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分析 |
| (2017)粤1391刑初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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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11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在惠阳区三和街道盈丰工业园3栋316房间内,从被害韦某玲的行李箱内盗走现金3800元。
二、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德翠到大亚湾西区诚信宾馆713房内盗窃被害伍某萌两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盗窃被害范某粉一部黑色hisense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案发后,该部黑色hisense手机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三、2016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再次进入诚信宾馆713房内盗窃被害范某粉一枚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以及一套化妆品丸美眼霜一盒。案发后,银戒指和丸美牌眼霜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四、2017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到大亚湾西区启懋宿舍楼A栋412房间盗窃被害左某霞一部黑色OPPO手机和现金1500多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R827TOPPO手机价值819元人民币。案发后,该部黑色OPPO手机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五、2017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先到大亚湾西区诚信宾馆713房内盗窃被害范某粉30多元现金。得手后又进入诚信宾馆615房内盗窃被害沈某亮一部步步高Y29型号手机,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信息:丁华丽,420625198603100049)。经鉴定,被盗步步高Y29型号手机价值938元人民币。案发后,步步高手机和身份证均已追缴归案并发还给被害人。 六、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德翠在大亚湾西区塘尾村委会附近一出租屋二楼盗窃被害张某芳一部笔记本电脑、一个键盘、一个鼠标、一部小米手机、一部黑色htc手机和200多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6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部笔记本电脑、键盘、鼠标、小米手机、黑色htc手机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七、2017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先到大亚湾西区启懋宿舍楼A栋306房盗窃被害普某菲一个钱包;盗窃被害马某虾所一枚银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以及一些零食。得手后又进入启懋宿舍楼A栋304房盗窃被害罗某华三条手链、一个黑色“达芙妮”双肩包、三对耳坠、一副眼镜、一个银手镯。案发后,被盗赃物均已追缴归案并发还给被害人。 八、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再次回到大亚湾西区启懋工业园,进入宿舍楼B栋602房盗窃被害黄某丽一块西铁城牌手表以及牡蛎干两盒和鸡蛋32个。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3285元人民币。案发后,该手表、牡蛎干两盒和鸡蛋32个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九、2017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德翠进入大亚湾西区诚信宾馆512房内,在实施盗窃被害王某涛的财物时,被房东发现并被当场扭送归案。 |
一、被告人李德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李德翠退赔被害人韦某玲人民币3800元、退赔被害人左某霞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范某粉人民币3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芳人民币200元。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部分赃物已追缴归案,予以从轻处罚。 |
| (2017)粤1391刑初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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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志慧伙同焦某、刘某亮(均已判决)等人,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由李志慧负责望风,焦某、刘某亮等人搬东西,在大亚湾区澳头中海油应急抢险中心工地盗窃15套门字架、踏板5张、平台震动器1台、电夯机1台。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门字架每套价值200元人民币、踏板每张价值200元人民币、平板震动器每台价值307元人民币、电夯机每台价值3354元人民币,上述物品合计7661元人民币。 二、2015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志慧伙同焦某、郑某1、刘某亮等人,在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南坑村新鹏发建材门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卢某1堆放的9层压缩木质模板85张。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5张9层压缩木质模板,每块价值50.5元人民币,合计价值4292.5元人民币。 另查明,该85张木质模板已经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卢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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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志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李志慧对本院作出的(2015)粤湾法刑二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六项中“六、责令被告人焦振江、刘宗亮退赔被害人罗某766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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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志慧属于地位相对较小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慧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
| (2017)粤1391刑初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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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廖志军召集被告人周胜、廖良、廖福胜、“武大郎”(另案处理)到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黄金海岸实施盗窃,约定谁方便谁动手,其他人负责望风。被告人廖志军等人游泳完后洗澡出来,发现海边沙滩上的被害王某将手机放在长凳上并与同伴聊天,被告人廖良遂王某周围转悠,吸引其注意,被告人廖志军趁机盗得被害王某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后,交武某”藏匿。随后,被告人廖志军、廖良、周胜、廖福胜四人继续寻找其他作案目标,廖志军因刚偷了手机怕被人认出,下到沙滩脱了上衣。当被告人廖志军发现被害人L(中文名阿某1)去游泳前放在沙滩上的一部手机后,告知周胜,撑伞与周胜走到被害人放手机的地方,用伞挡住被害人的视线,廖良胜、廖良、廖福胜和武某”在附近望风,由周胜直接盗得一部vivoX6手机后,交由武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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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廖志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被告人周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被告人廖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四、被告人廖福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五、缴获的雨伞一把、袋子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六、责令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廖福胜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484元,退赔被害人L人民币1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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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志军、周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被告人周胜的犯罪作用地位比被告人廖志军相对较小,可对被告人周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良、廖福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福胜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福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 |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德翠,女,1992年8月8日出生,彝族,半文盲文化,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在惠阳区三和街道办盈丰工业园3栋316房间内,从被害人韦某的行李箱内盗走现金3800元。
2.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德翠到大亚湾西区诚信宾馆713房内盗窃被害人伍某两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盗窃被害人范某一部华为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
3.2016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再次进入诚信宾馆713房内盗窃被害人范某一枚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以及一套化妆品。
4.2017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到大亚湾西区启懋宿舍楼A栋412房间盗窃被害人左某一部黑色OPPO手机和现金1500多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R827TOPPO手机价值819元人民币。
5.2017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先到大亚湾西区诚信宾馆713房内盗窃被害人范某30多元现金。得手后又进入诚信宾馆615房内盗窃被害人沈某一部步步高Y29型号手机,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信息:丁华丽,420625198603100049)。经鉴定,被盗步步高Y29型号手机价值938元人民币。
6.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德翠在大亚湾西区塘尾村委会附近一出租屋二楼盗窃被害人张某一部笔记本电脑、一个键盘、一个鼠标、两部破旧手机以及200多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60元人民币。
7.2017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先到大亚湾西区启懋宿舍楼A栋306房盗窃被害人普某一个钱包;盗窃被害人马某所一枚银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以及一些零食。得手后又进入启懋宿舍楼A栋304房盗窃被害人罗某三条手链、一个黑色“达芙妮”双肩包、三对耳坠、一副眼镜、一个银手镯。
8.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再次回到大亚湾西区启懋工业园,进入宿舍楼B栋602房盗窃被害人黄某一块手表以及一些食物。经鉴定,被盗西铁城牌手表价值3285元人民币。
9.2017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德翠进入大亚湾西区诚信宾馆512房内,在实施盗窃被害人王某的财物时,被房东发现并被当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德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翠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德翠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德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在惠阳区三和街道盈丰工业园3栋316房间内,从被害韦某玲的行李箱内盗走现金3800元。
二、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德翠到大亚湾西区诚信宾馆713房内盗窃被害伍某萌两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盗窃被害范某粉一部黑色hisense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案发后,该部黑色hisense手机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三、2016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再次进入诚信宾馆713房内盗窃被害范某粉一枚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以及一套化妆品丸美眼霜一盒。案发后,银戒指和丸美牌眼霜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四、2017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到大亚湾西区启懋宿舍楼A栋412房间盗窃被害左某霞一部黑色OPPO手机和现金1500多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R827TOPPO手机价值819元人民币。案发后,该部黑色OPPO手机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五、2017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先到大亚湾西区诚信宾馆713房内盗窃被害范某粉30多元现金。得手后又进入诚信宾馆615房内盗窃被害沈某亮一部步步高Y29型号手机,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信息:丁华丽,420625198603100049)。经鉴定,被盗步步高Y29型号手机价值938元人民币。案发后,步步高手机和身份证均已追缴归案并发还给被害人。
六、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德翠在大亚湾西区塘尾村委会附近一出租屋二楼盗窃被害张某芳一部笔记本电脑、一个键盘、一个鼠标、一部小米手机、一部黑色htc手机和200多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6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部笔记本电脑、键盘、鼠标、小米手机、黑色htc手机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七、2017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先到大亚湾西区启懋宿舍楼A栋306房盗窃被害普某菲一个钱包;盗窃被害马某虾所一枚银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以及一些零食。得手后又进入启懋宿舍楼A栋304房盗窃被害罗某华三条手链、一个黑色“达芙妮”双肩包、三对耳坠、一副眼镜、一个银手镯。案发后,被盗赃物均已追缴归案并发还给被害人。
八、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德翠再次回到大亚湾西区启懋工业园,进入宿舍楼B栋602房盗窃被害黄某丽一块西铁城牌手表以及牡蛎干两盒和鸡蛋32个。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3285元人民币。案发后,该手表、牡蛎干两盒和鸡蛋32个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
九、2017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德翠进入大亚湾西区诚信宾馆512房内,在实施盗窃被害王某涛的财物时,被房东发现并被当场扭送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步步高Y29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丁华丽身份证一张、4颗金黄色橄榄球形状珠子2颗金黄色球形珠子4颗蓝色圆形玉珠手链一串、银色带有“爱”字的戒指一枚、DAPHNE双肩包一个、黑色边框眼镜一副、华为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HTC手机一部、绣花纹路钱包一个、银色手镯一个、外观银色的戒指一枚、外观金黄色戒指一枚、外观红色雕花手链一条、黄色水晶珠子手链一条、海蛎干货两包、鸡蛋三十二个、西铁城牌手表一只、笔记本电脑一部、键盘一个、鼠标一个、镶有白色珍珠的耳坠一对、镶有七颗紫色水晶石的耳坠一对、镶有四颗紫色水晶石的耳坠一对、白色珠子手链一条、丸美眼霜一瓶。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3月2日在诚信宾馆512房被抓获归案。
3.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害马某所、普某菲、罗某华、左某霞、黄某丽、沈某亮、张某芳、范某粉领回自己相关被盗的财物。
(三)证人证言
1.张某忠的证言:2017年1月20日22时许,妹张某芳电话称她家租客说她家的门被撬了,叫我过去看下,我过去西区塘尾村石古背我妹妹家之后看到家里的门被撬开,里面的一部笔记本及几百块现金不见了。
2.吴某华的证言:2017年3月2日13时30分许,我姐于某华打电话给我说年前在宾馆偷东西的那名陌生女子又回来了。我就立马赶到诚信宾馆,然后跟着姐姐上了A栋512房,我们推开房门就看到陌生女子在房间内,我们就把陌生女子堵住,然后报警。
3.于某华的证言:2017年3月2日14时30分许,我丈夫候凯玉在监控看到之前在诚信宾馆A713和A615盗窃的女嫌疑人,于是我就打电话叫妹吴某华过来。我丈夫看到那名女嫌疑人去了A栋五楼进了512房,于是我吴某华就推512房门,那名女子就顶住不给我们进去,我们用力将房门推开,看到512房被翻的乱七八糟,后来公安民警就过来了。
(四)被害人陈述
1.韦某玲陈述:2016年11月24日21时许,我回到三和街道盈丰工业园3栋316宿舍,发现我的密码箱好像被人打开过,我看一下发现里面的约4000元不见了。
2.伍某萌陈述:2016年12月14日20时40分许,我在鼎富电子厂713号房时找零食吃,发现东西少了,我就检查我的东西,发现我钱包里的两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不见了。
3.范某粉陈述:2016年12月14日,在诚信宾馆713房,我被盗了两部手机。查看监控,只有一个新来的女孩在房间进出过。2016年12月18日晚下班后,我们回到宿舍713房看到宿舍门开了,就意识到宿舍被盗了。我们在监控发现了上次中介招来的的那个女孩出现过,那个女孩在18点55分撬门进去的。我被盗了一个金耳环、一个金戒指、一块手表、一个波斯眼镜、一套化妆品,总价值约3600元。2017年1月13日,我们下班回来后又发现宿舍被撬了,我藏在床垫下的30多元钱不见了。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又是同一个女孩进出我们宿舍。
4.左某霞陈述:2017年1月10日12时许,在响水河启懋厂宿舍A栋412房,我们回到宿舍发现里面的物品有被翻动的痕迹,我就检查皮箱里的钱,发现里面的2000多元人民币不见了。除此之外还被盗了一部黑色OPPO手机。
5.张某芳陈述:2017年1月20日晚,在西区塘尾村龙山小学一民房二楼发生入室盗窃。我被盗走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只移动鼠标、一件移动键盘、几部破旧的坏手机及200多元的红包钱。
6.黄某丽陈述:2017年2月27日17时许,我回到启懋厂宿舍B栋602房时,发现我放在桌子下的手表及冰箱内的食物、一个水桶不见了。
7.罗某华陈述:2017年2月20日,在大亚湾区西区启懋宿舍A304房,我被盗了一个黑色达芙妮双肩包、一个银手镯、一条白色珍珠手链、一个红色花饰手链、一条黄色水晶手链、一副黑色边框的近视眼镜、一对镶白色珍珠的银耳坠、一对镶紫色水晶的银饰耳坠以及一些事物。以上合计损失约2000元。在走廊监控看到一个身穿粉红色衣服的女子嫌疑人。
8.马某所陈述:2017年1月20日12时许,在启懋工业园宿舍A栋306房,我回到宿舍看见宿舍被翻的乱七八糟,我就查看我的环保袋,发现里面的一个戒指、一条手链不见了。衣柜里的零食也不见了。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有一名女子在下楼梯时提着一大袋东西。
9.普某菲陈述:2017年2月20日12时20分许,在启懋厂A栋306房,我回去宿舍发现宿舍门没有锁,宿舍里面被翻得很乱,我放在密码箱里的一个荧光色钱包不见了,内有三张老款一元和三张老款两角钱及自己户口本的单页。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李德翠从自行车车库拿着一根棍子上楼,在下楼时棍子不见了,双手却提着东西,我们发现李德翠拿的棍子放在A栋304房间里。所以怀疑是李德翠偷的东西。
10.沈某亮陈述:2017年1月13日晚,我回到西区诚信旅馆615房,发现放在床底的一部手机不见了,钱包里面的丁华丽身份证也不见了。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在中午1时许,有一名陌生的女子用力撞开他宿舍的房间门,进去不久就离开的现场。
11.王某涛陈述:2017年3月2日,我回到西区响水河诚信旅馆512房,发现房门打不开就问房东怎么回事,房东就说锁头换了,因为抓了一个小偷。打开房门后,发现里面的东西很凌乱,清点物品时,发现我小挎包里面的一块钱不见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李德翠供述:2016年10月份左右,我在诚信宾馆的713房偷了200元和两部手机(一部三星)。在同一个月,我又在诚信宾馆713房偷了两部手机(一部三星、一部杂牌)、一个充电宝、床单、一件外套衣服、一个热水壶、一些吃的东西、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对银耳环、一个金戒指。第三次也是在713房偷了一张床单和一些零食及一些化妆品。第四次在诚信宾馆6楼偷了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和一张丁华丽身份证。第五次是在2017年3月2日14时许,我在诚信宾馆5楼,看到一间房门没锁好,我就用力推开门走进去,在床上抖了一下被子,搜了一下枕头和角落的一个包都没有发现可以偷的,我不甘心准备再搜一次,突然就有人进来把我抓住了。
我还在启懋工业园盗窃过。2017年1月10日上午,我在一栋宿舍楼4楼的一间宿舍盗窃了约1500元现金、黑色OPPO手机、20元现金。2007年2月份某天的上午,我在启懋工业园宿舍的一个房间盗窃200元现金、一个水桶、一张银行卡、一块手表。过年春节的时候,我进入启懋工业园A栋306宿舍,在一个红色包包内盗窃了一条带金珠的手链还有一个银色的戒指并拿走桌子上袋子里的一个荧光普某菲钱包。走出306宿舍后我又进入304宿舍,在该宿舍盗走一个红色首饰盒(内有一个银色镯子、一串红色带花饰手镯、一串白色珍珠项链、两对紫色水晶耳坠、一对白色珍珠耳坠)、一个黑色双肩包、一个粉红眼镜盒(内有黑色边框眼镜一副)。
2016年年底的一个上午,我在惠阳三和街道盈丰工业园一工厂的宿舍三楼316房的行李箱内盗窃了约3800元现金。
2017年1月、2月份的时候,我在我家出租屋走到2楼房东家,我拿一根钢管撬开房门,在卧室的桌子上找到一部笔记本电脑、一个鼠标、一个键盘。同时,我在另一个房间抽屉找到一些红包,有10元、20元的红包,约200元。
(六)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意见书,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260元;西铁城牌手表价值3285元;Y29步步高手机价值938元;R827TOPPO手机价值819元。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范某粉辨认出李德翠就是在诚信宾馆寄放行李的人吴某华辨认出李德翠就是在诚信宾馆A栋512房实施盗窃的人于某华辨认出李德翠就是在诚信旅馆A512房盗窃的人。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案发地点分别位于惠阳区三和街道盈丰工业园锐达厂宿舍三栋316房;西区诚信旅馆615房、512房;西区启懋厂宿舍B602房、A304房、A412房、A306房;西区塘尾村石古张某芳出租屋;西区鼎富电子厂宿舍713房。
(八)视听资料
视频监控光盘二张,证实被告人李德翠进出盗窃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德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部分赃物已追缴归案,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德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德翠退赔被害人韦某玲人民币3800元、退赔被害人左某霞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范某粉人民币3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芳人民币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木英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健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慧,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慧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志慧伙同焦某、刘某亮(均已判决)等人,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由李志慧负责望风,焦某、刘某亮等人搬东西,在大亚湾区澳头中海油应急抢险中心工地盗窃15套门字架、踏板5张、平台震动器1台、电夯机1台。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门字架每套价值200元人民币、踏板每张价值200元人民币、平板震动器每台价值307元人民币、电夯机每台价值3354元人民币,上述物品合计7661元人民币。
二、2015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志慧伙同焦某、郑某1、刘某亮等人,在大亚湾区霞涌街道南坑村新鹏发建材门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卢某1堆放的9层压缩木质模板85张。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5张9层压缩木质模板,每块价值50.5元人民币,合计价值4292.5元人民币。
另查明,该85张木质模板已经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卢某1。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志慧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焦某、郑某2、刘某亮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书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志慧属于地位相对较小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慧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志慧对本院作出的(2015)粤湾法刑二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六项中“六、责令被告人焦振江、刘宗亮退赔被害人罗某766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雅缎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6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志军,男,1992年2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胜,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良,男,1985年3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福胜,男,1989年3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廖福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廖福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志军因缺钱,向被告人周胜、廖良、廖福胜、“武大郎”(另案处理)提议到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黄金海岸实施盗窃,约定谁方便谁动手,其他人负责望风。2016年9月24日中午13时许,以上五人从东莞塘厦开始坐车到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黄金海岸,游泳后洗澡出来,发现海边沙滩被害人王某将手机放在长凳上走去与同伴聊天,廖良遂在王某周围转悠,吸引其注意,廖志军趁机盗得王某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后,交“武某”藏匿。随后,廖志军、廖良、周胜、廖福胜四人继续寻找其他作案目标,廖志军因刚偷了手机怕被人认出,下到沙滩脱了上衣。当廖志军发现被害人L(中文名:阿某1)去游泳前放在沙滩上的一部手机后,告知周胜,撑伞与周胜走到被害人放手机的地方,用伞挡住被害人的视线,廖良胜、廖良和武某在附近望风,由周胜直接盗得一部VIVOX6手机后,后交由“武某”保管。
经物价部门核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5484元。被盗VIVOX6手机价值1953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廖福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志军、周胜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福胜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廖福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廖志军召集被告人周胜、廖良、廖福胜、“武大郎”(另案处理)到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黄金海岸实施盗窃,约定谁方便谁动手,其他人负责望风。被告人廖志军等人游泳完后洗澡出来,发现海边沙滩上的被害王某将手机放在长凳上并与同伴聊天,被告人廖良遂王某周围转悠,吸引其注意,被告人廖志军趁机盗得被害王某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后,交武某”藏匿。随后,被告人廖志军、廖良、周胜、廖福胜四人继续寻找其他作案目标,廖志军因刚偷了手机怕被人认出,下到沙滩脱了上衣。当被告人廖志军发现被害人L(中文名阿某1)去游泳前放在沙滩上的一部手机后,告知周胜,撑伞与周胜走到被害人放手机的地方,用伞挡住被害人的视线,廖良胜、廖良、廖福胜和武某”在附近望风,由周胜直接盗得一部vivoX6手机后,交由武某”保管。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5484元。被盗vivoX6手机价值195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蓝白色格子折叠雨伞一把、以纯米黄色袋子一个。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廖福胜于2016年9月24日在霞涌海边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廖福胜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刑事判决书三份,证实被告人廖志军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胜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廖福胜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的证言:2016年9月24日15时许,我在黄金海岸5号场上班,当时有两名外国人坐在沙滩上,他们把物品放在沙滩上,没多久就下海游泳。过了10多分钟,来了三名男子,一名穿白色短裤的男子靠海边走,一名穿黑色四角内裤的男子往上面沙滩走,一名撑着伞没有穿上衣的男子也靠海边走,他走到那两名外国人放在沙滩上的物品周围,就蹲下去偷那两名外国人的手机,我看他们是偷东西的,我就跟随他们的后面到了3号场,他们三个人和一名较胖的男子汇合后就分开走,拿雨伞那名男子和较瘦的男子往停车场方向走,穿黑色内裤的男子和较胖的男子往沙滩走。我让同事分组跟着他们,我在3号场等民警过来。
黄某辨认相片,辨认出廖良是较胖的男子,廖志军是撑着伞没穿上衣盗窃手机的男子,廖福胜是穿着白色短裤的男子,周胜是穿着四角内裤的男子。
2.证人杨某的证言:2016年9月24日下午15时许,我在黄金海岸3号场办公室上班,同黄某刚好经过我那里,说是看见小偷了,要我跟着其中一名较胖的,期间那个胖子还和一个光着身子打着伞的男子碰头,一直在沙滩上晃悠,后来这名胖子就和另外三名男子(包括拿伞的男子)聚在一起了,等民警到了现场后我就向民警指认他们四个,并将他们四人当场抓获。
杨某辨认相片,辨认出廖良是他跟踪的胖子,周胜是他跟踪的光着身子的男子,廖志军、廖福胜是作案嫌疑人。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9月24日14时许,我和家人一同驾车从东莞到大亚湾霞涌黄金海岸游玩,我在海里游了半个小时左右就上岸了,然后就去小店保管箱把手机和香烟拿了出来,我看自己的老婆和同伴在小店前面的长凳上坐着,我就过去一起坐,把香烟和手机放在长凳上,我看到有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在我们周围转悠,当时没有在意,就在我转身和老婆等人说话的时候,还不到一分钟,我就发现放在我身旁的手机不见了,我怀疑是被刚才在我身边转悠的男子偷走了,于是打电话报警。被盗的手机是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
王某辨认相片,辨认出廖良是在他身边转悠身材较胖的男子。
2.被害人L(阿某1)的陈述:2016年9月24日14时许,我和盖纳一起从海悦长滩走路去黄金海岸的沙滩游玩,我们到海滩后,就铺了一块布在沙滩上,我们在那坐了20分钟左右就下海游泳,我把手机放在在盖纳的短牛仔裤袋内,他的裤子就放在沙滩的布上,上面还盖着一块蓝色的毛巾。我们在海里游了半个小时左右,沙滩上面小店的一名中年男子就过来叫喊我们,说刚才看到4名男子一直围着我们放东西的位置转悠,叫我们上去检查一下,看有没有财物丢失,于是我和盖纳就一起上岸查看,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我被盗的是一部粉红色VIVOX6手机。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廖志军的供述和辩解:由于缺钱,我就召集廖良等人商量偷盗,并商量好偷来的财物都平分,大家通过使眼色,看见谁靠近财物谁就动手,其他人就负责望风。2016年9月24日12时30分许,我和廖良、廖福胜、周胜、“阿大”共五个人一起从东莞塘厦坐车到大亚湾霞涌黄金海岸沙滩游玩。14时许,我们几个一直在沙滩周围转悠,寻找可以偷窃的游客财物。没多久,我们几个走到沙滩边的松树下的长凳处,我就看到长凳上放着一台金色的苹果6SPULS手机,手机旁边坐着两女一男,手机放在那名男子的身边,廖良他们几个人就围着松树转了一圈,吸引那名男子的注意力,我趁那名男子转过头去和旁边的人聊天的时候,我就伸手偷走那台苹果手机,偷到手机后就一直走,因为“阿大”就在前面,我把手机交给“阿大”,并叫他去把手机藏好。之后我和廖良、廖福胜、周胜4个人就去寻找其他可以盗窃的目标,因为是我偷了苹果手机怕被人认出来就把上衣脱掉光着身子在沙滩上转了一下,后我们就看到一名外国女子在沙滩上铺着一块类似床单的布,上面放着一条牛仔裤外露出了手机,周边没人看管,我就和周胜商量把手机搞回来,然后我就撑着伞和周胜一起走到放手机的位置,廖良和廖福胜、“阿大”三个人就在旁边望风,我撑着伞,周胜就去偷手机,那是一部粉色VIVOX6手机,周胜得手后就把手机交给了我,我们就往岸上的一个烧烤场走去,然后把手机交给“阿大”拿去藏起来,就在“阿大”去藏手机的时候,警察就到现场把我们剩下的四个人抓住了,“阿大”就没捉住。
2、被告人廖良的供述和辩解:廖志军提议去大亚湾盗窃,偷到东西没有说如何平分。2016年9月24日13时许,我和廖志军、周胜、廖福胜、武某”五人从东莞塘厦坐蓝牌车过来大亚湾霞涌海边。约15时,我们5个人游泳完之后就发现海边沙滩一张长凳上坐着一名男子,我们就走过去想去偷盗,当时由廖志军负责去偷,我们四个人负责望风,偷到一部白色手机后我们就沿着海边往西边走,走到了大概十分钟,我们到了第二个盗窃地点,由廖志军、周胜在寻找目标,廖福胜武某就在沙滩上望风,我就在岸边四、五米外望风,廖志军周胜他们又偷了部手机上来,得手后我们就原路返回,回到第一次盗窃地点旁边的烧烤场,除了武某”当时趁机跑了,剩下来的就被民警抓获了。为了伪装自己成游客不被发现,雨伞和以纯袋子是作案时用来掩人耳目的。蓝色雨伞廖志军、周胜、廖福胜武某4人都拿过,我没有拿过,以纯袋子是廖福胜拿。我两次都是负责望风的。
3.被告人周胜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9月24日,廖志军叫他到大亚湾海边,于是我就和阿某2”(廖志军)、廖良、阿某3”(廖福胜)、武某”一同从东莞夏镇过来大亚湾霞涌,在车上的时候我与廖志军商量有看到东西就偷。13时许,我们就到了大亚湾霞涌镇海边,然后我们五个游完泳之后我就往海滩走,他们4个就往岸边走。隔了一段时间后,阿某2”拿着一把雨伞往我这边过来并告诉我说已经偷到了一部手机。接着我看到周围不远处有一堆衣服,看到一条裤子里有一部手机,于是阿某2”就用打伞掩人耳目,我就蹲下取走裤子里的手机,那是一部土豪金步步高手机,然后我们两人就往岸上走,走到岸边时,我就将手机交给武某”,武某”就走开了,后来我们在岸上穿好衣服后就给公安机关抓住了武某则趁机逃跑了。是廖志军他提议组织偷盗的,对于案发前没有具体商量分工,不论谁偷,卖到的钱都平分。
4.被告人廖福胜的供述和辩解:我去东莞找廖良的时候,他们说要去霞涌玩,于是在2016年9月24日,我跟廖良、廖志军、周胜、武大郎共五人(都是同乡)到大亚湾区霞涌海边玩。到了霞涌海边时,我没有注意廖志军等人在干什么。
(六)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VIVOX6手机一部价值1953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5484元。
(七)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廖志军辨认出周胜、廖良、廖福胜;廖良辨认出周胜、廖福胜、廖志军;周胜辨认廖某胜、廖志军、廖良。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案发地点位于大亚湾区霞涌镇黄金海岸下沙田5号场沙滩上。
八、视听资料
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外观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廖福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廖福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志军、周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被告人周胜的犯罪作用地位比被告人廖志军相对较小,可对被告人周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良、廖福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福胜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福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志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廖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廖福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缴获的雨伞一把、袋子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六、责令被告人廖志军、周胜、廖良、廖福胜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484元,退赔被害人L人民币19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罗宇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