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辩护律师:趁他人熟睡转移其微信里的钱属盗窃行为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林具有自首情节,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林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事实】201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林与林某到公寓附近小店买东西,林某操作手机微信付款时,被告人陈某林在其旁边看到了林某的微信支付密码。2019年1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林趁林某熟睡之际,拿林某的手机打开微信,从林某的微信中转账了人民币500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并删除了转账记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03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林,男,2000年4月1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林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林在深圳北站与被害人林某相识,当日两人从深圳北站坐高铁到惠州南站,下高铁后被告人陈某林听林某说要找工作,便带林某到其承租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云二路玖*公寓510房暂住。

201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林与林某到公寓附近小店买东西,林某操作手机微信付款时,被告人陈某林在其旁边看到了林某的微信支付密码。2019年1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林趁林某熟睡之际,拿林某的手机打开微信,从林某的微信中转账了人民币500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并删除了转账记录。2019年1月7日10时许,林某与被告人陈某林一起到派出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陈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林具有自首情节,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林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林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伟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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