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犯罪律师:案情简介】2015年9月23日21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与烟草专卖局联合检查了大亚湾区霞诵街道数家烟酒商店,发现黄某、陈某戊经营的烟酒商店有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黄某、陈某戊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是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且由陈某甲将卷烟送货至店里交易。2013年至今,陈某甲共销售货值10000元人民币的假冒伪劣卷烟给黄某和陈某戊。当天23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在东莞市永康商行抓获陈某甲,并在其经营的永康商行及其在塘厦镇租赁的一出租屋内查获一批准备出售的假冒伪劣卷烟。经鉴定,所查获的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930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查获其商行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180930元人民币,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所销售的伪劣卷烟虽然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但其持有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货值已超过追诉标准的三倍,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伪劣卷烟,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缴获的卷烟(硬盒白沙烟110条、硬盒精品二代白沙烟20条、硬盒芙蓉王烟61条、硬盒经典100红塔山烟52条、硬盒经典1956红塔山烟67条、硬盒长征黄果树烟5条、软盒蓝色黄鹤楼烟1条、硬盒雅香金黄鹤楼烟7条、硬盒红色利群烟102条、软盒红色牡丹烟2条、软盒双喜烟343条、软盒经典双喜烟367条、软盒如意好日子双喜烟2条、硬盒双喜烟206条、硬盒五叶神双喜烟1条、硬盒经典双喜烟264条、硬盒经典1906双喜烟3条、硬盒精品好日子双喜烟12条、硬盒紫色云烟烟102条、硬盒精品白沙烟100条、硬盒中华烟3条、金满堂黄金叶烟1条),依法予以没收,由暂行保管的大亚湾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5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月2日26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3日21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与烟草专卖局联合检查了大亚湾区霞诵街道数家烟酒商店,黄某、陈某戊经营的烟酒商店有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黄某、陈某戊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均是由被告人陈某甲送货至店里交易。2013年至今,陈某甲共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给黄某和陈某戊共计10000元人民币。同日23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在东莞市永康商行抓获陈某甲,并在其经营的永康商行及其在塘厦镇租赁的一出租屋内查获一批准备出售的假冒伪劣卷烟。经鉴定,查获的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93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18093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21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与烟草专卖局联合检查了大亚湾区霞诵街道数家烟酒商店,发现黄某、陈某戊经营的烟酒商店有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黄某、陈某戊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是向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且由陈某甲将卷烟送货至店里交易。2013年至今,陈某甲共销售货值10000元人民币的假冒伪劣卷烟给黄某和陈某戊。当天23时许,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在东莞市永康商行抓获陈某甲,并在其经营的永康商行及其在塘厦镇租赁的一出租屋内查获一批准备出售的假冒伪劣卷烟。经鉴定,所查获的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930元。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假烟照片;证人陈某丁、陈某戊、叶某、黄某、陈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查获其商行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180930元人民币,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所销售的伪劣卷烟虽然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但其持有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货值已超过追诉标准的三倍,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伪劣卷烟,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被取保候审五个月,刑期顺延。即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卷烟(硬盒白沙烟110条、硬盒精品二代白沙烟20条、硬盒芙蓉王烟61条、硬盒经典100红塔山烟52条、硬盒经典1956红塔山烟67条、硬盒长征黄果树烟5条、软盒蓝色黄鹤楼烟1条、硬盒雅香金黄鹤楼烟7条、硬盒红色利群烟102条、软盒红色牡丹烟2条、软盒双喜烟343条、软盒经典双喜烟367条、软盒如意好日子双喜烟2条、硬盒双喜烟206条、硬盒五叶神双喜烟1条、硬盒经典双喜烟264条、硬盒经典1906双喜烟3条、硬盒精品好日子双喜烟12条、硬盒紫色云烟烟102条、硬盒精品白沙烟100条、硬盒中华烟3条、金满堂黄金叶烟1条),依法予以没收,由暂行保管的大亚湾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雅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