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查获1支管制枪及23枚子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缓刑

【惠阳刑事律师:案情简介】2017年7月25日16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某唐经营的养鸡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洞村委附近一山上)进行检查时,当场在其住房的床边查获1支红色管制枪,后其将放在房内抽屉里的1支发令枪和23枚子弹拿出上缴,民警遂将被告人李某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色管制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发令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弹膛损坏,经修复可以击发枪弹);23枚子弹中,17枚为运动步枪弹,6枚为射钉枪弹。

【惠阳法院】被告人李某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66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唐,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5日16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民警依法对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洞村委附近山上一养鸡场进行日常巡查,在该养鸡场经营者被告人李某唐住房床边当场查获1支红色管制枪;随后被告人李某唐在房内抽屉拿出1支发令枪、23颗子弹上交民警。公安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将被告人李某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调查,以上枪支、弹药均是被告人李某唐自购持有。经鉴定,红色管制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发令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弹膛损坏,经修复可以击发枪弹);23枚子弹中,17枚为运动步枪弹,6枚为射钉枪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李某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唐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16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某唐经营的养鸡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洞村委附近一山上)进行检查时,当场在其住房的床边查获1支红色管制枪,后其将放在房内抽屉里的1支发令枪和23枚子弹拿出上缴,民警遂将被告人李某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色管制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发令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弹膛损坏,经修复可以击发枪弹);23枚子弹中,17枚为运动步枪弹,6枚为射钉枪弹。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公安民警方某年、马某州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唐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恒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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