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前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茶园村东奇休闲会所按摩,其在二楼收银台趁被害人周某在沙发上睡着之际,看四周无人,将被害人掉在地上的一部OPPOR9sPlus手机(玫瑰金,64G内存)盗走放到裤袋内。之后,被告人熊某到一家手机店请维修师傅把该手机解锁。手机解锁后,被告人熊某回到宿舍将手机内的电话卡扔掉。同年5月7日,被告人熊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一部OPPOR9sPlus手机。经鉴定,缴获的OPPO手机价值为3345元人民币。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惠阳法院】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熊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前往惠阳区秋长茶园村东奇休闲会所按摩。其在二楼收银台趁被害人周某在沙发上睡着之际,看四周无人,将被害人掉在地上的一部OPPOR9sPlus手机(玫瑰金,64G内存)盗走放到裤袋内。之后,被告人熊某到一家手机店请维修师傅把该手机解锁。手机解锁后,被告人熊某回到宿舍将手机内的电话卡扔掉。2017年5月7日,被告人熊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一部OPPOR9sPlus手机。经鉴定,缴获的OPPO手机价值为3345元人民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熊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前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茶园村东奇休闲会所按摩,其在二楼收银台趁被害人周某在沙发上睡着之际,看四周无人,将被害人掉在地上的一部OPPOR9sPlus手机(玫瑰金,64G内存)盗走放到裤袋内。之后,被告人熊某到一家手机店请维修师傅把该手机解锁。手机解锁后,被告人熊某回到宿舍将手机内的电话卡扔掉。同年5月7日,被告人熊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一部OPPOR9sPlus手机。经鉴定,缴获的OPPO手机价值为3345元人民币。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缴赃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熊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叶静怡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