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多次偷盗电动车被大亚湾法院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一、2017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惠阳区淡水白云一路紫霞公寓一楼楼梯间盗窃被害盛某为一辆未上锁的绿色电动车,其刘某2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张雄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启动并盗走该电动车。

经惠州惠某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9元。

二、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新村一巷36号门前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吴某萍一辆枣透红色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张雄的交代,找回该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吴某萍。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

三、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惠阳区淡水土湖中央国墅园旁一间出租房门口,采用相同手段盗窃被害张某聪一辆红色安迪路牌电动车。

四、2017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乌石路30号楼下,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黄某1峰一辆鲜红色台嘉牌电动车。被告人张雄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五、2017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161号门口,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黄某2平一辆粉红色电动车。

六、2017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薛屋老村3巷5号1楼,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陈某1文一辆红白色电动车。被告人张雄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七、2017年5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狮岭路6巷2号楼后面停车处,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黄某3章一辆蓝白相间的天津日久牌电动车。被告人张雄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八、2017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新村五巷25号出租屋门口,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雷某铭一辆白蓝色电动车。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九、2017年5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惠阳区淡水白云坑白云一路120号惠云公寓一楼停车处,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黄某4阳一辆棕色雅迪牌电动车。事后被告人张雄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殷某威。案发后,公安机关殷某威处缴获该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黄某4阳。

经惠州惠某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3.42元。

十、2017年5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来到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新村四巷21号出租屋的大门右侧,发现被害陈某2雄一辆玫红色爱玛牌电动车未上锁,遂欲盗窃该电动车刘某2某查看是否有报警器,被告人张雄见无报警器遂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启动并盗走该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该车并发还给被害陈某2雄。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92元。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张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部分盗赃物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雄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作案钥匙2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张雄退赔被害人盛某人民币1269元、退赔被害人雷某人民币1300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雄,曾用名张吉雄,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雄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雄多次伙同其女友刘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在惠州市惠阳区和大亚湾区盗窃电动车,事后进行销赃。

1.2017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雄和女友刘某来到惠阳区淡水白云一路紫霞公寓一楼楼梯间,发现被害人盛某的一辆绿色电动车未上锁,遂产生盗窃的念头。刘某2负责望风,张雄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启动该电动车,两人遂骑车离开现场。事后张雄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殷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69元。

2.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雄和女友刘某来到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新村一巷36号门前,锁定被害人吴某一辆枣透红色电动车为作案目标。刘某2负责望风,张雄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打开电动车前轮的U型锁,然后使用另一把钥匙启动该车,两人遂骑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

3.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张雄和女友刘某来到惠阳区淡水土湖中央国墅园旁一间出租房门口,采用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张某一辆红色安迪路牌电动车。

4.2017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女友刘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乌石路30号楼下,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黄某1一辆鲜红色台嘉牌电动车。张雄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5.2017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女友刘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161号门口,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黄某2一辆粉红色电动车。

6.2017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女友刘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薛屋老村3巷5号1楼,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1一辆红白色电动车。张雄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7.2017年5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女友刘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狮岭路6巷2号楼后面停车处,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黄某3一辆蓝白相间的天津日久牌电动车。张雄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8.2017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雄和女友刘某来到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新村五巷25号出租屋门口,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雷某一辆白蓝色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9.2017年5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女友刘某来到惠阳区淡水白云坑白云一路120号惠云公寓一楼停车处,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黄某4一辆棕色雅迪牌电动车。事后张雄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殷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73.42元。

10.2017年5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女友刘某来到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新村四巷21号出租屋的大门右侧,发现被害人陈某2一辆玫红色爱玛牌电动车未上锁,遂锁定该车为作案目标。刘某2查看是否有报警器,张雄见无报警器遂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启动该电动车,两人骑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92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张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惠阳区淡水白云一路紫霞公寓一楼楼梯间盗窃被害盛某为一辆未上锁的绿色电动车,其刘某2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张雄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启动并盗走该电动车。

经惠州惠某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9元。

二、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新村一巷36号门前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吴某萍一辆枣透红色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张雄的交代,找回该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吴某萍。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

三、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惠阳区淡水土湖中央国墅园旁一间出租房门口,采用相同手段盗窃被害张某聪一辆红色安迪路牌电动车。

四、2017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乌石路30号楼下,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黄某1峰一辆鲜红色台嘉牌电动车。被告人张雄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五、2017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161号门口,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黄某2平一辆粉红色电动车。

六、2017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薛屋老村3巷5号1楼,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陈某1文一辆红白色电动车。被告人张雄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七、2017年5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狮岭路6巷2号楼后面停车处,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黄某3章一辆蓝白相间的天津日久牌电动车。被告人张雄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八、2017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新村五巷25号出租屋门口,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雷某铭一辆白蓝色电动车。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九、2017年5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在惠阳区淡水白云坑白云一路120号惠云公寓一楼停车处,采取相同手段盗窃被害黄某4阳一辆棕色雅迪牌电动车。事后被告人张雄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殷某威。案发后,公安机关殷某威处缴获该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黄某4阳。

经惠州惠某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3.42元。

十、2017年5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雄和刘某来到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新村四巷21号出租屋的大门右侧,发现被害陈某2雄一辆玫红色爱玛牌电动车未上锁,遂欲盗窃该电动车刘某2某查看是否有报警器,被告人张雄见无报警器遂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启动并盗走该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该车并发还给被害陈某2雄。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9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钥匙二把,粉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红色追风鸟牌电动车一辆、棕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蓝色台顺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二)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雄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归案。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曾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

4.刑事判决书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张雄2007年6月16日因盗窃罪,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6月1日因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三)被害人陈述

1.陈某2的陈述:2017年5月25日7时许,我发现我停放在大亚湾西区新寮新村四巷21号出租屋的大门右侧的电动车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爱玛牌玫瑰红色两轮电动自行车。

2.吴某的陈述:2017年4月9日我把电动车停放在大亚湾西区新寮新村一巷36号门前,到了第二天发现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追风鸟牌枣红色电动车。

3.雷某的陈述: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我把电动车停放在大亚湾西区新寮5巷25号出租房楼下,到第二天发现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LA立爱牌两轮脚踏电动车。

4.黄某1的陈述:2017年4月17日20时许,我将我的电动车停放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乌石路30号楼下,第二天就发现不见了。被盗的是一辆鲜红色台嘉牌电动车。

5.黄某2的陈述:2017年4月21日23时许,我把我的粉红色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161号门口,第二天发现不见了,查看监控发现是一男一女盗走的。被盗的是一辆粉红色电动车自行车。

6.陈某1的陈述:2017年4月22日17时许,我将我的电动车停放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薛屋老村3巷5号1楼,第二天发出被盗了。被盗的是一款红白相间的女款小电动车。

7.黄某3的陈述:2017年4月30日23时30分许,我把我的电动车停放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狮岭路6巷2号楼后面的停车处,第二天发现电动车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蓝白相间的天津日久牌电动自行车。

8.盛某的陈述:2017年3月2日我将电动车停放在惠阳区淡水白云一路紫霞公寓一楼的楼梯间,第二天发现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绿色的马丁牌两轮电动车。

9.黄某4的陈述:2017年5月6日晚上10点许,我把电动车停放在淡水白云坑白云一路120号惠云公寓一楼停车处,第二天发现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棕色雅迪牌电动车,查看监控视频,发现是被一男一女盗走的。

10.张某的陈述:2017年4月9日晚上23时许,我将电动车停放在惠某区淡水土湖中央国墅园旁边一间出租屋门口,第二天发现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红色的安路迪牌电动车。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是一男一女把我的电动车盗窃走的。

(四)证人证言

1.刘某1的证言:我和张雄一起盗窃有十来次,大约盗窃有十台电动车。第一次大概是案犯前几天的凌晨,我们在惠某区淡水立交桥附近盗窃了一部绿色的电动车,张雄用电动车钥匙启动了给我驾驶离开现场。第二次是5月23日凌晨,我和张雄在三和医院外面停车位置盗窃了一台蓝色的电动车,他看到没有报警器后就用钥匙将锁套开。第三次是5月24日5时许,我和张雄在租住的旅馆附近盗窃了一台没有上锁的粉红色电动车。除了以上三次,我还记得和张雄用上述同样的手段偷过一辆蓝色的电动车和一台黄色的电动车。其他的时间地点都忘记了,都是分布在惠阳区淡水和大亚湾西区新寮村附近,淡水偷了一两辆,新寮这边偷了七八辆。有时候每天凌晨都去作案,有时候作案一天休息一天,但是大部分作案都是在5月份,但也不是每次都能偷到。作案的手法都是张雄先让我去看下有无报警器,然后他才过去开锁,之后都是我骑到比较远的地方,他才会接过来一起开回去。

2.殷某的证言:2017年4月底的时候,张雄和我约定进行电动车交易,交易价格先是约定为每辆400元(实际上成交时为350元),约定交易地点为深圳六联。见面后他把电动车和钥匙给我了,我给他350元。过了一个礼拜左右,我一个朋友说要电动车,后来我就和我朋友一起去找张雄购买。最近张雄问我要不要车,还是新车,5月26日凌晨,张雄把我约到深圳市坪山六联市场见面就被公安抓获了。张雄与我交易电动车二次,第一次张雄说电动车是其自己的,第二次其说是从惠州淡水偷来的。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张雄的供述:我有盗窃过十五次,大约盗窃了十三台电动车。大约是2017年3月份至5月25日期间,在惠阳区、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附近盗窃了十余次,盗窃了八台电动车,其中记得5月25日凌晨,我和“娇娇”在大亚湾新寮某网吧后面盗窃了一台粉红色电动车,23日凌晨,我和“娇娇”在惠某区三和医院大门口盗窃了一台蓝色电动车,还有5月25日的上一个星期左右的凌晨,我和“娇娇”在淡水立交桥附近盗窃了一辆白色电动车,其他盗窃时间我已经忘记了,都是在四月份我和“娇娇”一起盗窃的,有两部在新寮新村盗窃的,一部蓝色,一部红色。还有在惠某区好宜多附近、淡水立交桥附近和惠某区秋长附近各盗窃了一辆电动车。也在深圳坑梓街道附近盗窃过三台电动车,还在惠某区淡水白云坑附近作案过四次,最后一次没有成功。在深圳市坑梓深汕路416号亨龙楼后面的巷子和惠阳区白云坑望楼背二巷一出租屋分别盗窃了一辆电动车。盗窃电动车使用的钥匙一开始是我朋友“肖湘雄”给我的,后来断了之后,我就自己去修电动车的地方购买作案钥匙。在盗窃电动车的过程中,“娇娇”的帮助就是先看要盗窃的电动车有没有报警器、有没有锁大锁、盗窃成功之后,“娇娇”就帮我把车骑走。“娇娇”没有从中获利,只是通过我获利的钱给她买吃的和穿的。

(六)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证实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92元;追风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LA立爱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马丁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9元;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3元。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刘某1、殷某辨认出张雄,张雄辨认出刘某1。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分别位于大亚湾西区新寮新村四巷21号出租屋的大门右侧、大亚湾西区新寮新村一巷36号门前、大亚湾西区新寮新村五巷25号出租屋门口、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坑竹园二街9号门前、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一路紫霞公寓一楼、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一路120号惠云公寓一楼、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中央国墅园旁一出租屋门前、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人民西路161号东侧停车区、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薛屋三巷5号一楼停车区、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狮岭路六巷2号南侧停车区、深圳市坑子街道秀新社区乌石路30号一楼。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频光盘四张,证实被告人张雄盗窃被害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陈某2电动车的全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部分盗赃物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雄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钥匙2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张雄退赔被害人盛某人民币1269元、退赔被害人雷某人民币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木英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雅缎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