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文斌、熊文高来到大亚湾区澳头黄鱼涌田澳背村178号门口路段闲逛,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宁A×××××牌号白色皮卡车,被告人马文斌即上前查看,并随手拉车门,发现车门未锁,被告人马文斌叫熊文高在附近望风,其用随身携带的六角螺丝刀将该汽车启动。随后,被告人马文斌负责开车,熊文高坐在副驾驶室用手机导航行驶路线,一起逃离现场。途经大亚湾区西区新寮市场附近时,被告人马文斌提议将车的前车牌拆下来,被告人熊文高下车拆前车牌,但拆不下来,后马文斌下车用右脚踢了几下将前车牌拆下后随手扔掉,最后两人将盗得的皮卡车停放在惠阳区新圩元垌村水库。2017年7月6日,由马文斌负责开车,熊文高坐在副驾驶室,两人一起将盗得皮卡车转移到大亚湾区西区上田村小学旁的围墙外停放好。2017年7月10日晚,两人准备驾驶皮卡车出去兜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该皮卡车经现场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司某。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宁A×××××号牌白色皮卡车价值人民币62240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马文斌、熊文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6224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文斌、熊文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文斌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叫熊文高在旁边望风,被告人熊文高也在侦查阶段供述是马文斌叫其负责望风,其就在盗窃皮卡车10米远的地方望风,两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且两人还供述了马文斌帮忙导航路线、转移车辆、拆车牌等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马文斌参与了盗窃行为。故被告人熊文高当庭翻供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望风行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鉴定价格意见系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且该鉴定依据既有缴获的实物赃车一辆和购置型号、时间等依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被告人马文斌辩称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文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文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马文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文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熊文高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文斌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但由于被告人熊文高属从犯,且犯罪数额刚达巨大标准,因此对其减轻处罚比较恰当,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熊文高的量刑建议幅度偏高,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熊文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六角螺丝刀一副,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斌,男,1988年6月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熊文高,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斌、熊文高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斌、熊文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文斌、熊文高发现被害人司某的宁A×××××牌号白色皮卡车停放在大亚湾区澳头黄鱼涌田澳背村178号门口,马文斌即上前查看,并随手拉车门,发现车门未锁,马文斌叮嘱熊文高在附近“望风”,其用随身携带的六角螺丝刀将该汽车启动。随后马文斌负责开车,熊文高坐在副驾驶室并根据马文斌提供的地址用自己的手机开启手机导航,其两人根据手机导航沿大亚湾区龙某二路逃离现场。途径大亚湾区西区新寮市场附近时,马文斌提议将车的前车牌拆下来,遂先由熊文高下车拆前车牌,但拆不下来,后马文斌下车用右脚踢了几下将前车牌拆下后随手扔掉,最后两人将盗得的宁A×××××号牌白色皮卡车停放在惠某区新圩元垌村水库。大约在2017年7月6日,由马文斌负责开车,熊文高坐在副驾驶室,两人一起将盗得的宁A×××××号牌白色皮卡车开回大亚湾区西区上田村小学旁的围墙外停放好。2017年7月10日晚,两人准备驾驶盗得的宁A×××××号牌白色皮卡车出去兜风、吹空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宁A×××××号牌白色皮卡车价值人民币6224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文斌、熊文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文斌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熊文高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文斌辩称车辆的鉴定价格过高,因为皮卡车没有锁,其在醉酒情况下将车开走的,其有想过把车归还给被害人,但是没有电话号码,就没有打电话给被害人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熊文斌辩称马文斌盗窃车辆时其没有负责望风,其不在现场,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文斌、熊文高来到大亚湾区澳头黄鱼涌田澳背村178号门口路段闲逛,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宁A×××××牌号白色皮卡车,被告人马文斌即上前查看,并随手拉车门,发现车门未锁,被告人马文斌叫熊文高在附近望风,其用随身携带的六角螺丝刀将该汽车启动。随后,被告人马文斌负责开车,熊文高坐在副驾驶室用手机导航行驶路线,一起逃离现场。途经大亚湾区西区新寮市场附近时,被告人马文斌提议将车的前车牌拆下来,被告人熊文高下车拆前车牌,但拆不下来,后马文斌下车用右脚踢了几下将前车牌拆下后随手扔掉,最后两人将盗得的皮卡车停放在惠阳区新圩元垌村水库。2017年7月6日,由马文斌负责开车,熊文高坐在副驾驶室,两人一起将盗得皮卡车转移到大亚湾区西区上田村小学旁的围墙外停放好。2017年7月10日晚,两人准备驾驶皮卡车出去兜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该皮卡车经现场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司某。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宁A×××××号牌白色皮卡车价值人民币6224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白色皮卡车一辆,皮卡车已发还被害人,六角螺丝刀一副,随案移送。
(二)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了二被告人于2017年7月10日被传唤到案。
(三)被害人陈述
司某的陈述:2017年6月22日13时30分,我把我的皮卡车停放在田澳背村178号门口,第二天10时就发现皮卡车不见了。被盗的是一辆长城牌白色四轮皮卡车,行驶证是孔祥胜,孔祥胜是我的舅舅,车是我舅舅送给我的。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马文斌的供述:2017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我和老乡熊文高在黄鱼涌碧桂园工地附近马路闲逛,在公交站约1公里的马路边,我们发现一辆皮卡车,随手一拉车门就打开了,我就用随手携带的六角螺丝刀撬、插汽车钥匙孔,汽车打着火后我负责开车,熊文高坐在副驾驶,我们就沿着龙某二路一直开到惠某区新虚一水库偏僻的地方,途中熊文高下车将车的前车牌拆掉了。天亮后我们就坐公交车回到大亚湾。约四天前,我和熊文高约好去新虚把车开回大亚湾上田小学旁边的围墙处停好,直到7月10日晚上被公安民警抓获了。是我提议盗窃汽车的,我让熊文高在旁边望风,我想盗窃后就把汽车变卖或自己使用,承诺给熊文高用于学开车。
2.熊文高的供述:2017年6月23日凌晨,我和马文斌闲逛到一个村子里,马文斌说回家,我说没有车怎么回,马文斌就问我要不要车开,我说我不会开车,他就指着路上的车说就这些车,意思是没车坐就开这些车。马文斌就看上了一辆白色的皮卡车,车是马文斌使用六角螺丝刀去撬的,打火也他自己打的,马文斌盗窃车辆时,马文斌让我在旁边望风。马文斌就把皮卡车打着火了,后马文斌负责开车,我在副驾驶,马文斌让我用手机导航到新圩,当车辆在大马路走到一半时,因为害怕车牌被拍照,我和马文斌就下车动手去把车前牌拆掉扔在附近,后一直开到一个很远的地方,路旁边有一个水库。天亮后我和马文斌就回到工地继续做工,几天后我和马文斌想去把偷来的小车开回工地不远的地方,途中还加了100元的油费,油费是马文斌出的,后来就被抓了。是马文斌提议盗窃汽车的,当时我没有说话默认了。因为我还没有考驾照,盗窃汽车后可以给我学开车,如果车卖了,他会分点钱给我。
(五)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长城牌车辆价值人民币62240元。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经指认照片,证实马文斌、熊文高互相指认。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大亚湾区澳头黄鱼涌村委会田澳背村178号门口。
(七)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监控视频录像及截图,经二被告人指认,证实2017年6月23日04时24分在龙某二路出城1车道的白色车辆中副驾驶是熊文高,驾驶室是马文斌。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斌、熊文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6224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文斌、熊文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文斌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叫熊文高在旁边望风,被告人熊文高也在侦查阶段供述是马文斌叫其负责望风,其就在盗窃皮卡车10米远的地方望风,两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且两人还供述了马文斌帮忙导航路线、转移车辆、拆车牌等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马文斌参与了盗窃行为。故被告人熊文高当庭翻供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望风行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鉴定价格意见系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且该鉴定依据既有缴获的实物赃车一辆和购置型号、时间等依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被告人马文斌辩称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文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文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马文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文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熊文高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文斌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但由于被告人熊文高属从犯,且犯罪数额刚达巨大标准,因此对其减轻处罚比较恰当,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熊文高的量刑建议幅度偏高,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文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六角螺丝刀一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