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起,被告人刘某根在明知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联溪村金时发电子厂对面“毫毫网吧”未取得惠州市惠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李某毫(另案处理)从事该网吧的收费及管理工作,2014年5月23日20时许公安侦查人员经群众举报查获了该网吧,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根,现场缴获用于上网的30台电脑,根据对主机收费系统内的营业额统计,该网吧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5月23日的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3853.3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刘某根明知其管理的网吧未经许可且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要求依法判处。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刑 事 判 决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