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8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施**与几个朋友在惠州市大亚湾区**市场附近一间火锅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老村长牌白酒。饭后,9月25日1时许,施**驾驶粤S×××××号牌的车辆行至大亚湾**公园,撞到公园设施,被交警发现有酒驾嫌疑,遂带到医院抽血检测。
【大亚湾法院判决】被告人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施**与几个朋友在惠州市大亚湾区**市场附近一间火锅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老村长牌白酒。饭后,9月25日1时许,施**驾驶粤S×××××号牌的车辆行至大亚湾**公园,撞到公园设施,被交警发现有酒驾嫌疑,遂带到医院抽血检测。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55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3.被警察盘查时,协助配合,没有抗拒。4.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5.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施**与几个朋友在惠州市大亚湾区**市场附近一间火锅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老村长牌白酒。饭后,9月25日1时许,施**驾驶粤S×××××号牌的车辆行至大亚湾**公园,撞到公园设施,被交警发现有酒驾嫌疑,遂带到医院抽血检测。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55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汽车一辆,已发还给被告人。
(二)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9月25日1时25分许,大亚湾交警大队澳头中队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施**有酒后驾车嫌疑,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施**带至医院抽血。
3.施**的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其有驾驶资质。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施**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9月24日20时许,我跟几个朋友在大亚湾区**市场**大厦下面的一家火锅底单吃饭、喝酒,我喝了大概半斤的老村长牌白酒。吃完饭后大概是25日1时许,我当时已经喝醉了,直到我开车在大亚湾**公园碰到公园的设施才有记忆。后面被交警叫下来吹气。
(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施**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91.55毫克/100毫升。
(五)视听资料
施**呼气、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施**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施**有坦白情节、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施**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延长,即延长至2019年3月24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林淑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