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持械斗殴首要分子自首赔偿获谅解被轻判八个月

    本案案情:2014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超与钟某文(另案处理)因琐事引发矛盾,沈某超遂纠集“僵尸”、余某伟、张某崇(均另案处理)等十余名男子,钟某文纠集陈某武、黄某平(均另案处理)等十余名男子,双方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星河东路东门桥下斗殴。斗殴过程中,同案人钟某文手持砖头将一名叫“僵尸”的男子打伤,被告人沈某超则手持张某崇提供的一把西瓜刀将陈某武、黄某平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平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武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名叫“僵尸”的男子因无法查找,故无法对其作伤情鉴定。破案后,被告人沈某超于2015年2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被告人沈某超的家属于2015年1月23日分别赔偿被害人黄某平、陈某武经济损失14000元、1000元,两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沈某超表示谅解。
           惠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超纠集众人结伙持械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沈某超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超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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