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因琐事与其朋友邓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万顺三路新蒸好早餐店吃早餐时发生矛盾。随后邓某打电话让被害人刘某过来和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理论,在理论过程中,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朝刘某脸部打了一拳,将其两颗牙齿打落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
【惠阳法院】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48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因琐事与其朋友邓某在惠阳区淡水万顺三路新蒸好早餐店吃早餐时发生矛盾。随后邓某打电话让被害人刘某过来和全德云全某云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全德云全某云朝刘某脸部打了一拳,将其两颗牙齿打落后逃离现场。次日,全德云全某云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因琐事与其朋友邓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万顺三路新蒸好早餐店吃早餐时发生矛盾。随后邓某打电话让被害人刘某过来和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理论,在理论过程中,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朝刘某脸部打了一拳,将其两颗牙齿打落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证人邓某的证言:2016年6月20日凌晨0时许,“阿全”打电话约我去大亚湾玩,凌晨1时许,我和“阿全”碰面后,他带我及他朋友在街边逛了一个多小时,然后他们去喝酒,我自己逛,“阿全”喝完酒后回来找我,我要回家,他就开摩托车载我,到了南海明珠附近摔车了,“阿全”跟我道歉,并说请我吃早餐,我们到早餐店吃完早餐后,我要离开,“阿全”拉着我不让我走,还对我的脸扇了两巴掌及踢了我一脚,他还问我是不是要叫人,然后他打电话叫了他的一个朋友过来,我打电话让我男友刘某过来,刘某过来后就跟“阿全”争吵起来,接着打起来了,我男友的两颗门牙给“阿全”打掉了。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就是6月21日凌晨5时许,在南海明珠酒店旁打她两巴掌和踢她一脚的“阿全”。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6年6月20日早上6时许,我在家里睡觉,我女朋友邓某打电话给我说她在南海明珠隔壁蒸好早餐店门前被一名男子殴打,我听后就赶去现场,看到我女朋友跟一名男子在现场拉扯,我过去问怎么回事,那名男子就说不关我事,让我别管,我跟他理论,之后该男子的一个朋友过来,该男子就开摩托车准备离开,我过去把该男子的摩托车钥匙拔掉,跟他说打了我女朋友不能走,要不然我就报警,该男子下车后问我什么意思,我说没什么意思,他打了人不能就这么走了,该男子就趁我不注意时,下车后在我脸上打了一拳,当时我的两个门牙马上掉出来,嘴里一直流血,该男子就重新启动摩托车,开到我旁边把我的左脚撞了一下,然后开走,他们一共四个男子,我都不敢去拦他们,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就是6月21日凌晨5时许,在南海明珠酒店旁蒸好早餐店门前打他脸上一拳和用摩托车撞他左脚的男子,指认出照片上的两颗牙齿就是被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打落的两颗牙齿。
4、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的供述:2016年6月20日凌晨0时许,我打电话约小红到大亚湾比亚迪这边玩,我开摩托车到中恒泛亚酒店旁接了小红,载着她在比亚迪附近逛了一个小时左右,然后带她和我几个朋友喝酒,喝到凌晨4时多,小红叫我送她回家,我说好,在开摩托车送小红回家途中摔车了,小红很不开心,要自己走回家,我跟她说对不起,并说请她吃早餐,小红答应了并叫了小敏过来一起吃,我们离开时,我和小红发生口角,小红过来推了我一下,我就打了小红、小敏一巴掌,小红就打电话叫她男朋友过来,她男朋友来了后,我让他少管我们的事情,在准备开摩托车走的时候,小红男朋友向前拔我摩托车钥匙,我就下车一拳打到小红男朋友脸上,然后开摩托车走了,21日凌晨5时30分许,我从光明村一网吧上网后回家,小红男朋友带着几个朋友在我家楼梯口等我,然后小红男朋友跟我谈怎么处理我殴打他一事,谈到早上9时许,我们就一起到派出所。经辨认照片,指认出刘某就是2016年6月21日凌晨5时许在南海明珠酒店旁被其用拳头殴打脸的男子;指认出邓某就是“小红”,其于2016年6月21日凌晨5时许在南海明珠酒店旁打了“小红”脸上一巴掌。
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万顺三路新蒸好东侧门前路段。
6、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并已告知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及被害人刘某。
7、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20日早上6时26分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司前派出所接转110报警称,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南海明珠一楼蒸好早餐店门前有人打架,该所民警到上述地点现场了解后,于同年6月21日早上9时许将涉嫌打架人员全德云全某云传唤到案接受询问。
8、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2016年6月20日当天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南海明珠酒店外围监控录像,并制成光碟。
9、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的身份情况。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德云全某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