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廖亦尧从2016年6月起从“阿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大麻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建、陈某荣、叶某怡、“滑哥”、“肥仔”(姓名不详)等人吸食。同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廖亦尧接到“滑哥”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店门前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其身上缴获用王老吉润喉糖盒子所装的条状毒品35条(净重8.06克,均检出大麻成分)。后在被告人廖亦尧配合下,公安人员先后抓获吸毒人员吴某建、陈某荣、叶某怡(已作行政处罚)。
【惠阳法院】被告人廖亦尧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亦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亦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毒品大麻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7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亦尧,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亦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亦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亦尧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6年8月起从“阿某”处购买毒品大麻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建、陈某荣、叶某怡、“滑哥”、“肥仔”等人吸食。同月10日晚,被告人廖亦尧接到“滑哥”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店门前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其身上缴获用王老吉润喉糖盒子所装的条状毒品35条,经称重净重8.06克,检出大麻成分。后在被告人廖亦尧配合下,公安人员先后抓获吸毒人员吴某建、陈某荣、叶某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廖亦尧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廖亦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亦尧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亦尧从2016年6月起从“阿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大麻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建、陈某荣、叶某怡、“滑哥”、“肥仔”(姓名不详)等人吸食。同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廖亦尧接到“滑哥”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店门前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其身上缴获用王老吉润喉糖盒子所装的条状毒品35条(净重8.06克,均检出大麻成分)。后在被告人廖亦尧配合下,公安人员先后抓获吸毒人员吴某建、陈某荣、叶某怡(已作行政处罚)。
经法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吴某建、陈某荣、叶某怡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廖亦尧的供述等。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亦尧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亦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亦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毒品大麻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刘广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雪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