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铁钳螺丝刀偷进某厂办公室盗取财物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杨某密谋盗窃后,携带铁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厂二楼办公室,盗走平板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内存条10个、显示卡8个、硬盘片10个(共价值人民币6106元)后逃离现场。同月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杨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1批及全部被盗财物。破案后,缴获的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惠阳法院】被告人黄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配合,所起的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杨某密谋盗窃后,携带铁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厂二楼办公室,盗走办公室内的平板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内存条10个、显示卡8个、硬盘片10个(共价值人民币6106元)后逃离现场。同月6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杨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1批及全部被盗财物。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黄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杨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杨某密谋盗窃后,携带铁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某厂二楼办公室,盗走平板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内存条10个、显示卡8个、硬盘片10个(共价值人民币6106元)后逃离现场。同月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杨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1批及全部被盗财物。破案后,缴获的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名达威家私厂负责人黄某发的陈述;证人阳某、梁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痕迹鉴定书;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杨某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配合,所起的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陈惠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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