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辩护律师讲解:一、到底喝多少酒算酒后?
a、几个数据: 1、酒精度 酒的品种 正常范围 取值 啤酒 3.6-4.5% 4% 白酒 38-60% 40% 黄酒 10-16% 12% 红酒 7-16% 10% 2、血液总量 正常人体的血液总量大约占到人体体重的百分之六到百分之八,这是个质量容积比。比如,一个体重六十公斤的人,他身体的血液有3600到4800ml。这里我们按65kg和7%计算,血液总量为4550ml,合45.5(100ml)。b、计算方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mg/100ml)=酒中的酒精总量(mg)/血液量(100ml)
(A)、啤酒(酒精度按4%计)
1、如果喝一杯啤酒(200ml),约1瓶啤酒600ml的三分之一。这时酒精含量=200*0.04/45.5,结果是0.176mg/100ml,虽然不算酒后,但已经接近酒后标准了。
2、如果喝一瓶啤酒(600ml),这时酒精含量=600*0.04/45.5,结果是0.527mg/100ml,已经是酒后了。
3、如果喝三瓶啤酒(1800ml),这时酒精含量=1800*0.04/45.5,结果是1.58mg/100ml,已经超过醉酒标准了(80mg/100ml)。
4、啤酒最多能喝909ml,就到了醉酒标准临界值,相当600ml/瓶的啤酒1瓶半。
(B)、白酒(按40度计算)
1、如果喝1两(50ml)白酒,酒精含量=50*0.4/45.5,结果是0.44mg/100ml,已经是酒后驾驶了。
2、如果喝2两(100ml)白酒,酒精含量=100*0.4/45.5,结果是0.88mg/100ml,已经是醉酒驾驶了。
3、白酒最多能喝91ml,就到了醉酒标准临界值,相当一两八钱的白酒。
4、白酒最多能喝23ml,就到了酒后标准临界值,相当半两的白酒。 (C)、黄酒(按12度计算)
1、如果喝1两(50ml)黄酒,酒精含量=50*0.12/45.5,结果是0.13mg/100ml,接近酒后标准了。
2、如果喝2两(100ml)黄酒,酒精含量=100*0.12/45.5,结果是0.26mg/100ml,已经是酒后驾驶了。
3、如果喝1斤(500ml)黄酒,酒精含量=500*0.12/45.5,结果是1.32mg/100ml,已经是醉酒驾驶了。
4、黄酒最多能喝303ml,就到了醉酒标准临界值,相当六两的黄酒。
5、黄酒最多能喝76ml,就到了酒后标准临界值,相当一两半的黄酒。 (D)、红酒(葡萄酒)(按10度计算)
1、如果喝1两(50ml)红酒,酒精含量=50*0.1/45.5,结果是0.11mg/100ml,问题不大。
2、如果喝2两(100ml)红酒,酒精含量=100*0.1/45.5,结果是0.22mg/100ml,已经是酒后驾驶了。
3、如果喝1斤(500ml)红酒,酒精含量=500*0.1/45.5,结果是1.1mg/100ml,已经是醉酒驾驶了。
4、红酒最多能喝364ml,就到了醉酒标准临界值,相当七两的红酒。
5、红酒最多能喝91ml,就到了酒后标准临界值,相当二两的红酒。
二、查酒驾依据的标准是: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酒后驾驶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这个标准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但具体喝多少酒就达到酒后或醉酒标准呢,是用酒精测试仪进行现场测定的,对着测试仪呼一口气,酒精含量马上就会显示出来。如果达到醉酒或酒后标准,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可以安排抽血化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一般要第二天出结果。如果当事人从酒精测试仪没有提出异议,测试结果可作为处罚依据。
三、简述
喝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与人的体重、酒的度数高低、饮酒后休息的时间有关,与个体的酒量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要认为你的酒量大,能喝十瓶啤酒或一斤白酒就不怕测酒精含量了。一般来说,体重大的人血液量也会增加,酒度数越高(白酒>黄酒>红酒>啤酒),就越容易达到酒后驾驶标准。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酒精在血液中分解不是很快,有可能前一天晚上喝醉了酒,第二天早上还会被测出酒驾出来。
四、汇总(各种酒的临界值)
酒后驾驶标准 醉酒驾驶标准
啤酒 230ml(约1杯半或半瓶) 920ml(一瓶半)
白酒 23ml(约半两白酒) 92ml(约2两白酒)
黄酒 76ml(约1两半) 303(约六两)
红酒 91ml(约二两) 364(七两)
有上面这些数据做标准,参考以下真实案件分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案情简介】2017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邹平岳喝酒后驾驶着粤L×××××号牌轿车在大亚湾区霞涌南坑村村道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坑超市门口时,车辆碰撞了超市门口的垃圾桶。随后,邹平岳与曾庆辉发生争吵,曾庆辉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邹平岳带到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邹平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16毫克/100毫升。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邹平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平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邹平岳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平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平岳,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平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平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邹平岳饮酒后驾驶着粤L×××××号牌轿车在大亚湾区霞涌南坑村村道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坑超市门口时,车辆碰撞了超市门口的垃圾桶。随后,邹平岳与曾庆辉发生争吵。之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查获了酒后驾驶的邹平岳。经鉴定,被告人邹平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16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邹平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邹平岳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平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邹平岳喝酒后驾驶着粤L×××××号牌轿车在大亚湾区霞涌南坑村村道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坑超市门口时,车辆碰撞了超市门口的垃圾桶。随后,邹平岳与曾庆辉发生争吵,曾庆辉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邹平岳带到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邹平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16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5月23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后被取保候审。
3、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邹平岳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16毫克/100毫升。
4、机动车行驶证,证实粤L×××××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缪纳杰。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邹平岳持有B2准驾车型驾照。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证人证言
1、张某的证言:2017年5月4日21时25分许,我在店里打牌时听到门外有碰撞的声音,走出去看看到一部黑色的小轿车撞到我放在门口的垃圾桶,我上前去拉回我的垃圾桶,驾驶室就下来一名男子用脏话骂我,我没有理会,接着从后排又下来一名男子,也是用脏话骂我,还用脚踢我,当时我看他们两个人都是喝醉酒的样子,我就没有理会他们直接回店里了。
2、林某的证言:2017年5月4日21时许,我和朋友在南坑超市打游戏机,听到外面有车碰到租房子楼下的垃圾桶,我们就过去看,看到是开小车的把我们的垃圾桶给撞了,小车里两个人下来说了一句“你们有谁不服?”,我们没理他们就走开了,走了十米远,开小车的男子就追过来拉住我朋友胖子,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对方还打电话叫人过来。当时对方是醉酒状态的。
3、刘某的证言:2017年5月4日21时30分许,我们村里吃饭,都喝了点酒,吃完饭邹平岳开车送我回家,当时我喝得比较醉,不知道什么原因动口骂了站在废品站附近的一个胖子,之后就引起了打架。
(三)被害人陈述
曾某辉的陈述:2017年5月4日21时许,我在南坑村超市门前买水喝,听到超市旁边发生交通事故很多人围观,于是我也上去围观,过程中突然被一名男子辱骂,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对方并打电话叫了三四个男子过来围殴我。我不认识对方,也不知道对方为什么打我,我只知道他们喝醉酒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邹平岳的供述:2017年5月4日18时30分许,我吃晚饭时喝了四杯一次性杯子装的洋酒,吃完饭后我驾驶粤L×××××小轿车送缪纳杰和刘某回家,在南坑超市门口碰到门口的垃圾桶,后我们下次查看情况,接着和一个胖子发生了争吵,然后我们把对方打了,警察来了就把我带到医院抽血化验了,检测结果是170.16毫克/100毫升。
(五)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指认出了案发时坐在驾驶室的男子就是邹平岳。
(六)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平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平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邹平岳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平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雅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