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要点与量刑幅度

惠阳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案件辩护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点评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39号
 
2014年1月15日12时许,“张某”(另案处理)给了被告人李某平1包毒品,当天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平携带该包毒品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白云二路公交车站台(检察院站)后面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民警当场在李某平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23.53克。 被告人李某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有的证人,或许是线人。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92号 被告人宋某杰在其租住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人民五路78号五星公寓513房内放置毒品,2013年9月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该五星公寓513房内将被告人宋某杰抓获归案,并当场在该房的阳台墙壁处缴获一个紫色“周大福布袋”,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小包(共净重为28.93克)。 被告人宋某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所有与毒品有关的行为中,只有吸毒不构成犯罪(可以强制戒毒),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兜售底的罪名,无法定制造、贩卖或运输时,数量又超出吸食一定的数量,即可定本罪。
基于此,对于人毒同获的行为,有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都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去辩。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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