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4年以来,被告人胡观友在其经营的大亚湾区西区展兴机械部先后聘用刘某1、陈某、程某1、程某2作为其公司的员工。截至2015年12月,胡观友共拖欠刘某1的工资46333元、陈某的工资49000元、程某1的工资30000元、程某2的工资64000元,其一直未支付该四名工人上述被拖欠的工资,且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2016年3月3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无法找到胡观友,遂在展兴租赁部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6年3月7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胡观友没有执行指令书的要求且继续逃匿。2016年5月3日,被告人胡观友从香港入境时被深圳罗湖边检站武警人员抓获。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胡观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为189333元人民币,达到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时仍未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观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观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胡观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观友,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观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观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观友从2013年2月份开始在大亚湾区西区经营展兴机械部,并聘用刘某1、陈某、程某1、程某2作为其公司的员工。截至2015年12月,胡观友共拖欠刘某1的工资46333元、陈某的工资49000元、程某1的工资30000元、程某2的工资64000元,其一直未支付该四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且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2016年3月3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胡观友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胡观友没有执行指令书的要求且继续逃匿。2016年5月3日,胡观友在深圳市罗湖边检站从中国香港入境中国大陆时被罗湖边检站武警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胡观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观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胡观友在其经营的大亚湾区西区展兴机械部先后聘用刘某1、陈某、程某1、程某2作为其公司的员工。截至2015年12月,胡观友共拖欠刘某1的工资46333元、陈某的工资49000元、程某1的工资30000元、程某2的工资64000元,其一直未支付该四名工人上述被拖欠的工资,且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2016年3月3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无法找到胡观友,遂在展兴租赁部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6年3月7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胡观友没有执行指令书的要求且继续逃匿。2016年5月3日,被告人胡观友从香港入境时被深圳罗湖边检站武警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惠州市大亚湾区劳动保障监察的移送。

2、信访登记处理表、投诉登记表、维权申请书,证实涉案工人信访及投诉被拖欠工资、维权的请求。

3、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涉案工人的身份情况。

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证实大亚湾区人社局于2016年3月3日向大亚湾展兴机械设备租赁部下达改正指令书,责令该租赁部在2016年3月7日前支付工人全部工资。文书送达方式是留置送达,并拍有照片。

5、《关于胡观友以惠州大亚湾展兴机械设备租赁部名义进行劳动用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况报告》,证实大亚湾人社局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0日,接到刘某1等4名工人投诉惠州大亚湾展兴机械设备租赁部拖欠他们工资共210385元。人社局向大亚湾展兴机械设备租赁部发出书面的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展兴机械设备租赁部在2016年3月7日前足额支付工人的所有工资。但胡观友在人社局责令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6年5月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边检站从香港入境中国大陆时被边检部门信息比对方式抓获归案。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程某1的陈述:大亚湾区西区上田新村展兴机械部的负责人是胡观友,2014年9月开始,我在展兴机械部是做保安的。胡观友一共拖欠我3万元工资。我的工资是每月2500元。程某2是我的儿子,程某2在电话中跟我说过实际被胡观友拖欠64000元,程某2说被拖欠84000元的数额中包含了他私人借款给胡观友的数额。

2、被害人程某2的陈述:2014年9月1日,我在展兴机械部工作,主要是泵车操作手,每月工资6000元。到2015年12月就没有做了。老板胡观友共拖欠我工资共84000元。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5年3月11日,我在展兴机械部做泵车操作手,每月工资7000元。老板胡观友共拖欠我7个月的工资,共49000元。

4、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4年开始,我在展兴机械部的职务是司机,每月工资8000元。做工一共有73333元,领取了27000元,被展兴机械部的负责人胡观友共拖欠46333元。

(三)被告人胡观友的供述与辩解:我是大亚湾区西区街道上田村展兴机械部的老板,一共拖欠工人工资约19万元,其中拖欠程某14万、刘某14万多元、陈某4万多元、程某27万多元。因为我不想老是被工人追钱,还有家里的事,所以我就换了号码。对刘某1维权的工资数额47385元、程某1维权的工资数额30000元、陈某的维权的工资数额49000元予以认可。程某2的维权工资数额84000元不予认可,我印象中只拖欠程某2约64000元。

(四)辨认笔录,经程某2、程某1辨认相片,均辨认出胡观友。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观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为189333元人民币,达到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时仍未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观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观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观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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