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匕首抢劫体育彩票收银台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案情简介】2017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艾某光腰藏一把匕首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新塘村朝辉学校体育彩票店内,见只有被害人钟某1一人在看店,没有其他人来,于是被告人艾某光拿出腰藏的匕首指着被害人钟某1声称抢劫,并进入收银台打开抽屉抢走了被害人钟某1的人民币320元后快速逃离现场。被害人钟某1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17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欣辉住宿303房内将被告人艾某光抓获,并在房内缴获作案工具匕首一把、被告人作案时穿的白色圆领T恤、蓝色牛仔裤及被害人被抢的人民币300元。缴获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惠阳法院】被告人艾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艾某光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53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光,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光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艾某光腰藏一把匕首来到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新塘村朝辉学校体育彩票店内,见只有被害人钟某1一人在看店,没有其他人来,于是被告人艾某光拿出腰藏的匕首指着被害人钟某1声称抢劫,并进入收银台打开抽屉抢走了被害人钟某1的人民币320元后快速逃离现场。被害人钟某1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17时许,在秋长街道办白石村欣辉住宿303房内将被告人艾某光抓获。并在房内缴获作案工具匕首一把、被告人作案时穿的白色圆领T恤、蓝色牛仔裤及被害人被抢的人民币300元。缴获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艾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艾某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艾某光腰藏一把匕首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新塘村朝辉学校体育彩票店内,见只有被害人钟某1一人在看店,没有其他人来,于是被告人艾某光拿出腰藏的匕首指着被害人钟某1声称抢劫,并进入收银台打开抽屉抢走了被害人钟某1的人民币320元后快速逃离现场。被害人钟某1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17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欣辉住宿303房内将被告人艾某光抓获,并在房内缴获作案工具匕首一把、被告人作案时穿的白色圆领T恤、蓝色牛仔裤及被害人被抢的人民币300元。缴获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被告人艾某光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艾某光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叶稳亮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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