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在西区智能网吧认识一个绰号叫“吊毛”的男子,并经“吊毛”介绍认识冯某龙(另案处理)。冯某龙向高某说,有一张信用卡的额度是3万元,现在需要找人帮忙还3万元,这样信用卡的信用度就不会下降,办成之后可以得到1000元的报酬,然后将一部手机、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告知高某,并要求高某假冒冯某龙到手机店代还信用卡业务。高某怀疑这样做是违法,问冯某龙:“这个样做会犯法吗?”冯某龙说这个事是违法的,要担一些责任。

2015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持冯某龙的信用卡到大亚湾区西区被害人谢某经营的方方手机店,自称冯某龙,要求谢某帮忙代还其信用卡上的3万元透支款,并承诺给予450元的报酬。谢某先用POS机刷出8元以确认该信用卡有效,先后汇入1000元,刷出990元,汇入6000元,汇入4000元,刷出9826元;直到将1万元转入信用卡时,高某要求谢某缓几分钟再将信用卡资金刷回。此时冯某龙将信用卡挂失,导致谢某汇入的1万元无法按照预期在其POS机上刷卡消费回流。被害人谢某损失共计10176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缴获的三星手机一台、工商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8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某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在西区智能网吧认识一个绰号叫“吊毛”的男子,并经“吊毛”介绍认识冯某龙(另案处理)。冯某龙向高某说,有一张信用卡的额度是3万元,现在需要找人帮忙还3万元,这样信用卡的信用度就不会下降,办成之后可以得到1000元的报酬,然后将一部手机、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告知高某,并要求高某假冒冯某龙到手机店代还信用卡业务。高某怀疑这样做是违法,问冯某龙:“这个样做会犯法吗?”冯某龙说这个事是违法的,要担一些责任。

2015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持冯某龙的信用卡到大亚湾区西区被害人谢某经营的方方手机店,自称冯某龙,要求谢某帮忙代还其信用卡上的3万元透支款,并承诺给予450元的报酬。谢某先用POS机刷出8元以确认该信用卡有效,先后汇入1000元,刷出990元,汇入6000元,汇入4000元,刷出9826元;直到将1万元转入信用卡时,高某要求谢某缓几分钟再将信用卡资金刷回。此时冯某龙将信用卡挂失,导致谢某汇入的1万元无法按照预期在其POS机上刷卡消费回流。被害人谢某损失共计101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等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信用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冯某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三星手机一台、工商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健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