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被判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聪于2016年9月6日晚上,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体育馆旁边贩卖1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赵某珊(己作行政处罚)。同月23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赵某珊的协助下,打电话给张某聪要购买1小包毒品,约好在淡水街道办安德利宾馆旁棋牌住宿门口交易时抓获张某聪,并当场缴获2小包可疑毒品(净重7.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经对被告人张某聪、吸毒人员赵某珊的尿液使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惠阳法院】被告人张某聪以牟利为目的,2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氯胺酮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69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聪,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聪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9月份两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赵某珊(己作行政处罚)。同月23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赵某珊的协助下,在惠阳区淡水金爵港式茶餐厅门口抓获张某聪,并当场缴获氯胺酮2小包(净重7.4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张某聪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聪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聪于2016年9月6日晚上,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体育馆旁边贩卖1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赵某珊(己作行政处罚)。同月23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赵某珊的协助下,打电话给张某聪要购买1小包毒品,约好在淡水街道办安德利宾馆旁棋牌住宿门口交易时抓获张某聪,并当场缴获2小包可疑毒品(净重7.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经对被告人张某聪、吸毒人员赵某珊的尿液使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经法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查询信息、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微信支付截图;刑事化验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吸毒人员赵某珊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聪的供述等。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聪以牟利为目的,2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毒品氯胺酮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审判员  钟国雄人民陪审员练宝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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