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未关便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7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巫远由驾驶摩托车载客到达目的地后,在返回途经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格木洞村23号被害人谢某1住宅门口时,发现门户未关,被告人巫远便进入室内,在二楼左侧房间客厅茶几上偷得一台白色小米手机,而后在客厅旁谢某1卧室衣柜抽屉内偷得一对金手镯、一枚钻石戒指和现金600元人民币。经惠州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价格估价,被盗11.37g千足金手镯价值人民币4105元,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4800元,总价值人民币8905元。2017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巫远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巫远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远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巫远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远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巫远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巫远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巫远由退赔被害人谢玉连经济损失9505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巫远由,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远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远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巫远由驾驶摩托车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立交桥附近载客至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黄鱼涌村委会格木洞村,到达目的地后,巫远由驾车离开大亚湾区澳头黄鱼涌村委会格木洞村,在途径格木洞村23号隔壁被害人谢某1家门口时,发现门未关,巫远由潜入室内实施盗窃,在二楼左侧房间客厅茶几上盗窃一台白色小米手机,而后在客厅旁谢某1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取一对金手镯、一枚钻石戒指以及现金600元人民币。经惠州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价格估价,被盗11.37g千足金手镯价值人民币4105元,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4800元,总价值人民币8905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巫远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远由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巫远由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巫远由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巫远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巫远由驾驶摩托车载客到达目的地后,在返回途经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格木洞村23号被害人谢某1住宅门口时,发现门户未关,被告人巫远便进入室内,在二楼左侧房间客厅茶几上偷得一台白色小米手机,而后在客厅旁谢某1卧室衣柜抽屉内偷得一对金手镯、一枚钻石戒指和现金600元人民币。经惠州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价格估价,被盗11.37g千足金手镯价值人民币4105元,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4800元,总价值人民币8905元。2017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巫远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在被盗现场衣柜的相框提取的汗潜指纹一枚,比中巫远由的捺印样本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了2017年6月8日10时许,巫远由经网上追逃后投案自首。

(三)被害人陈述

谢某1的陈述:2017年4月7日上午9时许,我房间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格木洞23号隔壁,我上楼去晾衣服,下楼之后发现二楼我的卧室有被翻乱的痕迹,检查后发现手镯,戒指,现金,手机被盗了,于是我就报警了,被盗的两个金手镯(周大发牌,2017年2月份购买,足金手镯,一个重量11.37克,另一个约六七克,价值大约一万多),一个钻戒(周六福牌,金Au750钻石戒指),一部小米4手机,伍佰元现金,被盗的财物上个月已经被我放在我房间衣柜的小抽屉里,小抽屉有上锁,但是被破坏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巫远由的供述:2017年4月7日上午,我在惠阳区淡水立交桥摩托车搭客,载了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到大亚湾区黄鱼涌格木洞村,他下车后就给了35元车费,我就返回了行驶了一段路后,我看到路边有一民房的门是开着的,我就想去屋内盗窃,看有无值钱的财物,当我进入该民房一楼发现没有人且没有值钱就上到二楼,在二楼客厅的茶几上就发现有一部手机(白色外壳小米手机),我就立即将手机拿到,然后我就进入旁边的卧室打开衣柜里的一个抽屉是上锁的,我用力拉开后发现里面有两个金手镯,一个钻石戒指(女款白金戒指戴钻石),600元现金等财物放进自己的口袋,就离开现场。之后在惠阳区立交桥将手机卖了200元人民币,两个手镯和戒指一共卖得6000元人民币,现金被花完了。

(五)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了金手镯价值人民币4105元人民币,钻石戒指价值4800元人民币,合计8905元人民币。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作案地点位于大亚湾区澳头格木洞谢某1住宅处,经被告人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远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远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巫远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远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巫远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巫远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巫远由退赔被害人谢玉连经济损失9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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