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伪造的发票牟利被判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谢新梅谢某打电话叫蓝牌司机赖某替其送一小袋发票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鲁惠酒店某酒店门前,后赖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车上当场缴获10本500份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名流印象三期8栋1402房某房将谢新梅谢某抓获。经鉴定,缴获的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惠阳法院】被告人谢新梅谢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谢新梅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谢新梅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新梅谢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缴获的假发票500份,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6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新梅谢某,女,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新梅谢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新梅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新梅谢某自2015年7月开始出售假发票、假公章、假毕业证。同年10月20日16时许,谢新梅谢某让蓝牌司机赖某替其送假发票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鲁惠酒店某酒店门前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车上缴获疑似假发票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10本500份,后在惠城区名流印象三期8栋1402房某房将谢新梅谢某抓获,缴获假证件一批。经惠阳区地方税务局鉴定,缴获的上述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10本500份均为假发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谢新梅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新梅谢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谢新梅谢某打电话叫蓝牌司机赖某替其送一小袋发票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鲁惠酒店某酒店门前,后赖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车上当场缴获10本500份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名流印象三期8栋1402房某房将谢新梅谢某抓获。经鉴定,缴获的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票鉴定书;证人赖某、谢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谢新梅谢某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新梅谢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谢新梅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谢新梅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新梅谢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假发票500份,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叶稳亮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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