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5月开始,被告人侯某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经营某厂,由于经营不善,拖欠52名工人2014年8月份至11月份及16名离职工人的工资共人民币723196元后逃匿。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1月16日向侯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侯某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后由涉案的房东垫付了该厂工人被拖欠的部分工资。2016年3月1日,侯某被抓获归案。
【惠阳法院】被告人侯某拖欠工人工资共723196元,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四川省仪陇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雄,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同年5月26日、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邹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于2010年5月开始在惠阳区秋长白石村经营某厂,由于经营不善,拖欠52名工人2014年8月份至11月份及16名离职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723196元后逃匿。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1月16日向侯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侯某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案发后,涉案工厂的厂房房东垫付了该厂工人被拖欠的部分工资。2016年3月1日,侯某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侯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侯某因工厂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工人工资,属临时起意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其逃离时,工厂内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等资产已被房东变卖,及时垫付了工人工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平时表现良好,家庭比较贫困,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申请侯某的妻子李某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开始,被告人侯某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经营某厂,由于经营不善,拖欠52名工人2014年8月份至11月份及16名离职工人的工资共人民币723196元后逃匿。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1月16日向侯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侯某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后由涉案的房东垫付了该厂工人被拖欠的部分工资。2016年3月1日,侯某被抓获归案。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侯某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日5时10分许,在河北省邯郸市磁县107国道检查站将被网上追逃者侯某抓获归案。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冯某的陈述:我在某厂担任生产经理职务,主要负责生产管理工作。某厂的经营者是侯某,工厂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约有50名工人。侯某拖欠我们48名工人从2014年8月份起至11月份的工资,办公室5名员工2014年5月至11月份的工资,还有约15名辞工的工资,共86万元,其中拖欠我工资共4.5万元。侯某从同年11月14日晚上已无法联系了,我们曾向劳动部门请求处理过,当时劳动部门也向侯某发出指令整改通知书。后房东垫付了80多万元给工人,但我的工资至今没有支付。经辨认照片,冯某确认被告人侯某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
(2)被害人文某的陈述:我在某厂担任组立部组长,工厂的经营者是侯某,约有60名工人。2014年6月至7月份,工人各罢工1次,侯某承诺会筹集资金不会拖欠工人工资,后还是拖欠我们从2014年8月份起至11月份的工资,其中拖欠我工资约1.3万元。侯某从同年11月13日已无法联系了,劳动部门介入处理,后由房东垫付了工人工资,我也领取了被拖欠的工资12974元。经辨认照片,文某确认被告人侯某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
(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我在某厂担任砂光组组长,工厂经营者是侯某,约有60名工人。侯某从2014年8月份起至11月份拖欠我们工资,其中拖欠我工资共19250元,侯某从同年11月14日已无法联系了。劳动部门介入处理,后由房东垫付了工人工资。经辨认照片,周某确认被告人侯某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
(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我在某厂担任备料部门主管,某厂经营者是侯某,有53名工人。侯某拖欠我们工人从2014年8月份起至11月份的工资,全体工人在8月份已罢工过,其中拖欠我工资共3.9万元。侯某从同年11月14日已无法联系了,劳动部门介入处理,后由房东垫付了工资给我们。
5、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的证言:2012年9月份,我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村的1栋总面积700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侯某经营某家具厂,每月租金5.6万元,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至2014年9月,我发现侯某拖欠50多名工人工资,也开始拖欠我租金,我于11月12日打电话催促其要按期缴纳租金,其回复我要出去找钱,过了二天再也无法联系了。经过劳动部门、司法部门主持处理,由我垫付50多名工人的工资约80万元。经辨认照片,何某确认被告人侯某是某家具厂的经营者。
(2)证人李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2日晚上,侯某被人殴打恐吓,次日临时决定逃跑,当时工厂正常运作,前几天还购进10多万元的木材,有成品20多万元,半成品40多万元,设备10多万元及五金配件10多万元等,逃跑后没有处置工人工资,也没有与房东和劳动部门联系过。
6、书证
(1)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阳人社监改令字(2014)D69号),证实该局于2014年11月16日责令侯某于同年11月19日前足额支付某厂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2)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实被告人侯某拖欠某厂工人周某、文某等52名工人工资及16名离职工人工资共人民币723196元。
(3)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某厂财物处置及工资垫付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厂被拖欠的工人工资723196元由厂房出租方何某先行垫付,厂内财物由何某处理等情况。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某家具厂的经营者是侯某,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
(5)某家具厂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的工人工资表及离职工人的工资表,证实某家具厂拖欠工厂工人工资等情况。
(6)某厂的员工共同声明,证实该厂全体员工同意授权厂房出租者何某全权处理全部设备、办公用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工人工资,不足部分由何某垫付等情况。
7、被告人侯某的供述:2010年5月开始,我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经营某厂,因经营不善于2014年8月份起拖欠50多名工人的工资至11月份共人民币70多万元,后我弃厂逃跑。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拖欠工人工资共723196元,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燕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