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温某(在逃)因与被害人沙某玩微信红包尾数赌大小输给沙某一千多元。2016年4月17日1时许,沙某向张某某追欠款,张某某、温某想给沙某一个下马威,当天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温某伙同叶某以及两名男子到惠阳区沙田镇平龙大道梅园路口东南侧豪记建材店找到沙某,叶某与两名男子殴打沙某,致沙某轻微伤,后沙某驾车逃离。两名男子持棒球棍、伸缩铁棍殴打被害人曾某、李某,致曾某、李某轻伤二级,张某某伙同李某送曾某到医院治疗。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石桥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于2017年11月6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沙某、曾某、李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沙某、曾某、李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惠阳法院】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相符,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50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同年9月12日、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温某(在逃)因与被害人沙某玩微信红包尾数赌大小输给沙某一千多元欠款一事,于2016年4月17日2时许,伙同叶某(在逃)以及两名男子(不知名,均在逃)来到惠阳区沙田镇平龙大道梅园路口东南侧豪记建材店殴打被害人沙某、曾某、李某。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李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温某(在逃)因与被害人沙某玩微信红包尾数赌大小输给沙某一千多元。2016年4月17日1时许,沙某向张某某追欠款,张某某、温某想给沙某一个下马威,当天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温某伙同叶某以及两名男子到惠阳区沙田镇平龙大道梅园路口东南侧豪记建材店找到沙某,叶某与两名男子殴打沙某,致沙某轻微伤,后沙某驾车逃离。两名男子持棒球棍、伸缩铁棍殴打被害人曾某、李某,致曾某、李某轻伤二级,张某某伙同李某送曾某到医院治疗。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石桥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于2017年11月6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沙某、曾某、李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沙某、曾某、李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石桥派出所投案。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年龄及身份等情况。
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康和路碧湖农庄后面。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曾某、李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4月17日1时30分许,我和曾某等人在惠阳区沙田镇梅园路口旁豪记建材店吃宵夜,至2时许,一辆小车停在建材店路口处,接着张某某先后进来把曾某、沙某叫了出去,没多久,我听到他们好像在吵架,我出去见到两名男子在殴打沙某,我过去阻拦,沙某躺在地上,鼻子流血,对方停下往小车的方向走去,沙某就进店擦鼻血,曾某进来说那两名男子拿了伸缩铁棍、棒球棍、长刀过来,让沙某先走,沙某驾车离开,我和曾某在店里坐着,两名男子拿棒球棍和伸缩铁棍进来殴打我们,打了约十多下,张某某进来跟两名男子说了下,两名男子就离开了。我驾车载曾某、张某某到人民医院。
经李某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张某某是指使他人殴打其的人。
7、被害人曾某陈述:2016年4月17日2时30分许,我和沙某、李某、周某在惠阳区沙田镇梅园路口旁豪记建材店内吃宵夜,张某某到店内把我叫出去说“不关我事,不要理”,后他叫来三名男子把沙某按倒在地进行殴打,我和李某去劝架,劝停后沙某的鼻子和额头出血,张某某把沙某扶进店后说出去和那几个打手谈一下,后我出去见到三名男子手拿伸缩铁棍、棒球棍、长刀,我跟沙某说“你赶紧走,他们拿工具过来了”,沙某驾车离开,其中两名打手拿伸缩棍进来打伤我和李某,李某和张某某将我送到医院,我给父亲打电话,父亲报警,后沙某到医院说他的小车被人砸了。
经曾某华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张某某是指使他人殴打其的男子。
8、被害人沙某陈述:我与张某某已认识三年,2016年4月16日下午,我到惠阳区沙田镇梅园路口旁豪记建材店找朋友曾某等人玩,次日1时许,我在微信与张某某聊天,我让他还钱,并与他争吵了几句,2时30分许,张某某驾车带温某、还有三名陌生男子到建材店,张某某先把曾某叫出去,后张某某又把我叫出去,其中一名陌生男子指着我问张某某“是不是他”,张某某说“是他,就是他”,后三名陌生男子动手殴打我,曾某和李某见状来帮忙,我被打伤,张某某叫对方别打,并扶我进屋,后他出去跟三名男子交谈,当时曾某在门口看着,见到三名男子拿伸缩铁棍和长刀等往店内走,叫我先走,我驾车离开,离开时感觉有人用伸缩铁棍敲打小车,我感觉有车尾随我,因我鼻子流血想到三和医院止血,刚停车不久,有一辆黑色小轿车停放在我车旁,我马上驾车往前走,该车一直追着,行驶了几十米后没有路,该车停在我车旁,下来几名男子,用棒球棍砸我的车,我马上倒车,倒车时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小车,后我继续倒车,又撞到了树干,车开不动,我跑到旁边的草丛里躲起来,听到玻璃的碎声,车的防盗器一直在响,约二十分钟后,我听到警笛声才从草丛里出来,见到民警已在现场。
经沙某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是指使他人殴打其的人;叶某是殴打其的其中一人。
9、证人周某证言:2016年4月17日2时许,我与朋友曾某、李某等人在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委会梅园路口石场板房内玩,突然来了一辆车,下来三四个人,曾某、李某、“小肥”在门口与对方谈话,约一两分钟后,他们突然打架,打了一会,“小肥”很快地驾车离开,对方驾车去追“小肥”,五六分钟后,对方又驾车回来,他们拿着水管铁、棒球棍进屋殴打曾某和李某后离开,李某右手被打伤,曾某的头部、手臂被打伤。
10、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于2017年11月6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沙某、曾某、李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沙某、曾某、李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1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4月16日晚上,我在沙某组织的微信群里跟他们玩微信红包,沙某在群里作牛牛的庄家,我和温某等人做下注的人,我和温某输给沙某一千多元,因我和温某微信里没钱,就拖着没还沙某,后沙某在微信里说我和温某华是不是想捣乱,这样他怎么在微信里继续玩,并叫我明天一定要把钱还他,我告诉温某,温某很生气,说要给沙某一个下马威看看,我同意他的看法,温某打电话给叶某和另外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并约他们见面,后我带他们到惠阳区沙田镇梅园路口旁豪记建材店,叶某和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打了沙某和曾某,我帮忙拉开沙某,叫叶某他们不要再打,我见沙某受伤流鼻血,就拿纸巾给他,叶某他们在外面叫我出去,叶某跟温某说刚才打架他被打到了,要不要再打回来,温某说打,他们四人冲回建材店,我见叶某手拿棒球棍,另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拿着铁棍,温某在踢沙某的车,突然沙某从建材店冲出来驾车离开,叶某和该名不认识的男子用棒球棍和铁棍殴打曾某和李某,我阻止他们,打完后他们跟温某各自驾车离开,我和李某送曾某去医院,在医院期间,温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快点离开。后来我听家里人说民警到家里劝他们让我早日投案自首,2017年5月17日,我到派出所投案。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相符,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张慧
人民陪审员 陈惠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伟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