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骗取”客人“微信支付嫖资被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被告人鲁碧波、刘泉于2017年2月份左右开始在网上发布招嫖等假信息,当“客人”通过微信支付嫖资后对“客人”拉至黑名单。2017年5月11日被害人嘉某某在惠州市大亚湾世纪城斯凯公寓1801房看到鲁碧波、刘泉发布的色情服务信息后,通过拨打186××××7776、186××××1019这两个电话号码联系色情服务后,向鲁碧波、刘泉的微信帐号wyn1265支付了4700元的费用就被拉黑,遂于2017年5月12日向大亚湾区公安局妈庙派出所报案。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鲁碧波、刘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碧波、刘泉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鲁碧波、刘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黄丽娜提出被告人鲁碧波犯罪数额刚达到起点、属初犯、坦白、当庭认罪、愿意退赃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陈云提出被告人刘泉犯罪数额刚达到起点、属初犯、坦白、当庭认罪、愿意退赃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由于本案属于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是3000元,且应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范围,故辩护人黄丽娜提出对被告人鲁碧波判处拘役或缓刑的建议和辩护人陈云提出对被告人刘泉判处拘役或缓刑的建议,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鲁碧波、刘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碧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刘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缴获的MKTEL牌手机一台、SAST牌手机一台、mktel牌手机一台、华为tl00手机一台、金立手机一台、唯品会粉色笔记本一本、u盘一个、辛巴达牌主机一台和赃款47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碧波,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丽娜,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泉,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云,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碧波、刘泉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碧波及其辩护人黄丽娜、被告人刘泉及其辩护人陈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碧波、刘泉于2017年2月份左右开始在网上发布招嫖等假信息,当“客人”通过微信支付嫖资后对“客人”拉至黑名单。2017年5月11日被害人嘉某某在惠州市大亚湾世纪城斯凯公寓1801房看到鲁碧波、刘泉发布的色情服务信息后,通过拨打186××××7776、186××××1019这两个电话号码联系色情服务后,向鲁碧波、刘泉的微信帐号wyn1265支付了4700元的费用就被拉黑,遂于2017年5月12日向大亚湾区公安局妈庙派出所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碧波、刘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嘉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通话清单、银行流水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微信钱包账户交易电子数据,被告人鲁碧波、刘泉的供述和辩解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碧波、刘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碧波、刘泉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鲁碧波、刘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黄丽娜提出被告人鲁碧波犯罪数额刚达到起点、属初犯、坦白、当庭认罪、愿意退赃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陈云提出被告人刘泉犯罪数额刚达到起点、属初犯、坦白、当庭认罪、愿意退赃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由于本案属于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是3000元,且应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范围,故辩护人黄丽娜提出对被告人鲁碧波判处拘役或缓刑的建议和辩护人陈云提出对被告人刘泉判处拘役或缓刑的建议,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鲁碧波、刘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碧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MKTEL牌手机一台、SAST牌手机一台、mktel牌手机一台、华为tl00手机一台、金立手机一台、唯品会粉色笔记本一本、u盘一个、辛巴达牌主机一台和赃款47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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