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惠阳毒品辩护律师量刑分析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8)粤1303刑初594号

 

2017年3月底,刘某承租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承修二路新明乐茶餐厅对面出租屋403房,从同年6月底开始,上述出租屋由被告人李凯欣租住,由李凯欣支付房租。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凯欣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1吸食毒品。同年8月份的一天、10月份的一天及11月2日,被告人李凯欣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1、刘某吸食毒品。公安人员于2017年11月7日抓获被告人李凯欣。经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被告人李凯欣及张某1的尿液均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李凯欣现处于怀孕期。

 

被告人李凯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李凯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92号

 

 

 

 

被告人李某景于2017年5月底开始租住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新城国际1206房。2017年8月11日、8月23日李某景容留王某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8月20日容留张某1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某景于2017年8月30日在新城国际1206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现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尿液样本,被告人李某景及吸毒人员王某、张某1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李某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鉴于被告人李某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83号

 

 

 

2017年11月中下旬至同年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西湖元一路附近一出租屋202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张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12月18日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202房内抓获被告人林某及吸毒人员刘某、张某等人,在吸毒人员刘某身上缴获毒品二小包(总净重0.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在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对被告人林某及吸毒人员刘某、张某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

 

一、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5克及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鉴于被告人林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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