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钱捡钱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一、2016年7月6日6时许,被告人姚忠平驾驶长安牌小汽车载着被告人张德涛、“胖子”等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南山国际公交站台附近伺机诈骗。被告人张德涛、“胖子”两人相互配合,其中一人假装掉钱包捡钱包,并骗被害人张某上车,另一人拦下车,声称钱包掉了,上车要求检查被害人的钱包和银行卡,并要求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用于验证银行卡是其本人的,并趁机骗得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和钱包,该钱包内有现金600元。随后,被告人姚忠平利用掌握的密码取走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5000元。

二、2016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胖子”等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惠民广场公交站台附近,以“掉钱、捡钱”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的小米3手机1部、现金800元和银行卡,并在当天通过ATM机取走现金2400元。经物价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38元。2016年11月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抓获归案。

【大亚湾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92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忠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张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38元。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渝F×××××长安轿车1辆、假车牌4副,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忠平,曾用名姚正平,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德涛,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6日6时许,被告人姚忠平驾驶长安牌小汽车载着被告人张德涛等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南山国际公交站台附近伺机诈骗。其中,被告人姚忠平负责与被害人张某搭讪,进而由张德涛假装丢失钱包,以验证被害人未捡到丢失的钱包和钱财为由,骗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600元以及银行卡密码。之后,被告人姚忠平利用掌握的密码取走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5000元现金。

2016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等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惠某广场公交站台附近,以“掉钱捡钱”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的小米3手机1部以及现金3200元。经物价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38元。2016年11月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6日6时许,被告人姚忠平驾驶长安牌小汽车载着被告人张德涛、“胖子”等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南山国际公交站台附近伺机诈骗。被告人张德涛、“胖子”两人相互配合,其中一人假装掉钱包捡钱包,并骗被害人张某上车,另一人拦下车,声称钱包掉了,上车要求检查被害人的钱包和银行卡,并要求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用于验证银行卡是其本人的,并趁机骗得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和钱包,该钱包内有现金600元。随后,被告人姚忠平利用掌握的密码取走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5000元。

二、2016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胖子”等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惠民广场公交站台附近,以“掉钱、捡钱”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的小米3手机1部、现金800元和银行卡,并在当天通过ATM机取走现金2400元。经物价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38元。2016年11月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渝F×××××长安轿车一辆、假车牌四副(粤B×××××、粤C×××××、粤T×××××、粤S×××××)

(二)书证

1.银行流水账单,证实被害人张某工商银行卡号于2016年7月6日被取款3000元和2000元;王某建设银行卡号于2016年10月3日在网络ATM取款人民币2400元。

2.粤B×××××、粤L×××××、粤C×××××小车大亚湾区卡口信息,证实以上牌号小车在案发时间段途经监控点的具体位置。

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6年11月2日9时许在大亚湾区西区圆盘将粤B×××××的长安小汽车拦截,并将车上的姚忠平,张德涛抓获归案。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6年7月6日5时,我在南山国际等公交车时来了一个人问我到哪里,我就说要到碧桂园,那个人就跟我说他捡到了钱包并让我不要出声,还说请我一起坐车过去。等了大概一分钟后有辆小轿车驶过来,捡钱包的男子就招手拦住这部车,然后我们就上车(银灰色的轿车),车开了大概200米后,又上来了一个人,他上车后说钱包掉了就问我们有没有看到他的钱包,然后旁边的人就拿出钱包给他看,随后我就把我的钱包拿给他看,然后那人就翻我的书包,但没有找到他的钱包,他就问我的银行卡是什么卡,我就把银行卡拿给他看后就说我的是工商银行卡和你的建行卡不一样,然后他就说他也有工商银行卡,接着这个掉钱包的人就要求捡钱包的人连续说出两遍银行卡密码,并对我说如果我能说出我的银行卡密码就相信卡是我的,我把密码告诉了他两次,他说相信我没有拿他的钱包,于是他就把我的钱包放回我的背包,就叫我下车了。他说要跟那个自称捡钱包的男子到银行去查一下。在岩背加油站我下车后就发现我的钱包跟手机都不在背包里,我就去旁边的加油站报警了。我被盗的有钱包(内有600元人民币,社保卡,工商银行卡有5028元)和价值1000元的三星手机。7月7日,我到银行查询我的银行流水账单时显示7月6日当天卡内的5000元就被人取走了。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10月3日8时许,我在大亚湾惠民广场对面公交站牌处等车,在公交车站牌处等车时有一名比较胖的男子就过来搭讪问我多少点。过了一段时间后较胖的男子就看到前方有一名男子的钱包掉在了地上,他就赶紧上前捡起那个钱包然后走到我的面前对我说捡到了钱包然后里面的钱跟我一起分,说完就带着我就上了一部银灰色的长安牌小车(车牌尾数095),在车上我们商量分钱的事,当时车上还坐着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过了一段时间,那名掉钱的男子就走到车边把车拦住了并坐上了车问我们有没有捡到钱包,而那名比较胖的男子就说没有,但掉钱包的人不信,就要求说要查询并拿出钱包以及银行卡密码说出来,那名比较胖的男子就把身上的钱财拿了出来还把银行密码说了出来,我见此状况后也跟着说出来了,说完后那名比较胖的男子就对我说让我把身上的物品都交给他,然后装在了一个包内,过了一会,较胖的男子就把装我身上物品的包还给我了,并对我说可以下车了,于是我就下车离开了,下车后打开那个包拿东西的时候我发现我的东西不见了。我被骗了的损失一共有10300元人民币。分别有建设银行卡(里面有2500元人民币)、招商银行卡(里面有人民币6000元)、农村商业银行卡(里面没有钱)还有我本人的身份证,现金800元人民币,价值约1000元的小米手机一部。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姚忠平的供述和辩解:我总共诈骗了4次,主要利用路人贪财心理,假装掉钱,然后我们就对他实施诈骗。第一次是2016年7月份夏天,在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体育馆的一处公交车站,我与“老张”“胖子”利用“掉钱”方式诈骗了一名男子银行卡取了400元。第二、三、四次都是在2016年国庆期间,地点都是大亚湾区石化大道附近,每次诈骗几十元人民币。一般我们是三个人一起进行诈骗,“胖子”和“老张”(从7月份入伙参与诈骗),以及“老夏”都是随机扮演掉钱捡钱,(但是“老夏”10月底入伙至今没有诈骗成功过。)我是负责开车的,“胖子”“老张”就到外面利用掉钱方式把人骗到车上,我看到他们两个向我招手后,我就开车上去。“老张”就与受害人一起上车,随后“胖子”就跟了上来与受害人说“你有没有看到我的钱包”,受害人一般都会说“没有”,然后“胖子”就会叫对方把钱和银行卡拿出来看看后,假装问受害人有没有把钱存进卡里,为证明受害者的卡是他本人的就会要求他说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套取密码后把受害人的银行卡和钱掉包后把事主钱包给受害人,受害人下车后,老张或胖子就戴帽子和眼镜去银行ATM取钱。车子(银白色,长安牌,车牌号码是渝F×××××)是我向妹夫租的,一个月几百元到一千元作为租车的费用,车上还有4副假车牌,那是“胖子”买来躲避公安侦查的。我们一共诈骗600元人民币左右;除去花销部分剩下的就平分,我得到的大概有200元左右。

2.被告人张德涛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3日,我在路上等车,这时有一个开着粤B×××××小车的老乡说要去诈骗,并拉着我去,之后又遇到一个同村老乡夏某,又拉着夏某去诈骗。我是第一次来到大亚湾,我们想在西区圆盘附近诈骗他人的现金,诈骗钱财的方式是“掉钱平分”,由开车师傅负责开车,我负责掉钱,夏某负责与路人勾搭捡钱分钱,打算诈骗到的财物三个人平分,但我们没有诈骗成功,因为没有碰到诈骗对象,所以还没下车进行诈骗。

3.犯罪嫌疑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2日,我和张德涛、一个开车的师傅三个人驾驶银白色的小汽车来到大亚湾寻找目标准备实施诈骗,我是第一次准备实施诈骗,因为老家很多人都是做这行的,所以我们就没有商量怎么去骗,大家都心里清楚,骗到的钱大家就平分,但这次并没有成功骗到事主。

(五)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小米3手机一部价值438元人民币。

(六)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姚忠平辨认出了张德涛(指“老张”);张某辨认出张德涛、姚忠平系诈骗他财物的男子;王某辨认出姚忠平系负责开车的男子,张德涛系负责掉钱的男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地点位于大亚湾区惠民广场对面公交站牌及大亚湾区南山国际体育广场站牌。

(七)银行柜台视频监控光盘一张,证实ATM柜台取钱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92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忠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姚忠平、张德涛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38元。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渝F×××××长安轿车1辆、假车牌4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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