并将盗窃得来的手机关机并藏匿自己床垫下面。被害人报警后,经派出所民警教育,陈X于10月11日早上将手机还给了被害人,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592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认罪认罚,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X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