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承办负责人是内鬼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被判败诉
2015年3月24日东江时报社会
■《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潘子璐 陈曙涛
身份证原件遭他人盗用,在惠州某银行开设信用卡,并消费了6.9万多元(含本息)。最终,银行起诉身份证被冒用的曾凡 (化名)要求还款,却暴露出银行漏洞:信用卡是银行工作人员盗用曾凡的身份证为他开设的。近期,惠城区人民法院通报:银行未尽审查义务,被判败诉。
银行
拖欠6.9万多元未还
案件要从2010年说起。惠州某银行起诉称,当年4月,曾凡办理信用卡,并在《贷记卡领用申请表》主卡申领人签名处签名承诺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同年5月12日,银行向曾凡发放贷记卡。但截止2014年1月27日,曾凡共拖欠6.9万多元(含本息),多次催收遭拒。
被告
身份证原件遭银行人员盗用
曾凡称,银行信用卡承办负责人陈某璜故意违反银行的规定,工作渎职,并与社会人士邓某强、陈某忠等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给邓某强和陈某忠等人提供了造假的便利条件,并以安装网线为由骗取了曾凡的身份证原件。曾凡说,身份证原件至今未归还,导致顺利办理了信用卡。此说法也得到法院的查实。
曾凡称,他未收到银行以任何形式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双方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借贷、偿还关系。他也从未出具任何形式的授权委托书给陈某璜、邓某强、陈某忠等。
判决
申请表签名并非本人驳回银行请求
经惠城区法院审理查明,银行起诉曾凡,请求曾凡偿还透支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其依据是信用卡申请表,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曾凡”以主卡申领人的身份签名。
被告曾凡对此提出:信用卡申请表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的签名,他未曾向原告申领信用卡,也未实质使用信用卡。同时,曾凡向法院申请对信用卡申请表中 “曾凡”的签名是否其本人的签名进行鉴定。
经双方同意,由惠城区法院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信用卡申请表上的“曾凡”签名与送检的曾凡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惠城区法院认为,原告银行依据信用卡申请表向被告主张权利,但信用卡申请表中“曾凡”的签名并非被告本人的签名,有《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这意味着申请领用信用卡并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是实质的持卡人和信用卡透支的现金由被告实质使用,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为此,惠城区法院遂作出驳回惠州某银行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身份证原件丢失应第一时间登报公示
主审此案的赖法官分析:在本案中,曾凡申请对信用卡申请表中的签名进行鉴定,结果并非其本人签名,在银行未提交其他证据如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曾凡委托他人开具信用卡的情况下,曾凡不对他人以其名义开具信用卡的行为承担责任。
通过此案,赖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身份证不要轻易借给他人;原件丢失后,应当第一时间登报公示,以防遭他人盗用。同时,她也呼吁金融机构,在发信用卡时应对申请人尽相应的审查义务,若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导致无法追寻实质的持卡消费者,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江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