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邓某1利用QQ空间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广告并留下QQ号,被害人通过该QQ号与邓某1获得联系。邓某1先让被害人以QQ红包的方式付款29元,随后以选择机身颜色、内存、越狱费、快递费等为由要求被害人逐项支付相应的款项,随后将被害人的QQ号删除或拉入黑名单。邓某1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QQ号所绑定的银行卡。2016年9月,邓某1将该诈骗手段教授其姐姐邓某2,并向QQ号码交易市场购买多个QQ账号提供给邓某2使用。邓某2将QQ号码注册到个人名下,绑定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和手机号码,按照邓某1的诈骗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等四人的钱财,事后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QQ账号所绑定的两张银行卡,再不定期地将该两张银行卡内的款项转存到其名下的高州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16),供其日常使用。
一、2016年11月8日,被害人王某使用QQ:26×××60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44×××93,昵称:a鑫哥撸iphone6s29元)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的QQ。王某与邓某2聊天时,语音听见对方是女声。邓某2以交定金、选颜色、选内存等借口先后七次要求王某支付相应的款项,王某通过QQ红包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150元、200元、100元、200元、200元、100元,合计人民币979元。事后邓某2将王某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转入其使用的另一个QQ账号(号码:75×××16)。
二、2016年12月3日,被害人杨某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八村的房间里使用QQ:31×××05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44×××10,昵称:雨晴撸Ipone6p29/7p88元)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的QQ。邓某2同样以交定金、选颜色、选内存等借口先后九次要求杨某支付相应的款项,杨某通过QQ红包和QQ转账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150元、190元、500元、300元、200元、200元、200元、200元,合计人民币1969元。事后邓某2将杨某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
三、2017年1月18日,被害人闫某1使用QQ:14×××10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34×××94,昵称:a梦想撸iphone6s29/…)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的QQ。邓某2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闫某2付款,闫某2通过QQ转账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88元、190元、300元、300元、5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合计人民币3707元。事后邓某2将闫某2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
四、2017年2月26日,被害人车某使用QQ:76×××42上网,看到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44×××93:a鑫哥撸iphone6。)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邓某2的QQ。车某与邓某2语音聊天时,听见对方是操广东口音的女声。邓某2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车某付款,车某通过QQ红包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130元、200元、50元、200元、100元、80元、200元、200元、100元、150元,合计人民币1693元。事后邓某2将车某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广东农信银行卡(卡号:62×××76)。
五、2017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1因利用微信诈骗被举报,导致其微信账号被冻结。遂与被告人陆某提出,由陆某提供付款二维码代收诈骗所得款,事后将款项转入邓某1的农业银行卡,二人约定陆某可从中收取10%的好处费,陆某遂答应予以帮助。2017年2月3日,被害人石某1在惠州大亚湾区西区上杨村石屋92号家中使用QQ:21×××20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1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33×××48:a梦想代撸6spl。)发布低价代购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1邓某1的QQ。邓某1以交定金、选颜色、选内存等借口先后十一次要求石某1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将陆某提供的付款二维码发给石某2扫码付款。石某1使用微信账户×××以扫码付款的方式逐一向陆某的微信账户×××支付29元、77元、310元、500元、588元、500元、400元、800元、688元、388元、488元,合计人民币4768元。事后邓某1将石某2的QQ删除,陆某按照事前与邓某1的约定,从代收的诈骗款中收取10%的好处费后,将收取的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再通过支付宝转到邓某1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9)。案发后,被告人邓某1家属积极代为退赃4700元给被害人石某2,石某2对被告人邓某1表示谅解。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1,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骆少文,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丽梅,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2,女,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小庆,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男,1993年12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未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1、邓某2、陆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1及其辩护人刘丽梅,被告人邓某2及其辩护人莫少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邓某1利用QQ空间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广告并留下QQ号,被害人通过该QQ号与邓某1获得联系。邓某1先让被害人以QQ红包的方式付款29元,随后以选择机身颜色、内存、越狱费、快递费等为由要求被害人逐项支付相应的款项,随后将被害人的QQ号删除或拉入黑名单。邓某1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QQ号所绑定的银行卡。2016年9月,邓某1将该诈骗手段教授其姐姐邓某2,并向QQ号码交易市场购买多个QQ账号提供给邓某2使用。邓某2将QQ号码注册到个人名下,绑定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和手机号码,按照邓某1的诈骗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等四人的钱财,事后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QQ账号所绑定的两张银行卡,再不定期地将该两张银行卡内的款项转存到其名下的高州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16),供其日常使用。
一、2016年11月8日,被害人王某使用QQ:26×××60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44×××93,昵称:a鑫哥撸iphone6s29元)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的QQ。王某与邓某2聊天时,语音听见对方是女声。邓某2以交定金、选颜色、选内存等借口先后七次要求王某支付相应的款项,王某通过QQ红包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150元、200元、100元、200元、200元、100元,合计人民币979元。事后邓某2将王某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转入其使用的另一个QQ账号(号码:75×××16)。
二、2016年12月3日,被害人杨某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八村的房间里使用QQ:31×××05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44×××10,昵称:雨晴撸Ipone6p29/7p88元)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的QQ。邓某2同样以交定金、选颜色、选内存等借口先后九次要求杨某支付相应的款项,王某通过QQ红包和QQ转账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150元、190元、500元、300元、200元、200元、200元、200元,合计人民币1969元。事后邓某2将杨某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
三、2017年1月18日,被害人闫某1使用QQ:14×××10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34×××94,昵称:a梦想撸iphone6s29/…)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的QQ。邓某2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闫某2付款,闫某2通过QQ转账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88元、190元、300元、300元、5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合计人民币3707元。事后邓某2将闫某2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
四、2017年2月26日,被害人车某使用QQ:76×××42上网,看到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44×××93:a鑫哥撸iphone6。)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邓某2的QQ。车某与邓某2语音聊天时,听见对方是操广东口音的女声。邓某2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车某付款,车某通过QQ红包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130元、200元、50元、200元、100元、80元、200元、200元、100元、150元,合计人民币1693元。事后邓某2将车某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广东农信银行卡(卡号:62×××76)。
五、2017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1因利用微信诈骗被举报,导致其微信账号被冻结。遂与被告人陆某提出,由陆某提供付款二维码代收诈骗所得款,事后将款项转入邓某1的农业银行卡,二人约定陆某可从中收取10%的好处费,陆某遂答应予以帮助。2017年2月3日,被害人石某1在惠州大亚湾区西区上杨村石屋92号家中使用QQ:21×××20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1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33×××48:a梦想代撸6spl。)发布低价代购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1邓某1的QQ。邓某1以交定金、选颜色、选内存等借口先后十一次要求石某1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将陆某提供的付款二维码发给石某2扫码付款。石某1使用微信账户×××以扫码付款的方式逐一向陆某的微信账户×××支付29元、77元、310元、500元、588元、500元、400元、800元、688元、388元、488元,合计人民币4768元。事后邓某1将石某2的QQ删除,陆某按照事前与邓某1的约定,从代收的诈骗款中收取10%的好处费后,将收取的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再通过支付宝转到邓某1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9)。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邓某1、邓某2采取虚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属共犯,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1、陆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1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及诈骗金额4768元无异议,对指控起诉书中第一至四项邓某2诈骗的金额纳入被告人邓某1的金额持有异议。2.被告人邓某1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协助抓获被告人陆某,属于立功情节.
被告人邓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邓某2在本案中属从犯,邓某2系在邓某1的教唆下学会用QQ诈骗,并由邓某1提供QQ号;犯罪数额小,邓某2诈骗数额为8348元;邓某2愿意全部退赃;邓某2当庭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邓某1利用QQ空间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广告并留下QQ号,被害人通过该QQ号与邓某1获得联系。邓某1先让被害人以QQ红包的方式付款29元,随后以选择机身颜色、内存、越狱费、快递费等为由要求被害人逐项支付相应的款项,随后将被害人的QQ号删除或拉入黑名单。邓某1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QQ号所绑定的银行卡。2016年9月,邓某1将该诈骗手段教授其姐姐邓某2,并向QQ号码交易市场购买多个QQ账号提供给邓某2使用。邓某2将QQ号码注册到个人名下,绑定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和手机号码,按照邓某1的诈骗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等四人的钱财,事后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QQ账号所绑定的两张银行卡,再不定期地将该两张银行卡内的款项转存到其名下的高州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16),供其日常使用。
一、2016年11月8日,被害人王某使用QQ:26×××60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44×××93,昵称:a鑫哥撸iphone6s29元)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的QQ。王某与邓某2聊天时,语音听见对方是女声。邓某2以交定金、选颜色、选内存等借口先后七次要求王某支付相应的款项,王某通过QQ红包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150元、200元、100元、200元、200元、100元,合计人民币979元。事后邓某2将王某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转入其使用的另一个QQ账号(号码:75×××16)。
二、2016年12月3日,被害人杨某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八村的房间里使用QQ:31×××05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44×××10,昵称:雨晴撸Ipone6p29/7p88元)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的QQ。邓某2同样以交定金、选颜色、选内存等借口先后九次要求杨某支付相应的款项,杨某通过QQ红包和QQ转账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150元、190元、500元、300元、200元、200元、200元、200元,合计人民币1969元。事后邓某2将杨某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
三、2017年1月18日,被害人闫某1使用QQ:14×××10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34×××94,昵称:a梦想撸iphone6s29/…)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的QQ。邓某2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闫某2付款,闫某2通过QQ转账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88元、190元、300元、300元、5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合计人民币3707元。事后邓某2将闫某2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
四、2017年2月26日,被害人车某使用QQ:76×××42上网,看到邓某2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44×××93:a鑫哥撸iphone6。)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2邓某2的QQ。车某与邓某2语音聊天时,听见对方是操广东口音的女声。邓某2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车某付款,车某通过QQ红包的方式逐一向邓某2支付29元、130元、200元、50元、200元、100元、80元、200元、200元、100元、150元,合计人民币1693元。事后邓某2将车某的QQ删除,将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广东农信银行卡(卡号:62×××76)。
五、2017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1因利用微信诈骗被举报,导致其微信账号被冻结。遂与被告人陆某提出,由陆某提供付款二维码代收诈骗所得款,事后将款项转入邓某1的农业银行卡,二人约定陆某可从中收取10%的好处费,陆某遂答应予以帮助。2017年2月3日,被害人石某1在惠州大亚湾区西区上杨村石屋92号家中使用QQ:21×××20上网,看到被告人邓某1所使用的QQ空间(账号:33×××48:a梦想代撸6spl。)发布低价代购苹果手机的信息,继而添加邓某1邓某1的QQ。邓某1以交定金、选颜色、选内存等借口先后十一次要求石某1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将陆某提供的付款二维码发给石某2扫码付款。石某1使用微信账户×××以扫码付款的方式逐一向陆某的微信账户×××支付29元、77元、310元、500元、588元、500元、400元、800元、688元、388元、488元,合计人民币4768元。事后邓某1将石某2的QQ删除,陆某按照事前与邓某1的约定,从代收的诈骗款中收取10%的好处费后,将收取的诈骗所得款提现到其名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再通过支付宝转到邓某1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9)。案发后,被告人邓某1家属积极代为退赃4700元给被害人石某2,石某2对被告人邓某1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模型机九部、ipad一部、笔记本三本、中国农业银行卡五张、高州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苹果6splus手机四部、Sancuo手机一部、华硕笔记本一部。
二、书证
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某1、邓某2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陆某于2017年8月9日被抓获归案。
3、QQ登陆页面截图,证实被告人邓某1用于诈骗的QQ号。
4、微信二维码截图,证实诈骗用于收钱的二维码情况。
5、QQ聊天截图,证实QQ号为21×××20与被告人邓某1的聊天诈骗内容。
6、QQ红包、QQ转账、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实施诈骗后的转账记录情况。
7、银行卡流水单,证实被害人杨某于2016年12月3日支付2000元,与其通过QQ红包及转账方式给被告人的数额相一致。
8、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微信号为×××、de-9998、aagg920、aa2519668721,QQ号为96×××96、2519668721、34×××94、44×××10、75×××16、44×××93、33×××48、2381407以上关联的财付通注册信息及2016年1月1日至今的交易明细。
9、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以上关联的财付通注册信息及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交易明细。(刻录在光盘附卷)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QQ号为99×××37、89373587、87555883、249923486、489468710、78998467、1324753822、7488142以上关联的财付通注册信息及2016年1月1日至今的交易明细。(刻录在光盘附卷)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微信号为×××以上关联的财付通注册信息及2017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交易明细。(刻录在光盘附卷)
12、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银行卡号为62×××76的开户人是邓某2及2016年1月1日至今的交易明细。(刻录在光盘附卷)
1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银行卡号为62×××70(邓某1)、62×××79(邓某1)、62×××71(邓某2)、62×××16(邓某2)、6228481176709190372从2016年1月1日至今的银行流水清单及开户信息。(刻录在光盘附卷)
14、微信截图,证实微信号为×××为陆某所有。
15、微信收款截图,证实陆某提供微信二维码帮邓某1收款的情况。
16、支付宝提现记录截图,证实陆某将钱某现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邓某1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9271的银行卡的记录。
17、微信二维码截图,经被告人石某2的指认,证实中间照片是蜡笔小新的二维码图片类似于他给对方转账的二维码。
18、微信红包转账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石某2微信号为×××向微信号为×××(陆某账户)的转账记录。
19、QQ红包截图,证实被害人王某、车某向“a鑫哥撸iphone6sP29元”QQ红包转账记录。
20、吉某(被害人闫某2母亲)银行卡流水记录,证实闫某2于2017年1月21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
21、QQ转账截图,证实闫某22017年1月21日多次向对方账户“a梦想撸iphone6sp29元/…”转账。
22、谅解书、收据各一份,证实被告人邓某1、邓某2赔偿被害人石某24700元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被害人陈述
1、石某2的陈述:2017年2月3日,我在家里玩电脑,然后在QQ空间看到一部苹果6S,价值5000元人民币,我就加对方QQ,然后对方就给我二维码叫我扫一下微信支付,二维码的图案是有个蜡笔小新图案。我第一次转了29元,第二次转了77元,第三次转了318元,第四次转了500元,第五次转了588元,第六次转了500元,第七次转了400元,第八次转了800元,第九次转了688元,第十次转了388元,第十一次转了488元,是分数天转给对方的,一共支付了4700元后对方还一直叫我给钱,我就觉得我被诈骗了。
2、杨某的陈述:2016年12月3日的时候,我在QQ上有个人加了我的好友,并且给我发消息说可以从他那里低价购买苹果手机,对方QQ号是44×××10,昵称是“a雨晴撸Ipone6p29/7p88yuan”。当时说可以低价卖给我,我就通过QQ红包转账和发红包的形式给对方发红包,一共被骗了1990元。
3、王某的陈述:2016年11月份,我在网上看到有卖手机,我就加了对方QQ44×××93,然后对方先让我打29元,然后对方就和我说要什么颜色,然后加钱,我就给对方打了150元。后对方又说要什么大小,又要加钱,我又打了120元给对方,对方又让我选择内存、越狱、型号等理由,每次叫我加钱,一共赚了979元,后对方就将我删了。我的QQ号是26×××60,对方昵称为“a鑫哥撸iphone6sP29元”,对方的具体样貌我没有看过,但是是一个女生的声音和我聊天。我是使用QQ红包的方式给对方打钱。
4、车某的陈述:2017年2月26日,我在QQ空间一个人的空间看,语音里她是女的声音,她空间里面有各种最新苹果手机,还有其他人购买成功的记录,而且价格很便宜。我就向买一部手机,我相信她后就先是付款29元,然后她再一步步以各种理由让我付款,直到我不相信她。我一共给她付款16次,总共1989元。我的QQ是76×××42,对方QQ是44×××93,昵称是“a鑫哥撸iphone6sP29元7p8…”,我是通过QQ红包的方式给对方转账。
5、闫某2的陈述:2017年1月18日租用,有人在腾讯QQ加我为好友,要我认证,对方微信昵称是“a梦想撸iphone6sp29元/…”,QQ号是34×××94,我看到他的QQ空间有卖苹果手机的信息和广告,而且只要29元通过QQ转账就可以了。1月20日,我用我妈(吉某)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信合通卡绑定我的QQ号(14×××10),昵称是promise、陌影。21日我就跟“a梦想撸iphone6sp29元/…”聊天,我看到他空间有很多交易成功的信息,我相信了。就开始给对方转钱,第一次是转29元,选择手机的颜色,第二次转88元,说颜色要加钱,第三次还说要各种配置费,其中500元是手机内存,1000元是出境费,我一共付款九次,被骗了3707元,后来我没钱了,对方说没钱就备注,等有钱了再发货,不给退款。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1、邓某1的供述:我是通过QQ在网上卖手机的形式诈骗他人,我是在家里和我的姐姐邓某2一起实施诈骗的。我是去年八月份才开始实施诈骗的,我姐姐大概是去年九月份的时候开始跟我学的。我在QQ空间里面发布卖手机的广告,开始陆续有人加我的QQ,如果有人问我买手机,我就叫对方用QQ钱包转29元过来,转账后我就发颜色给对方选,选好颜色后我就发内存给对方选,对方选好后就让对方转账给我,后面又叫对方转购机费之类的借口,价格由我自己说,如果对方相信我,我就一直编下去,直到对方发现被骗了没钱给我了我就将对方删了。我在网上购买了很多QQ号,诈骗使用的有:23814071、99×××37、89373587、87555883、249923486、4894688710、78998467、33×××48、1324753822、7488142。我也使用过微信诈骗他人,分别是:de-9998(人生轨迹)和aagg920(阳光倾城、也温暖不了新)。诈骗所得的钱放在我的农行卡里,卡号是:62×××70、62×××79,诈骗通过微信二维码、微信转账、微信红包、QQ红包和QQ转账的方式转账,微信二维码转账都是用我姐姐发给我的二维码,她也知道我是用来诈骗他人的,其他的转账方式都是我本人的。我也不清楚诈骗了多少人,数额比较少29元的客户大概有二、三百个,上千元的客人有十个左右,我记得骗的数额最大的是今年2月份骗了一个男子四千多元,当时我连续骗了他转账十多次。诈骗得来的钱一般提现到谁的银行卡就是谁的,有时候提现到我的银行卡,有时候提现到我姐姐的银行卡。在2016年9月,我教我姐姐网上诈骗时,就将QQ号码给她了,在给QQ号码给她之前,我就已经在QQ空间放了很多购买手机的广告,因为她不会发布这些广告,所以我姐姐拿到我的QQ后,她只要跟购买手机的人聊天,然后收钱就可以了。
在今年过春节前我有借陆某的微信号来用,用了一个月左右,因为我的微信号被封了,收不了钱。我当时是跟他说用来卖手机收款的,他借给我的微信号是×××。在他发给我的二维码之前,我就发给他一个蜡笔小新图片,然后叫他把二维码中间图片换成蜡笔小新图片。我用他的微信收了六千块左右,我有跟他说如果收到29元就给他9块钱,如果收到100元就给他10块钱,如果收到200元就给他20元,如果收到300元就给他30元,以此类推。陆某收到钱后就将钱某现到自己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然后他再用自己的QQ绑定微信号绑定的银行,接着他就用QQ绑定好的银行卡用QQ红包发到我的QQ号上。后陆某的微信收款功能被封了,他就不再提供微信给我了。
2、邓某2的供述:我是今年2月份开始实施诈骗他人的,是我弟弟邓某1教我的,我大概诈骗了十几个人。我是通过QQ和微信进行诈骗的,QQ号分别有:96×××96、2519668721、34×××94、44×××10、75×××16、44×××93、33×××48,微信号是:×××,名称“燕”。我弟弟让我在QQ空间发布一些卖手机的广告,如果有人需要向我购买手机的,我就先叫对方转29元给我,转账后我就发手机颜色给对方挑选,选好相应的颜色就需要将相应的130元通过QQ钱包转账给我,后我就发相应的内存190元让对方挑选,对方转账后我就把对方拉黑。我通过微信二维码截图发给我弟弟,然后我弟弟使用我截图给他的二维码发给别人,别人就向这个二维码扫描付款。诈骗得来的钱都在我的两张银行卡里,一张是62×××76(绑定QQ96×××96)、另一张是62×××71(绑定微信号×××)。我是帮我弟弟代收钱的,没有分钱。
3、陆某的供述:今年过春节前,我在东莞打工放假回老家,我就到邓某1家里玩,就看到邓某1家里放了十几部假的苹果模型机,然后邓某1把这些假的模型机发给别人,然后和别人聊天,我就问邓某1这些是干什么用的,邓某1就是他在诈骗别人,然后邓某1就让我不要打工了,在家弄这个,赚得更多,但是我拒绝他了。后来邓某1就说他的微信被别人举报了,收钱给封了,让我提供微信给他,收到的钱每笔给我10%,我就答应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我提供了两个微信给邓某1,一个是×××,昵称是神龙峡,另一个是dfcfcd168168,昵称是神龙,×××这个微信号刚开始二维码中间的图案是我本人,后来邓某1就叫我把我本人头像换了,他就发了一个蜡笔小新图案给我,叫我把二维码的图案换成蜡笔小新图案,另一个微信号二维码中间图案是“海灯”,但是两个微信都给封了,我就和邓某1说我不弄了。我提供微信二维码给邓某1大概收到二万五千元,我自己获利2500元,有时候有零头,零头也是我拿了。我收到钱先是将钱某现到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然后通过我的支付宝(账号:13×××09)转到邓某1的农业银行卡,还有通过我的农业网上银行直接转给邓某1的农业银行卡。
五、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陆某指认出了邓某1,邓某1同时指认出了陆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1、邓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被告人邓某1、邓某2、陆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1、邓某2、陆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1、邓某2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1不仅教唆邓某2进行诈骗,还提供qq号给邓某2进行诈骗,其在犯罪中起着教唆、帮助作用,故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对邓某2该部分犯罪数额应计入被告人邓某1犯罪数额,但应当按照被告人邓某1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故辩护人刘丽梅提出被告人邓某1诈骗金额为4786元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刘丽梅提出被告人邓某1坦白情节、初犯、悔罪态度好,积极退出部分赃款,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故辩护人刘丽梅提出被告人邓某1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被害人王某、车某等被害人陈述,在QQ中对方聊天的声音系女声,被告人邓某2系诈骗犯罪的直接实施者,应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莫小庆提出被告人邓某2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莫小庆提出被告人邓某2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邓某1、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2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1家属积极代为退赔赃款给石某2,获得石某2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1、邓某2、陆某诈骗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且属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1、邓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模型机九台、ipad一部、笔记本三本、苹果6SPLUS手机四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SANCU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五、责令被告人邓某1、邓某2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79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969元、退赔被害人闫某3707元、退赔被害人车某1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林木英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