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京市长季建业,受贿1132万元,判处15年有其徒刑,原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廖少华受贿1342万元,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中廖少华还犯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16年有期徒刑)。受贿上千万,在无自首、立功法定减轻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确令人意外。出现刑不上大夫、为更大老虎留空间的说法也就不足为奇。客观说,之所以出现争议,是因为刑法关于受贿罪刑罚的规定在罪刑结构不合理,直接导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失衡。上千万领刑15年,让哪些受贿十几万,几十万的,也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小“苍蝇”情何以堪,让社会公众质疑。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的规定,结果就出现当受贿金额达到10万元后,受贿金额的增加对量刑影响很小。司法实践中,10万元和100万元,量刑结果上相差无几。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检法两家内部有规定,400万以下,一般都考虑有期徒刑。从10万到400万,中间刑期跨度只有5年,再考虑到减刑假释因素,实际服刑也就两三年的差异。虽然说不能唯“数额论",但受贿金额直接体现了犯罪情节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能动辄受贿上百万的,往往也是身居要职的老虎们。公众的质疑也就很正常。
人均收入的增加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因素,现在的10万元与1997年的10万元,已经无法相提并论。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2014年为28844元,增加了5倍多。从实际购买力看,现在的10万元差不多只相当于1997年的1万元。手莫伸,伸手必被着,对腐败份子要保持零容忍态度是必须也是应该的。10万就10年以上的规定,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也没有给犯罪数额更大留下足够量刑空间。季建业和廖少华的判决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去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9)草案,其中一个重大的修改就是取消了关于受贿案件量刑确定数额的规定,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1)这种做法兼顾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反腐败形势进行实时调整。(2)为提高10年以上犯罪数额起点在制度上消除了障碍。法院对季建业、廖少华的判决似有迎合刑法修正案(9)的意思,用我一师兄的话:“月亮的脸偷偷的在改变………..刑法修正案(9)尚未通过,审判实践这张月亮的脸悄悄地改变”。与刑不上大夫,为更大老虎留空间的说法相比,我更愿意相信是月亮的脸在悄悄的改变。
腐败“黑数”以及实践中流行反腐败如同“隔墙丢砖,砸着谁是谁”的做法才是当前反腐败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有罪必罚,零容忍远比施加重刑更能遏制腐败。但这张月亮的脸在“大老虎”身上悄悄地改变,总有瓜田李下之嫌,鼓励窃国者侯,窃钩者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