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盗走同宿舍员工手机2部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均是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捷普绿点厂员工,2017年6月1日22时许,二被告人在捷普绿点厂宿舍B2栋312房经合谋,盗走同宿舍黄某1的小米MA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86.9元)、田某1的苹果6plus1部(价值人民币2925.24元)后逃走。同月18日,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被抓获归案。归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惠阳法院】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夏某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51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伟,曾用名李某杰,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靖,男,1998年8月5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雷波县,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均是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捷普绿点厂员工,2017年6月1日22时许,二人在捷普绿点厂宿舍B2栋312房聊天时临时起意,合谋盗走舍友黄某1小米MA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86.9元)、田某1苹果6plus1部(价值人民币2925.24元)后逃离现场。同月18日,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手机均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或者拘役。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均是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捷普绿点厂员工,2017年6月1日22时许,二被告人在捷普绿点厂宿舍B2栋312房经合谋,盗走同宿舍黄某1的小米MA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86.9元)、田某1的苹果6plus1部(价值人民币2925.24元)后逃走。同月18日,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被抓获归案。归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黄某1、田某1的陈述;证人叶某、蔡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伟、夏某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夏某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国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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