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含量为95.78毫克100亳升被判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大亚湾辩护律师:被告人毛元燕于2018年7月14日22时许,在惠某区吉之岛商场附近和几个朋友吃宵夜、喝酒,期间毛元燕喝了大概2瓶雪花牌玻璃瓶装的啤酒。吃完宵夜后,毛元燕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车从其住处出发,行驶到大亚湾区东联移民村爱群路时与两辆小车发生碰撞,毛元燕遂被前来处理现场的交警查获。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毛元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8毫克100亳升。事后,毛元燕赔偿了两辆车主的损失,得到两车主的谅解。

大亚湾法院判决:

被告人毛元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元燕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元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了两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毛元燕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缓期执行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毛元燕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元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25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元燕,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元燕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元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元燕于2018年7月14日22时许,在惠某区吉之岛商场附近和几个朋友吃宵夜、喝酒,期间毛元燕喝了大概2瓶雪花牌玻璃瓶装的啤酒。吃完宵夜后,毛元燕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车从其住处出发,行驶到大亚湾区东联移民村爱群路时与两辆小车发生碰撞,毛元燕遂被前来处理现场的交警查获。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毛元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8毫克100亳升。事后,毛元燕赔偿了两辆车主的损失,得到两车主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元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谅解书,被告人毛元燕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抽血检验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元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元燕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元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了两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毛元燕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缓期执行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毛元燕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元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木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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