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不构成诈骗罪只构成侵占罪被法院采纳

       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宇与被害人姚某、陈某钰、任某、柳某军、徐某海于2011年9月27日合伙出资拟成立惠州市优美涂化工有限公司,并经深圳市钜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钜凯公司”)的同意,以钜凯公司的名义从事对外经营活动。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宇利用职务便利,经打折结算后领取了深圳市丰杰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广隆塑胶有限公司支付给钜凯公司的货款后不归还钜凯公司,数额分别为人民币37898元、16482元。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宇离开钜凯公司以后,伪造委托书、切结书、收款收据等材料,经打折后骗取了东莞市鹏兴塑胶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莞市盛琳塑料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数额为人民币50677元。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文书后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宇经伪造材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著名刑事律师程明慧力辩,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案中,刑事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了重大作用。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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