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窃取他人财物被大亚湾法院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一、2017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董佳祺在大亚湾西区海博网吧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一部白色LG牌电脑显示器。

二、2017年8月28日早上,被告人董佳祺在大亚湾西区乐乐园网吧,趁被害人杨某上网睡着之机,扒窃其放在其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5S手机。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1124元,被盗的一部LG显示器价值894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董佳祺身上缴获苹果5s手机一台,并发还给被害人。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董佳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201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佳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部分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董佳祺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佳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董佳祺退赔被害人刘某桦人民币894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佳祺,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佳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佳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董佳祺在大亚湾西区海博网吧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一部白色LG牌电脑显示器。

二、2017年8月28日早上,被告人董佳祺在大亚湾西区乐乐园网吧,趁被害人杨某上网睡着之机,扒窃其放在其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苹果5S手机。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1124元,被盗的一部LG显示器价值894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董佳祺身上缴获苹果5s手机一台,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佳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杨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董佳祺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书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佳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201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佳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部分被盗物品经追缴已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董佳祺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佳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董佳祺退赔被害人刘某桦人民币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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