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蜜素增香剂等制作泡椒鸡爪法院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案情:2014年3月份起被告人王某伟在位于惠阳区某某村XX号一出租屋内利用甜蜜素、增香剂等制作泡椒鸡爪,之后拿到其经营的位于惠阳区秋长街道办茶元百顺市场梁平烧腊凉菜店内销售,平均每日销售约七、八斤,2014年9月份起多名顾客因购买食用被告人王某伟制作的鸡爪出现发热、腹泻、呕吐等不适症状,2014年9月2日12时,接秋长政府转来警情公安人员会同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王某伟经营的档口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两箱泡椒鸡爪,其后在其住处缴获用于生产泡椒鸡爪的过氧化氢消毒剂等原料,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显示,送检的鸡爪检出呋喃西林等代谢物,经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呋喃西林为有毒有害物质、缴获的过氧化氢消毒剂为非食用物质,此外经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鸡爪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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