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2016年10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王皓通过攀爬大亚湾区西区樟埔住成厂外宿舍的阳台外墙进入受害人易某松和王某5的G509宿舍、受害人王某5刚的F602宿舍、受害人刘某2聪的G505宿舍,盗窃易某松小米4手机一部、王某5OPPOR5手机一部、王某5刚VIVOX6手机一部、刘某2聪OPPOR7手机一部,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VIVOX6手机价值为1859元人民币。大亚湾区公安局技术人员在现场F601宿舍阳台上提取到一枚指印与被告人王皓左手环指的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二、2017年1月12日4时许,被告人王皓通过攀爬大亚湾区西区樟埔鸿福楼9栋宿舍的阳台外墙进入受害人张某的204宿舍,受害人钟某1的206宿舍,受害人唐某1的202宿舍,盗窃张某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钟某1的美图M6手机一部、唐某1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美图M6手机价值为3055元人民币。大亚湾区公安局技术人员在现场204宿舍阳台、206宿舍阳台提取到两枚指印与被告人王皓左手环指、右手小指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赃物美图M6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王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皓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唯对涉案物品鉴定依据不充分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而被害人钟某1被盗物品M6手机已被追缴归案,被害人王某1提供涉案物品购买信息凭证,故对此两物品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王皓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皓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859元。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假发一顶、匕首二把、软梯一副、面具一副、裤子一条、内存卡一个、手电筒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皓,男性,1988年1月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未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皓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0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王皓通过攀爬大亚湾区西区樟埔住成厂外宿舍的阳台外墙进入受害人易某松和王某5的G509宿舍、受害人王某5刚的F602宿舍、受害人刘某2聪的G505宿舍,盗窃易某松小米4手机一部、王某5OPPOR5手机一部、王某5刚VIVOX6手机一部、刘某2聪OPPOR7手机一部,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米4手机价值为658元人民币、OPPOR5手机价值为696元人民币、vivoX6手机价值为1859元人民币、OPPOR7手机价值为1092元人民币。大亚湾区公安局技术人员在现场F601宿舍阳台上提取到一枚指印与被告人王皓左手环指的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2、2017年1月12日4时许,被告人王皓通过攀爬大亚湾区西区樟埔鸿福楼9栋宿舍的阳台外墙进入受害人张某的204宿舍,受害人钟某2燕的206宿舍,受害人唐某2云的202宿舍,盗窃张某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钟某2燕的美图M6手机一部、唐某2云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6PIus手机价值为4470元人民币、美图M6手机价值为3055元人民币、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为5029元人民币。大亚湾区公安局技术人员在现场204宿舍阳台、206宿舍阳台提取到两枚指印与被告人王皓左手环指、右手小指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皓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表示不认罪,后经法庭教育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0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王皓通过攀爬大亚湾区西区樟埔住成厂外宿舍的阳台外墙进入受害人易某松和王某5的G509宿舍、受害人王某5刚的F602宿舍、受害人刘某2聪的G505宿舍,盗窃易某松小米4手机一部、王某5OPPOR5手机一部、王某5刚VIVOX6手机一部、刘某2聪OPPOR7手机一部,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VIVOX6手机价值为1859元人民币。大亚湾区公安局技术人员在现场F601宿舍阳台上提取到一枚指印与被告人王皓左手环指的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二、2017年1月12日4时许,被告人王皓通过攀爬大亚湾区西区樟埔鸿福楼9栋宿舍的阳台外墙进入受害人张某的204宿舍,受害人钟某1的206宿舍,受害人唐某1的202宿舍,盗窃张某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钟某1的美图M6手机一部、唐某1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美图M6手机价值为3055元人民币。大亚湾区公安局技术人员在现场204宿舍阳台、206宿舍阳台提取到两枚指印与被告人王皓左手环指、右手小指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赃物美图M6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1、美图M6粉红色手机一部、蓝白组合颜色手机壳一个、长袖T恤两件,已发还被害人。
2、假发一顶、匕首二把、软梯一副、面具一副、裤子一条、内存卡一个、手机一部、汽车一辆、钥匙一串、手电筒一把。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车牌号码为桂L×××××的一汽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王某4。
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提取并扣押了被告人王皓驾驶的一部车牌号桂L×××××的小车,并且扣押了车上搜查出的一顶假发、一把匕首、一副软梯、一副面具、一个手机壳、一条裤子和在被告人背包里面找到的一件涉案的长袖衣服,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取下的一张内存卡。以及扣押了在现场地上发现的一部vivo手机、一把匕首和在草丛里找到的一部粉红色的美图手机。
三、被害人陈述
1、张某的陈述:2017年1月12日3时20分,我从公司下班回到大亚湾西区樟埔鸿福楼9栋204房休息,直到4时30分我醒来发现放在枕头下面的手机不见了,我就跑出隔壁房间找一个男同事拨打我的手机号码,但是一直提示关机状态,接着我同事就用他的手机输入我被盗手机ID号定位我的手机,就在附近,当时我的几个男同事就帮我去定位寻找手机,过了20分钟,我的一个男同事跑过来告诉我他妈找到那个偷手机的小偷叫我过去看看,我去到现场后看见一辆小型面包车和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旁边还有很多衣服厂牌类的物品,还有我的手机外壳,但是我要求那名男子将我的手机还给我,但是那名男子就一直不吭声。被盗的是一部金色的苹果6PLUS手机,蓝白色软胶外壳,价值5280元人民币的,当时房间门是上锁的。
2、钟某1的陈述:2017年1月11日20时许,我下班回到宿舍睡觉,睡到23时55分许,醒来玩手机,玩到1月12日凌晨3时许,我把手机放在枕头旁边就睡觉了,到了5时许,我男朋友向某下班回到宿舍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他就问我手机哪里去了,我起来找了一下没找到手机才发现手机被盗了,接着隔壁宿舍也说被盗窃物品了,我起床到走廊去看看,随后一个同事张某被盗的手机说有定位,她说定位追过去,接着他们追到的手机定位在大亚湾西区凯南广场农业银行附近,我去到后就看到同事几个人抓到一个开小车的小偷。我去到的时候已经有5个人,后来陆陆续续来了好几个人,然后在小偷车上搜到一把刀、面具、假发、一部手机和被盗衣服。警察过来的时候在草丛捡到我的手机了,当时搜到的手机是我同事以前被盗的手机,我不知道什么牌子,去找手机和抓小偷的是张某、向某、袁某、王某3、李某2、唐某1、周某2。我们宿舍被盗了三部手机、手表一个、充电宝一个。我的手机当时购买价格是2800元,是美图M6牌粉色手机。
3、唐某1的陈述:2017年1月12日凌晨5时20分许我在网吧上网时收到我室友在微信群里发消息说宿舍楼被小偷偷了,我回到宿舍后向某告诉我他女友钟某1的手机丢了,他让我看一下有没有丢东西,我回到宿舍看到我行李箱被打开了,里面的一部iphone6splus被偷了,然后张某跟向某说可以用他的手机定位功能查找手机定位,然后她就和向某、王某3、李某2四人根据手机显示的位置寻找张某的手机,之后在凯南网吧楼下的停车场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准备开一辆小车走,然后我们就上前问那名男子有没在住成宿舍拿过一部手机,他说没有,之后我们要求他下车谈一谈,等我们叫警察过来弄清楚再走,结果他拒绝下车。我们给他看了手机定位系统显示的位置,被盗手机就在这里,这名男子不耐烦,就准备开车离开,见情况不对,向某就冲进驾驶室拔下他的车钥匙并拉了手刹,他走出车门要求把车钥匙还给他,我们说等警察来了再说,他准备走被我们拉住了,之后他大声叫抢劫,保安听到声音就过来了,然后那名男子就掏出一把匕首准备攻击我么,我们见情况就一起把他控制住了。在过程中向某把他的匕首抢掉,随手扔进路边的绿化带里去,那名男子还威胁我们说他车上还有刀。钟某1被盗了一部安卓手机、李某2被盗了一件外套、一件长T恤和一个充电宝,张某被盗了一部iphone6splus手机,那名男子开的是一辆军绿色的车,我被盗的是一部玫瑰金色的iphone6splus手机,当时购买的价格是5800元。我们还在那名男子的车上发现一个绿色的人脸面具,和一个装了很多工作牌的袋子。
4、袁某的陈述:2017年1月12日凌晨5时34分接到我同事唐某1的电话说宿舍进贼了,让我回去看一下,我回到宿舍就发现东西被翻动过,我就发现我的手表被盗了。我就打电话给唐某1,唐某1说她在凯南广场农业银行门口抓到小偷叫我过去,我就跟叶某一起过去(我们是一个宿舍的),当我过去之后我就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农业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那名男子在喊抢劫,当时唐某1、周某1、向某、王某3看着那名男子,旁边还有张某和钟某1,李某1在地上翻一个箱子,箱子是从那名男子的车上拿出来的,然后我也过去翻了一下车尾箱,一下警察就过来了,警察在银行旁的草丛找到一部手机,确认是我同事钟某1的手机。被盗的是一块浪琴名将石英高仿手表,当时在淘宝购买的价格是2130元。那名男子驾驶的是一部车牌号为桂L×××××的面包车。钟某1被盗的是一部美图品牌手机,张某的是苹果6SPlus手机,唐某1的是苹果6S手机。
5、李某1的陈述:2017年1月12日5时许,我下班回到鸿福楼202宿舍听见同事说宿舍可能有小偷来过,让我看看有没东西不见了,接着回到203房,发现我的密码箱被撬开过,里面的手机配件不见了,还有床上的衣服和连接电脑的USB数据线也不见了,接着我同事说他女朋友的手机被偷了,又有一名女同事张某的手机也被偷了,但是她是使用苹果手机有ID号码可以定位的,向某就拿出自己的苹果手机输入张某的ID号码定位她的手机位置发现就在附近,我们按照定位去寻找,到了凯南广场三耀超市门口发现一辆小面包车正在启动准备离开,当时我们立即将该车截住,我们询问司机刚才有没发现其他人经过,那名男子说有一个人跑过去了,接着我拿出我同事的手机定位一看,位置就是这台车上,我们就问司机能不能到车上找一下,那名男子一听就立即踩油门要跑,向某把那名男子的手刹拉起来并拔出车钥匙,接着把那名男子拉下车,那名男子喊“保安,有人抢劫”,一边跑一边到后尾箱拿了一把跳刀出来,唐某1抱着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用刀捅他,接着我和向某跑过去将刀抢了过来扔到草丛里面。我被盗了一个白色的充电宝价值120元,一条OPPO手机的白色耳机线价值50元,一条黑色的USB数据线,值120元,一件灰色格子T恤价值50元,还有一件黑色风衣价值210元。发现小偷是现场有四个人分别是我、唐某1、向某、王某3,当时还在那名男子的面包车上搜到假发、面具、跳刀、绳子和很多厂牌类的东西。
6、易某的陈述:2016年10月28日凌晨0时许,我把手机放在床头上就睡觉了,早上起来发现放在床头的手机被盗了,被盗的是小米4手机,当时购买了2200元。宿舍门窗没有被撬过,宿舍还有另一个同事的手机被盗了。
7、王某1的陈述:2016年10月27日,我在西区住成厂F602宿舍休息,当时把手机放在床头的枕头边,直到28日凌晨2时许还醒来看了下手机,到了6时起来上班就发现手机不见了。被盗的是白色VIVO牌x6手机,该手机购买时价格是1998元。
8、王某2的陈述:2016年10月28日凌晨0时许,我把手机放在住成外宿舍509房,手机放在靠门的桌子上充电,到了早上6时醒来发现手机被盗了。被盗的是一部R5银白色机身的OPPO手机,当时购买了3000元,发票弄不见了。门窗没有被撬过的痕迹,宿舍一共住了六个人,还有一名同事的手机也被盗了。
9、刘某1的陈述:2016年10月28日1时25分许,我在西区住成厂外宿舍G505宿舍里面玩手机,不久之后就把手机放在床头上充电就睡觉了,于是我找我室友的手机给我打了一个电话,电话打通之后就挂了,第二次再打就打不通了,当时我意识到我的手机被人偷了。被偷的是一部银色的OPPOR7手机,当时购买了2300元。没有手机发票,门窗睡觉的时候上锁了。
四、证人证言
1、叶某的证言:2017年1月12日5时许,我下班后回到住成厂外宿舍9栋206号,到了之后我同事钟某1说她放在床头的手机被盗了,然后我就休息了,过了一会钟某1打电话告诉我他男朋友已经定位了位置在凯南广场网吧附近叫我过去,我就跑过去了,到了我就看见我的几个同事把那名小偷抓获了,过了一会那个小偷跑了100米远又被我们抓了,然后我们就报警了。钟某1被盗的是一部美图M6粉红色机身手机。当场抓获小偷的时候有八九个人,分别是向某、袁某、唐某1、王某3、李某1、周某1、钟某1、张某。那个小偷有一辆灰色轿车,车牌号码是桂L×××××,车上还有假发、面具、手机、手机壳等物品。
2、向某的证言:2017年1月12日5时许,我下班回到宿舍,我准备把手机充电,看到我女朋友的手机不在了,只有两个充电器在那,我就叫醒我女朋友问她的手机在哪,她说不知道,然后我们就找了一会还是没有找到,我就打我女朋友的电话,显示已经关机了,我就跑到外面通知我的朋友,刚好碰到另一个同事,她回到宿舍也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我就问那名同事她手机是不是苹果,她说是的,我就说苹果有定位功能,让她在我手机输入ID查找一下,发现手机显示的位置在惠州市环发环保科技公司附近,我和唐某1、王某3、李某3四人就马上跑去,追到农业银行门口看见一名男子刚好上车准备发动车子,我就上去跟那名男子说“哥们,我的手机被偷了,刚好手机定位在你这里,能不能让我们找一下,如果没有我们向你道歉”,那名男子就说他看到一个人往前面跑去了,应该是那个人,我说手机定位就在这里,没有移动,这是那名男子就准备发动车子走,我就冲上去拔掉车钥匙,他拿着一个手电筒准备打我,但是被我朋友抢走了,他就往前跑,我们就追上去,追到一个花坛处把那名男子扑倒,那名男子侧身别着一把匕首,他还准备用手去拿匕首,被我冲上去抓住了他的手,把匕首抢过来扔在了旁边的花坛里,那名男子又准备到车上拿其他工具,我们又把他拉到花坛旁,但是没有控制住,他又跑了,但是被我们刚好赶过来的主管周某1扑倒了,我们就报警了。
3、王某3的证言:2017年1月12日5时许,我下班回来,我们同事的宿舍发现被盗窃了,向某使用张某的苹果ID寻找功能,通过定位功能发现被盗的手机就在离宿舍不远的地方,我们几个同事就商量到附近找一找,找到凯南广场就发现被盗窃的苹果手机的定位信号特别强,然后找到一部面包车,这个男子不承认,并且准备逃跑,向某就把车钥匙拔下来,唐某1想控制住小偷,抱住小偷,这时候小偷拿出匕首被向某看到了,向某就去抢小偷的匕首扔到草丛里。后面袁某和李某2也一起来控制小偷,这个时候小偷起身就要跑,就被周某1追上了。小偷驾驶的是一部淡绿色的车牌号为桂L×××××的面包车。当时抓小偷有我和向某、袁某、李某2、唐某1和周某1,后来还来了些公司的同事。
4、周某1的证言:2017年1月12日凌晨5时许,我接到我同事王某3的电话,说宿舍进了小偷,小偷就在公司附近,我边说边跑下楼,下到凯南网吧门口看到有五个人围着,我就跑过去抓小偷,接着小偷就说还有一个跑那边去了,我就问他还有人吗,我转过头看的时候,小偷就挣脱我的手往凯南广场农业银行那边跑了,我立马追过去抓他,他还用手电筒砸我的脸,后来我叫我同事他们把小偷抓住了。小偷开了一部车,我们上去车上看,发现车上有两部手机,约四十个以上的厂牌,假发、面具、绳子、衣服。当时抓小偷有六个人,我、王某3、袁某、李某2、向某、唐某1。
5、陈某1的证言:F602等三个宿舍被盗了,当时公安机关来采指纹的时候我在现场,我们公司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视频资料,视频资料看到嫌疑人从G栋6楼爬到F栋去盗窃的,当时沿着视频上犯罪嫌疑人爬的F601、F612、G611三个房间阳台上的墙壁,我看见采集指纹的地方有两米多高。当时民警也问了被盗窃的住户,住户和我都觉得没人会在那个地方留下指纹,因为留下指纹的地方离地有2米多,而且从视频看,指纹和犯罪嫌疑人爬的路线位置相吻合。
6、王某4的证言:王皓是我弟弟,我不知道王皓有无正式的工作,之前我问王皓在哪里工作,他只是回答在惠州这边,车牌为桂L×××××小车是我本人的,我是1月10日借给我弟弟王皓开走的,之前也借过很多次,除了我弟弟没有借过给其他人,借车给王皓时车速有一个箱子和一个背包,没有其他东西,箱子和背包也是我弟弟的,里面装着王皓的衣服等物品。车上的软梯、假发、面具、刀等物品不是我的,我也没看过。
7、陈某2的证言:鸿福楼是我从2015年11月份开始管理的,当时我开始管理的时候9栋二楼宿舍都是空的。晒衣服的铁链是2016年9月20日新丽豪员工租下来的时候自己安装上去的,之后也没有其他人来安装宿舍。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王皓的第一、二次供述:2017年1月12日凌晨5时许,我在大亚湾区新寮农业银行门口睡在我车上,突然间有五个人打开车门跟我说他们的手机被偷了,手机定位定在了附近,要搜我的车,我拒绝对方的要求,我就和他们起了争执,对方其中一个人将我插在车上的钥匙抢走了。他们执意要搜我的车,我就和他们起了冲突,对方两个人将我拉下车,后对方打我,我还手,后来又来了三个男的和四个女的过来,我看到他们人多,我就往农业银行跑,后来我被他们抓住了,对方还到我的车上去搜车,对方在我车上搜到了一个苹果手机壳,对方其中一个女的说那手机壳是她的,他们又打了我,后对方说我偷东西就打电话报警了。我是昨天21时30分左右到大亚湾的,是拉了两个客人过来,我都是拉客到哪我就睡到哪的。公安机关在我车上搜到的面具、衣服等物品我不知道是谁的,从2016年12月就一直在车上,车上的两个包是我哥的,包里的衣服是我的。我开的是一辆棕色的森雅牌小型越野车,车牌号码是桂L开头的,车是我哥王某4的。我凌晨0时左右去吃了个泡面,大概用了40分钟,我本来想到网吧睡觉,后来发现自己没有多少钱,就在车睡了。对方大概有十二人左右。
第三次供述:桂L×××××汽车是我哥王某4的,这部车平时是我哥开的,我是2017年1月10日从我哥那里借来的。一开始是我哥开车载我过新寮的,到了新寮后,我晚上偷偷从我哥那里拿了车钥匙把车开走。我过来是找临时工做的,1月12日凌晨,我本来想去上网的,但是发觉我的会员卡丢了,我就离开车道附近找我丢失的会员卡。车上的假发、软梯、面具等物品都是我买的,软梯是用来消防逃生的,假发和面具是买来玩的。
第四次供述:我对公安机关在2016年10月28日和2017年1月12日在大亚湾西区住成厂外宿舍F601、9栋204和9栋206的阳台提取到我的指纹,我没有意见。我没有出现过在上述的房间,我也不认识现场视频里面的人。车上搜出的一部VIVO手机是我被抓前一个星期在淡水立交桥跟一个路人以900元购买的。
补充侦查卷的被告人供述:我没盗窃,我2015年曾被公司派到住成厂外宿舍安装宿舍的床和阳台晒衣服的链子,我安装了一栋楼的两间宿舍,哪两间宿舍不记得了,只记得是二楼。
六、鉴定结论
1、价格鉴定,证实被盗VIVOX6手机价值人民币1859元,被盗美图M6手机价值人民币3055元。
2、痕迹鉴定,证实在鸿福楼9栋206房阳台墙内侧瓷砖上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王皓左手环指的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在鸿福楼9栋204房阳台墙瓷砖面上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王皓右手小指的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在鸿福楼住成厂宿舍F601房阳台南墙上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王皓左手环指的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经张某、李某2、袁某、钟某1、向某、唐某1、周某1、王某3指认照片,均指认出了盗窃手机的男子就是王皓。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鸿福楼9栋202、203、204、206房,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住成厂厂外宿舍G509、G505、F602房。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光盘二张,证实被告人曾出现在案发现场西区樟埔住成厂外宿舍以及西区樟埔凯南广场农业银行。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鸿福楼9栋202、203、204、206房,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住成厂厂外宿舍G509、G505、F602房。
3、监控视频截图,经被告人指认,被告人均否认出现在作案现场的男子系其本人。
4、行车记录光盘二张,证实被告人王皓驾驶的小车的行驶轨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皓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唯对涉案物品鉴定依据不充分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而被害人钟某1被盗物品M6手机已被追缴归案,被害人王某1提供涉案物品购买信息凭证,故对此两物品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王皓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皓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859元。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假发一顶、匕首二把、软梯一副、面具一副、裤子一条、内存卡一个、手电筒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雅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