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王亚龙携带着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在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茶山村伺机抢劫。发现被害白某兰在巷子里站着,猜被害人是小姐,便上前假装要嫖娼,随即尾随被害白某兰步行上到被害人租住的茶山村D69栋公寓202号房。被告人王亚龙用水果刀挟持并按倒被害人,逼迫被害人交出钱财,被害白某兰则呼喊求救并反抗,被王亚龙用水果刀划伤双手,致轻伤二级。随后,在楼下麻将馆的几名男子听到求救声后,前往事发地点将被告人王亚龙控制住并报警。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王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龙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故被告人王亚龙辩称没有抢得财物,但由于造成被害人轻伤,仍应认定为抢劫既遂。被告人王亚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亚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亚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亚龙,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龙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副检察长陈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王亚龙携带着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在茶山村寻找对象准备实施抢劫。发现被害人白某后,便上前假装咨询嫖娼,随即尾随被害人步行上到被害人租赁的大亚湾西区茶山村D69栋公寓202号房。在202号房内王亚龙用刀挟持并按倒被害人,让其交出钱财,王亚龙还没取得钱财时就被听到呼喊声前来帮忙的几名男子控制住,并报警。
被害人在反抗过程双手被刀具割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亚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亚龙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亚龙辩称未抢得财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王亚龙携带着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在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茶山村伺机抢劫。发现被害白某兰在巷子里站着,猜被害人是小姐,便上前假装要嫖娼,随即尾随被害白某兰步行上到被害人租住的茶山村D69栋公寓202号房。被告人王亚龙用水果刀挟持并按倒被害人,逼迫被害人交出钱财,被害白某兰则呼喊求救并反抗,被王亚龙用水果刀划伤双手,致轻伤二级。随后,在楼下麻将馆的几名男子听到求救声后,前往事发地点将被告人王亚龙控制住并报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水果刀一把。(已折断,刀身长12厘米,褐色刀柄长10厘米,褐色刀盒一个)
(二)书证
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1995年1月15日出生)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2月25日在茶山村D栋69号202房被抓获归案。
(三)证人证言
1.温某锋的证言:茶山村D69栋202房的租客是一名约26岁的女子。该租客是在2月份中旬租的,对方说租不长时间,所以我就没有跟对方签合同。对方只交了一个月的房租,发生抢劫事件后就离开了,只住了十几天。
2.田某云的证言:2017年2月24日22时许,我在西区茶山村的一家麻将馆给客人倒茶,突然就听到外面有人喊抢劫,打麻将的人听到后就冲出去看,他们几个就上了二楼的某一间出租房,我也跟着上去了。打麻将的几个人一起将出租房门踹开,踹开后就看到一名男子在阳台上按着一名女子打,我们就过去将那名男子拉开,然后就看到那名女子手上留了很多血,我们就把那名男子按住,然后就报警了。我看到地上有一把刀,刀上还有血迹,我就把它捡起来放在桌子上。
3.梁某念的证言:2017年2月24日23时许,我在茶山村D69栋楼下的麻将馆玩,突然听到二楼有一个女子在喊救命有人抢劫,然后就有人上去了,我也跟着上去了。我们到了二楼后看见一间房门虚掩没有锁就进去了,进去后看到一名男子将一名女子按在厕所,男的一只手抓女的头发,另一只手掐着她脖子,扯着那名女子的头发把女子头部往地上撞,女的一直在喊救命,我们几个就一起上去将那名男子拉开并将他按倒在地,我们看到地上有一把刀还有很多血,于是我们就报警了。
(四)被害人陈述
白某兰的陈述:2017年2月24日22时许,我站在茶山村一家麻将馆旁边的巷子附近玩耍,一名男子过来问我去不去,我没有理会就直接上我租住的楼房了。那名男子也跟着我一起上去并跟着我进了房门,该男子把门关上,并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就直接向我要钱,我说我身上只有100多元,那男子不信就拿水果刀割我的手指,我就一直喊救命。这是进来几名男子然后就将尾随我进来的男子给按住了。我是在2017年2月23日入住茶山村D69栋号202号的,就我一个人住,是临时租房,按天计算房租,我租房是为了在这边找工作,只是暂时住了两天,登记租房时没有拿到收据或合同,不知道有没有登记。我只是在202房睡觉,吃饭都是去外面吃的。案发前我在巷子玩,准备要去打麻将。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王亚龙供述:2017年2月24日22时许,我在茶山村一条巷子里游荡时看见一名女子在巷子里头站着。我就猜她是小姐,于是我就假装说要嫖娼,之后她就上去了我也跟着上去了。到了房间后,那名女子说要先给钱,我就假装去了一趟厕所,出来后我就问能不能微信支付,之后我就用右手拿出藏在衣服里的一把小刀,将那名女子按倒在床上并跟她说借我100元。那名女子就说去拿给我,我就说要自己拿。我刚说完,那名女子就用左手抓住小刀的身子,将小刀掰断,然后喊救命。那名女子在喊救命时我就用双手摁住她头部,想将她弄晕,但是没有成功。我就想将她拖到卫生间去,将她关起来就逃跑,在我拖着她去卫生间时就有几名男子进来将我控制了,之后就有人报警了。我只是用小刀吓唬那名女子,女子手上的伤是在抢小刀时弄伤的,我没有抢钱成功。
(六)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白某兰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七)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田某云、梁某念辨认出王亚龙就是实施抢劫的男子白某兰辨认出王亚龙就是抢劫她的男子。
2.辨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经由王亚龙辨认,作案地点位于大亚湾区西区茶山村D栋69号202号房。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经勘查,靠北墙摆放着一张粉红色的桌子,桌上摆放着一把长约10CM的钢制刀刃、一个橙色的刀柄、一个橙色刀盒。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龙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故被告人王亚龙辩称没有抢得财物,但由于造成被害人轻伤,仍应认定为抢劫既遂。被告人王亚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亚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亚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木英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雅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