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刑事律师: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简介】2017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崇福来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河西一巷9号隔壁被害人邓某自建楼处,发现该楼一楼停放着一辆红色江淮瑞风小汽车,趁被害人关灯睡觉之际,利用此前一星期在该楼二楼盗窃的车钥匙,将车偷走,并把车停放在大亚湾西区比亚迪前兴广场停放。当天下午,被告人张崇福到前兴广场查看该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崇福处缴获车钥匙、手机充电器、证件、邓某的身份证、居住证、证件皮夹等物品,并将这些物品发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红色江淮瑞风小汽车价值人民币68712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张崇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崇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崇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崇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崇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崇福,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崇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乔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崇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崇福来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办事处河西一巷9号隔壁一幢自建楼处,发现该楼一楼停放着一辆红色江淮瑞风小汽车,楼内没有灯光,无人睡觉,遂决定偷走该车。他用当月20日在该楼二楼偷到的该车钥匙把车门打开,在车内等了几分钟路过的车后,发动该车,将其开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比亚迪前兴广场路边停放。次日下午,张崇福来到停车处查看车时,被守候在此的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崇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崇福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崇福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崇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崇福来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河西一巷9号隔壁被害人邓某自建楼处,发现该楼一楼停放着一辆红色江淮瑞风小汽车,趁被害人关灯睡觉之际,利用此前一星期在该楼二楼盗窃的车钥匙,将车偷走,并把车停放在大亚湾西区比亚迪前兴广场停放。当天下午,被告人张崇福到前兴广场查看该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崇福处缴获车钥匙、手机充电器、证件、邓某的身份证、居住证、证件皮夹等物品,并将这些物品发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红色江淮瑞风小汽车价值人民币68712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棕色笔记本一本、江淮瑞风车钥匙一把、黑色挎包一个、江淮牌瑞风小汽车一辆、钥匙一串、手机充电器二条、证件皮夹二个、居住证一张、居民身份证一张。已发还被害人邓某。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崇福于2017年6月29日在大亚湾区西区比亚迪前兴广场被抓获归案。

3.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各一份,证实张崇福于2014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崇福于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4.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证实张崇福于2015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发还清单,证实涉案被盗的车辆、车钥匙等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邓某。

6.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苏A×××××江淮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邓某。

三、被害人陈述

邓某陈述:2017年6月27日23时许,我将我的红色江淮牌瑞风S3小汽车停放在霞涌河西一巷9号隔壁自建房一楼,然后用车钥匙锁了遥控锁离开回到我的住所。到了6月29日7时50分许,我准备开车时,就发现我的小车不见了。我被盗的小车共有两把车钥匙,一把车钥匙我是随身带的,另一把车钥匙放在我住的房间的公文包里。我的公文包在6月21日上午在我住的房间被盗了,里面有一把车钥匙和一张身份证。由于不是损失什么贵重物品,当时我就没有报警。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张崇福供述:盗车的约一个星期前,我在霞涌闲逛,在23时许,我在霞涌河西看到一个未装修好的自建房没有安装门窗且看到二楼有衣服挂着,我就知道屋里有人居住,于是我从该自建房的一楼进入二楼,在二楼的房间床尾看到一个黑色行李箱,我打开行李箱看到里面有一个黑色挎包,包的表面写有POLO字样,挎包里面有卡片包、账本、一把江淮的车钥匙等物品,于是我就将黑色挎包盗走。2017年6月28日21时许,我再次来到河西那栋自建楼,我看到楼里的灯光没有亮,我就用我上次偷的江淮小车钥匙遥控停放在自建楼里的一部红色江淮汽车,我用遥控把车门打开之后,我就在车内等了几分钟看到有车经过之后我再把汽车发动。我开着车红色的江淮车沿着石化大道上了北环路,然后把车停放在比亚迪前兴广场路边,停车之后我将车内的记录仪及电源线拆了放在副驾驶的抽屉里。到了次日下午,我下班后到前兴路查看我偷来的车时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了。

五、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意见书,江淮牌瑞风小轿车一辆价值68712元人民币。

六、相关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经勘查,被盗现场位于霞涌河西一巷9号隔壁自建房一楼,被盗车辆停放在一楼中间车位;经侦查,在大亚湾区西区龙山七路前兴生活广场发现被盗车辆停放在路边,被盗车辆车头朝西,车门锁均完好。

七、道路卡口照片,证实在2017年6月29日2时53分许,苏A×××××红色小车在中兴北路(出城)2车道出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崇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崇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崇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崇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崇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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