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关押债务人26小时被判非法拘禁

被害人赖**因赌博向“**仔”(另案处理)借款三万元未还,并一直躲避“**仔”。2012年5月15日7时许,“**仔”和被告人高**、陈**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顺安酒店附近找到赖,“**仔”便打电话给此笔借款的担保人盖**让其带人前来控制住赖。被告人盖**驾驶自己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粤LH20**)载着被告人谢**、盖**来到顺安酒店附近的小区门口,六人将赖押上车,带到西区移民村蓝田居三楼的一间出租屋内将赖控制。谢**、陈**、“**仔”和“小猛”、“小男孩”(此二人另案处理)负责轮流看守赖。拘禁期间,“**仔”恐吓、殴打赖,逼迫其还钱。直至次日凌晨6时许赖**才答应回其老家博罗县公庄镇拿钱还给“**仔”。盖**驾驶现代小汽车载赖**、盖**、陈**、高**、谢**一同乘车前往公庄。约9时许回到公庄后,高**和陈**跟随赖**回家,赖借机通过手机通知其家人报警,五名被告人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扣押被告人盖**的北京现代小轿车(粤LH20**)一辆。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盖**,男,1986年1月29日生,身份411423198601290***,回族,初中文化,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无前科。

  辩护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男,1989年6月13日生,出生地河南省,身份411421198906134***,族,小学文化,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2008年1月曾因盗窃罪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陈**,男,1990年2月18日生,身份411423199002180***,族,初中文化,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无前科。

被告人**,男,1993年9月18日生,身份411423199309180***,族,初中文化,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无前科。·

被告人盖**,男,1985年2月16日生,身份411423198502160***,回族,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无前科。

  辩护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名被告人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2年5月17日被大经济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高**、陈**、谢**、盖**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于2012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及其辩护人黄**、被告人高**、陈**、谢**、被告人盖**及其辩护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因博向“**仔”(另案)借款三万元未,并一直避“**仔”。2012年5月15日7时许,“**仔”和被告人高**陈**在大经济术开发区西区安酒店附近找到,“**仔”便打电话给此笔借款的担保人盖**让人前来控制住。被告人盖**驾驶自己的一黑色北京代小汽(粤LH20**)着被告人**、盖**来到安酒店附近的小区口,六人将押上到西区移民村田居三楼的一出租屋内将控制。**陈**、“**仔”和“小猛”、“小男孩”(此二人另案理)负责轮流看守。拘禁期,“**仔”恐吓、殴打,逼迫其还钱。直至次日凌晨6时许赖**才答回其老家博罗县公庄钱还给“**仔”。盖**驾驶现代小汽车载赖**、**陈**、高****一同乘前往公庄。9时许回到公庄后,高**陈**跟随**回家,借机通手机通知其家人警,五名被告人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扣押被告人盖**的北京现代小轿车(粤LH20**)一辆。 

上述事,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赖**的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五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现场材料及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及车辆照片、抓获经过、全国犯罪人员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盖**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一起因追讨合法债务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且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只有26小时,刚到起刑点。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盖**没有殴打、辱骂被害人,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后各方为化解矛盾达成了协议,免除了被害人的债务,被害人也有错在先,也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并请求法庭对五被告人从轻发落。为此请给予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盖**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盖**是从犯,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拘役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高**陈****、盖**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达26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盖**、高**陈****、盖**犯非法拘禁罪的事清楚,据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及在逃同案犯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但五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盖**、盖**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是从犯,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属于有前科劣迹,依法酌定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未造成被害人伤害,且事后被告人的家属已与被害人就借款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盖**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7日到2012年1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7日到2012年12月16日止。)

三、被告人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7日到2012年11月16日止。)

四、被告人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7日到2012年11月16日止。)

五、被告人盖**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7日到2012年11月16日止。)

六、缴获的作案工具粤LH20**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代理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曾保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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