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多次偷窃病人财物认定盗窃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惠阳律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7年1月至8月期间在广东省惠州市、东莞市、佛山市以及四川省南部县的多间医院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角菱湖路中医院三楼住院部307病房,盗窃了被害人李某1的白色华为P8手机(经鉴定价值760元人民币),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2017年8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惠阳中医院五楼骨伤科509房,盗窃了被害人阳某的一部玫魂金苹果6SP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60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2017年8月1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小龙又在惠阳区中医院七楼妇产科702房,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3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2017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惠州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长安医院住院部七楼三病室,盗窃了被害人李某2的一部金色华为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4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2017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开城大道北一巷晨晨公寓302房内将被告人李小龙抓获归案,并在其房间内缴获手机9部。

【惠阳法院】被告人李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小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小龙多次到医院盗窃病人财物,酌情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小龙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小龙退赔被盗现金人民币1500元给被害人胡雪珍;退赔被盗现金人民币2800元给被害人袁梅燕;退赔被盗财物折价款人民币1936.5元给被害人姜敏;退赔被盗财物折价款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张容凤。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63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龙,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7年1月至8月期间在广东省惠州市、东莞市、佛山市以及四川省南部县的多间医院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05月17日,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四川省南部县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二楼7号病房,盗窃了被害人胡某的一个挎包(内有现金1500元)。

2、2017年06月04日6时许,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四川省南部县嘉陵路仁何医院7楼8病房,盗窃了被害人朱某1的一部OPPO手机。

3、2017年06月05日,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3楼2病房,盗窃了被害人吉某的一部银灰色OPPOR9S手机。

4、2017年06月05日6时许,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内科大楼3楼楼道,盗窃了被害人袁某的一个粉色钱包(内有现金2800元)。

5、2017年07月13日,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住院部8楼,盗窃了32床被害人姜某一部的土豪金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1936.5元)。

6、2017年0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人民医院妇产科一区二楼12号病房,盗窃了33床被害人张某1的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约4000至4500元人民币)。

7、2017年0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角菱湖路中医院三楼住院部307病房,盗窃了被害人李某1的白色华为P8手机(经鉴定价值760元人民币),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8、2017年08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惠阳中医院五楼骨伤科509房,盗窃了被害人阳某的一部玫魂金苹果6SP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60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9、2017年08月1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小龙又在惠阳区中医院七楼妇产科702房,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3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10、2017年0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惠州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长安医院住院部七楼三病室,盗窃了被害人李某2的一部金色华为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4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2017年08月17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开城大道北一巷晨晨公寓302房内将李小龙抓获归案,并在其房间内缴获手机9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李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龙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小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小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7年1月至8月期间在广东省惠州市、东莞市、佛山市以及四川省南部县的多间医院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角菱湖路中医院三楼住院部307病房,盗窃了被害人李某1的白色华为P8手机(经鉴定价值760元人民币),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2017年8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惠阳中医院五楼骨伤科509房,盗窃了被害人阳某的一部玫魂金苹果6SP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60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2017年8月1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小龙又在惠阳区中医院七楼妇产科702房,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3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2017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惠州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长安医院住院部七楼三病室,盗窃了被害人李某2的一部金色华为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4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2017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开城大道北一巷晨晨公寓302房内将被告人李小龙抓获归案,并在其房间内缴获手机9部。

经法庭质证,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17日接被害人阳某、王某、李某2、李某1的报案后予以立案侦查。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17日在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一巷晨晨公寓302房抓获被告人李小龙,并对该房内进行搜查,缴获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1台、玫瑰金OPPOA59S手机1台、华为手机2台、OPPO牌手机2台、VIVO牌手机3台。案发后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1台已发还被害人阳某;OPPO牌手机1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华为G9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李某2;银白色华为P8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李某1。

3、被害人阳某陈述:2017年8月17日7时许,我在淡水惠阳中医院住院部509房内,发现我的一台玫瑰金苹果6SPLUS手机不见了,我去找医院监控视频,发现是一名约50岁的男子拿走了。当时我的手机放在床旁边的凳子上充电,我睡着了。经辨认,辨认出其被盗的玫瑰金苹果6SP手机。

4、被害人王某陈述:2017年8月17日早上,在惠阳中医院住院部702房,我发现自己放在床头柜充电的金色OPPOA59S手机不见了。经跟医院清洁人员了解,早上6时许,有一陌生男子进入过702房。经辨认,辨认出其在医院被盗的OPPOA59S手机;辨认出该手机的相关信息表。

5、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7年8月17日我在长安医院住院部七楼病房里输液睡着了,中午醒来就发现放在枕头边上的金色华为手机(G9青春版)不见了。然后我立即报警。经辨认,辨认出其在长安医院内被盗的华为G9手机;辨认出该手机的质量保证单。

6、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7年8月2日我因病在惠城区下角中医院住院部三楼307病房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我用完白色华为P8手机后放在床头柜充电。到了8月14日6时许,我醒来就发现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手机不见了。之后我去医院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一名嫌疑人于6时17分进入病房将我手机偷走了,于是我就报案了。经辨认,辨认出其被盗的手机。

7、被告人李小龙的供述:我从东莞到淡水收购二手手机,因之前在建筑工地做工时左手受伤,2017年8月17日早上6时许,我到惠阳中医院换药,在住院部换好药后,我看见一个房门没有关,里面凳子上放着一台手机(苹果6S),就直接走进去拿走。之后从楼梯间上到七楼,又进了一没有关门的房间,把床头桌子上的OPPO手机拿走了,接着我离开了医院。2017年8月17日13时许,我去了淡水长安医院想偷手机,溜达到住院部七楼的时候,看到一房门没有关,就进去偷了金色华为手机出来。这些偷来的手机都被民警缴获了,除了在淡水这三次盗窃,我于2017年8月16日在惠州市中医院盗窃了一部华为手机,我还在东莞、佛山等地的医院偷手机,之后变卖到深圳华强北的一回收手机摊位了。公安机关缴获的另外七台手机是我收购的,我不清楚来路。经辨认,李小龙对其盗窃手机的地点惠阳中医院509病房、702病房进行了指认;对其在509病房盗窃的苹果手机、在702病房盗窃OPPO手机、金色华为手机(长安医院盗窃)进行了辨认;对在其租住处缴获的七部手机进行了辨认,称是其收购得来。

8、现场勘查记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惠阳中医院五楼骨伤科509病房、惠阳区淡水惠阳中医院七楼妇产科702房、惠阳区淡水长安医院住院部七楼三病室、惠州市惠城区下角菱湖三路中医医院住院部307房。

9、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阳某被盗IPHONE6SPLUS手机,规格型号128G港版,数量1件,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60元;被害人王某被盗标的名称OPPO手机,规格型号A59S32G,数量1件,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33元;被害人李某2被盗标的名称华为手机,规格型号G9青春版全网通,数量1件,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84元;被害人李某1被盗白色华为牌P8型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60元。

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小龙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

11、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小龙及对其审讯的视频。

12、视频资料,证实2017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小龙在涉案医院伺机作案的情景。

1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8月17日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开城大道北一巷晨晨公寓302房内抓获被告人李小龙。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小龙的身份情况。

二、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四川省南部县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二楼7号病房,盗窃了被害人胡某的一个挎包(内有现金1500元)。

2017年6月4日6时许,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四川省南部县嘉陵路仁何医院7楼8病房,盗窃了被害人朱某1的一部OPPO手机。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3楼2病房,盗窃了被害人吉某的一部银灰色OPPOR9S手机。

2017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内科大楼3楼楼道,盗窃了被害人袁某的一个粉色钱包(内有现金2800元)。

经法庭质证,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6月接被害人胡某、朱某2、吉某、袁某的报案后予以立案侦查。

2、被害人胡某陈述:2017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我在四川南部县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二楼7号病房16号床铺睡觉,到了早上9时许,我发现我包内的钱包不见了,随后我就报案了,钱包内有现金1500元,有身份证,深圳的居住证,农行卡、农商银行卡,邮政银行卡等物品。

3、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2017年6月4日我在四川南部县仁何医院7楼8病房23床陪护我妻子,早上六点半我发现我的一部玫瑰金OPPOR9s手机不见了。24床的病人也说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我们调了监控,发现6时许,一名约四十岁的男子进入过8病房,在里面呆了两三分钟才出来。我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购买该手机的收据。

4、被害人吉某的陈述:2017年6月5日凌晨我将手机放在四川南部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3楼2病房5床的床头柜上,早上七时许我发现我的一部银灰色OPPOR9S手机不见了。

5、被害人袁某的陈述:2017年6月4日我小孩生病到南部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时我们在住院部内科3楼的楼道12号床给小孩输液,6月5日6时50分我发现我的手提包里的粉色钱包不见了,我就报警了。在监控了我看见小偷把我的黑色手提包拿走,后面把里面的钱包拿出来又把手提包放回我一开始所放的位置,我的粉红色钱包被保洁人员在楼梯口找到,包内被盗了2800多元现金。

6、被告人李小龙供述:2017年5月中旬我在四川省南部县妇幼保健院二楼盗窃了一个病房内的挎包中的钱包,内有现金120元。经辨认,辨认了2017年5月17日6时16分及6时20分其在四川南部县妇幼保健院二楼的视频截图。

2017年5、6月份,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在四川南部县仁何医院七楼盗窃了一部oppo手机。经辨认,对其于2017年6月4日在四川南部仁何医院一楼大厅、五楼、七楼出现的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

2017年5、6月份,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在四川南部县人民医院二楼或三楼盗窃了一部oppo手机。经辨认,对其于2017年6月5日在四川南部县人民医院五六楼转角处出现的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

2017年6月5日6时许,我在南部县人民医院三楼一个病房中拿走了一个黑色挎包中的一个钱包内装着的450元人民币,黑色挎包和钱包我放回病床了。经辨认,对其于2017年6月5日在南部县人民医院三楼楼道实施盗窃的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

7、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胡某被盗案未达到四川省南部县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故当地机关受理为行政案件未制作现场勘察材料。

8、现场勘查记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四川省南部县仁何医院7楼8病室23床、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大南街132号人民医院内科大楼3楼过道、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大南街132号人民医院外科大楼3楼2病室。

9、视频资料,证实2017年6月4日被告人李小龙在四川省南部县仁何医院作案视频;2017年5月17日在四川省南部县妇幼保健院作案视频;2017年6月5日在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作案视频。

三、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住院部8楼,盗窃了32床被害人姜某的一部土豪金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936.5元)。

2017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小龙来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人民医院妇产科一区二楼12号病房,盗窃了33床被害人张某1的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约4000至4500元人民币)。

经法庭质证,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8月接被害人姜某、张某1的报案予以立案侦查。

2、被害人姜某的陈述:2017年7月13日6时45分,我在三水区妇幼保健院住院部8楼32床发现手机不见了,我的手机是苹果6plus。

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7年8月11日,我在东莞市莞城区人民医院妇产科一区二路12房33床住院,我将一部银色苹果iphone6plus手机放在杂物台上面充电,于次日5时30分我发现手机不见了。

4、被告人李小龙的供述:我还在东莞、佛山等地的医院偷手机,之后变卖到深圳华强北的一回收手机摊位了。2017年7月份的一天早上六时许,我在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八楼盗窃了一部苹果6手机。2017年8月12日5时许,我在东莞市莞城区莞城人民医院住院部的二楼一间房间内盗窃了一台苹果牌手机。经辨认,对其于2017年7月13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八楼出现的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称其实施了盗窃行为;对其于2017年8月12日5时许在东莞市莞城人民医院妇产科一区二楼出现的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称当时其盗窃了他人一部苹果手机。

5、手机发票,证实被害人姜某被盗手机的购买凭证。

6、价格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害人姜某被盗窃的iphone6plus64G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936.5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被盗的iphone6plus银色苹果手机价值约4000至4500元人民币。

7、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东莞市莞城人民医院视频监控录像一份。

8、现场勘查记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妇幼保健院住院部8楼、东莞市莞城区莞城人民医院妇产科一区二楼12房33床。

9、视频资料,证实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李小龙在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作案视频;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李小龙在东莞市莞城人民医院作案视频。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小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小龙多次到医院盗窃病人财物,酌情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小龙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李小龙退赔被盗现金人民币1500元给被害人胡雪珍;退赔被盗现金人民币2800元给被害人袁梅燕;退赔被盗财物折价款人民币1936.5元给被害人姜敏;退赔被盗财物折价款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张容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余学全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古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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