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8月23日20时许,吸毒人廖某省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妈庙龙园二路12号找蚌发能购买毒品海洛因,因当时蚌发能已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小珍便将其丈夫蚌发能放在家里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廖某省,得款50元作为生活费用。2014年8月24日16时许,吸毒人杨某修来到区澳头妈庙龙园二路12号购买毒品时,被告人李小珍便将其丈夫蚌发能放在家里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杨某修,得款30元作为生活费用。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李小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8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珍,女,1977年3月3日出生,傣族,文盲,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其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脱逃,又于2016年12月16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民警抓获,因其当时正处于早孕期,于当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被告人李小珍于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珍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8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小珍在澳头教师村向吸毒人员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获利50元。
二、2014年8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小珍在澳头教师村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获利3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小珍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小珍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小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20时许,吸毒人廖某省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妈庙龙园二路12号找蚌发能购买毒品海洛因,因当时蚌发能已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小珍便将其丈夫蚌发能放在家里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廖某省,得款50元作为生活费用。2014年8月24日16时许,吸毒人杨某修来到区澳头妈庙龙园二路12号购买毒品时,被告人李小珍便将其丈夫蚌发能放在家里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杨某修,得款30元作为生活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关于李小珍涉嫌贩卖毒品案的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李小珍体检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了2014年8月26日14时40分,民警在大亚湾区澳头教师村抓获贩卖毒品的李小珍,并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被告人李小珍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于当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李小珍逃离居住地,去向不明。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小珍于惠州火车站安检口被惠州铁路公安处惠州站派出所民警比对抓获归案。查获时因被告人李小珍属于怀孕期间的妇女,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3.员工离职证明:证实了李小珍在2015年2月28日年假结束后没有回到惠州市大亚湾区凤翔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班。
(二)证人证言
1.证廖某省的证言:2014年8月23日晚上,我去澳头妈庙教师村找我老乡,碰巧他老婆在家,我说明来意是想购买毒品后,她说她老公被抓了,但是家里还吸食剩两包毒品,我主动要求跟她购买毒品,她就卖给我了,当时买了一包毒品50元。8月24日中午的时候,当时犯毒瘾又没空,我就让老杨某修去找那个“大嫂”买,我知道她那里还有一包毒品,后杨某修就带回了一小包毒品,说他花了50元。
2.证杨某修的证言:2014年8月24日16时许,我廖某省从新寮一起坐摩托车来到妈庙派出所对面的教师村找“嫂子”买点“白粉”玩一下,到了“嫂子”家附近之后,我就在她家门口用家乡话喊她,她就开门,我就问她还有没有“那东西”?她就说还有一点点,叫我等一下,说完后她就进屋,进去没多久就出来,她出来后我就把钱拿给她,她就把一小包“白粉”拿给我,然后我廖某省就回新寮把“白粉”吸食了,到了2014年8月25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就购买了一次毒品廖某省叫我过去找“嫂子”买的。当时就是喝了一点酒就不知道是30元还是50元购买的毒品,毒品是一小包用黑色的胶袋装的。
3.证郑某文的证言:我们公司从本地人租的两栋共67套房子,因为租住房子之前有一个云南的女人已经住在里面,然后她也会向我们交房租。她之前在凤翔厂上班的,租房时是用她老公的名字“有能”登记,租房时间大概两年左右,她是2015年2月28日晚上才退房离开居住地的。
(三)被告人李小珍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8月23日20时许,有一名经常来家里找我老公蚌发能吸毒的男子,他不知道我老公被公安机关抓获了,问我老公在不在,我说不在,他又问我老公以前卖剩的货(指毒品海洛因)还有没有,我说还剩下2小包,于是他就叫我卖1小包给他,他拿到毒品海洛因就拿了50元人民币给我。2014年8月23日22时许,有另外一名经常和我老公一起吸食毒品的男子来我家找我,说听之前跟我购买毒品海洛因的那名男子说这里还有货,他要买,于是我就去楼上把海洛因拿下来卖给他,我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交易的,他拿了30元人民币给我之后就走了。毒品的来源是我老公的,他被抓获了,我就拿来卖给别人。贩卖的毒品是黑色胶袋子绑成一个结包装成的,里面呈白色粉末状。贩卖毒品我一共获利80元人民币。我没有吸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26日被大亚湾公安局监视居住,在我的住处澳头妈庙的教师村执行监视居住,并将身份证交公安机关保存了。后来,我没有和公安机关报告,便去外地打工了。2016年12月份,我当时住在澳头汽车站附近的出租屋,后来退房准备坐火车回老家,在火车站被警察抓到,因为怀孕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份再回到惠州大亚湾的时候,重新在公安村路口附近租了房子。2017年1月底的时候,因为干活流产了在家休养了。
(四)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地点位于大亚湾区澳头妈庙龙园二路12号及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2.辨认笔录,李小珍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男子分别廖某省、杨某修。杨某修、廖某省辨认出向其出售毒品海洛因的“大嫂”就是李小珍。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