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顾名思义,就是在喝酒后驾驶车辆,它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分为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两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酒后驾车的危害
(一)【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
(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剌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三)【视觉模糊】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辩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四)【心态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而引发交通事故。
(五)【易疲劳】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对于酒后多长时间才能够驾驶,医生解释道: 喝酒之后,酒精首先通过口腔到胃再到小肠,被吸收入血液,此时才能对人体全身产生影响。因此有些人怕喝醉,喝酒前吃点主食,把胃填住,对酒精吸收入血液的速度有一定减缓作用。因为酒精代谢过程需24-48小时,所谓的醒酒就是酒精在人体中的代谢过程。这一过程中,起最大作用的便是肝脏中的酶。当酒精(即乙醇)入血液后,在肝脏中的乙醇脱氢酶作用下,变成乙醛,乙醛又在乙醛脱氢酶作用下,变成乙酸,最后变成二氧化碳和水排出体外。喝酒后8—12小时,酒精在体内含量将大大降低,24—48小时会完全挥发,达到正常。
不同的人喝同样的酒后,酒精浓度及其降幅会不同。因为不同人的酶的活性不同,而酶的活性很大程度取决于遗传基因,存在个体差异。人的“解酒酶”和人的年龄、性别、体重等等都有关。但人的“解酒酶”并非一成不变,有人在年轻时喝1两白酒就醉了,但几年后或许喝1斤白酒还不会醉,因为在人体诱导下,酶的活性会慢慢增强。
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的是乙醇含量。虽然6小时后乙醇含量降低了,可以胜任开车,但这意味着乙醇已经转化成了乙醛,而乙醛对人体的伤害比乙醇大10倍。但酒的副作用仍在持续,此时驾车仍有危险。有些人认为晚上喝酒,第二天就能开车。这是不对的。对于具体的时间,目前没有一个固定的说法。因为每个人喝酒的量不一样,每个人对酒精的代谢也不相同,这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也有人出现过前一天晚上喝酒,第二天开车还查出酒驾的情况。
1、如果头一天喝得比较多,烂醉如泥,建议第二天最好别开车,至少要歇够二十四小时,这样稳妥一点。
2、如果确实只是喝了少量的酒,比如一杯啤酒或者一两白酒,五个小时之后开车最保险。
3、如果想早一点儿醒酒,可以多喝开水、蜂蜜水或者酸梅汤,也可适当小跑出汗。
4、如果喝了两瓶啤酒或者三两以上的低度数白酒,司机20个小时以后才能开车。
近年来,为严厉打击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降低因酒驾醉驾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交警部门持续开展“零点行动”、“周末统一整治行动”等的酒驾查处行动。酒驾案例:2018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黄玺与朋友在大亚湾翡翠国际会所喝酒看球赛,期间喝了4瓶玻璃瓶装蓝妹牌啤酒,并于6月16日0时许,驾驶津R×××××号牌小汽车离开会所,在驶出会所收费亭后在辅道内与豫R×××××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经现场报案后,执勤民警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黄玺有醉驾的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15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黄玺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黄玺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6.29毫克100毫升。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最后,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判决书如下: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玺,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黄玺与朋友在大亚湾翡翠国际会所喝酒看球赛,期间喝了4瓶玻璃瓶装蓝妹牌啤酒,并于6月16日0时许,驾驶津R×××××号牌小汽车离开会所,在驶出会所收费亭后在辅道内与豫R×××××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经现场报案后,执勤民警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黄玺有醉驾的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15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黄玺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黄玺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6.29毫克100毫升。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黄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抽血检验照片、现场抽血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黄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玺案发后留在案发现场并主动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玺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木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雅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